国际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

国际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
文章属性
【缔约国】
【条约领域】知识产权
【公布日期】1970.06.19
【条约类别】条约
【签订地点】华盛顿
正文
国际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
(本细则于1985年1月1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3年9月15日交存加入书。本条约于1994年1月1日对我生效。细则于下列日期修订过:1978年4月14日、1978年10月3日、1979
年5月1日、1980年6月16日、1980年9月26日、1981年7月3日、1982年9月10日、1983年10月4日、1984年2月3日、1984年9月28日、1985年10月1日、1991年7月12日、1991年10月2日、1992年9月29日、1993年9月29日、1995年10月3日和1997年10月1日。)
  第一部分 导  则
 
  第一则 简  称
  1.1 简称的含义
  (a)在本规则中,“条约”一词指国际专利合作条约。
  (b)在本规则中,“章”和“条”指条约的特定的章和条。
  第二则 某些词的释义
  2.1 “申请人”
  凡使用“申请人”一词,它应被认为亦指申请人的代理人或其他代表,除了从条文的用词或性质,或者从用有该词的上下文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含有与此相反的意思,特别是在条文提及申请人的居住地或国籍的情况。
  2.2 “代理人”
  凡使用“代理人”一词,它应被认为系指按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可在国际当局执行业务的任何人。同时,亦系指第4.8条所载的共同代表,除非从条文的用词或性质,或在从用有该词的上下文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含有与此相反的意思。
  2.3 “签字”
  凡使用“签字”一词,为受理局或主管国际检索单位或初步审查单位所应用的国家法要求用盖章来代替签字,则就该单位或局而言这个词应被理解为系指盖章。
  第二部分 关于条约第一章的规则
  第三则 申请书(格式)
  3.1 印就的表格
  申请书应写在印就的表格上。
  3.2 表格的取得
  印就的表格纸应由受理单位免费向申请人提供,为受理局作出要求,也可由国际局提供。
  3.3 清单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13:26:5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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