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财务管理办法(华政办〔2020〕106号)

华东政法大学财务管理办法
华政办〔2020〕106号,2020年6月19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政府会计制度准则》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校内各二级单位、校属企业和后勤服务中心。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
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财务校领导协助校长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学校设立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重大财务经济活动进行分析、研究、决策。
第六条  财务处作为学校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学校经济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全校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七条  财务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需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轮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业务考核由财务处会同相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九条  预算编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条  预算实行“二上、二下”的编制方法,年度预算在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当年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结合当年上级下达的预算额度、收支增减因素以及财力的可能进行编制,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预算委员会,预算工作由学校预算委员会统一领导,审议 “二上、二下”部门预算及项目追加和重大预算调整事项。
第十二条  财务处根据各部门申报的收支预算草案,提出预算建议方案,提交预算委员会审议,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经党委常委会批准后,上报市教委、市财政。
第十三条  为保证预算的严肃性、有效性、权威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原则上不予调整。如因环境、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学校重大的战略决策调整或新增重大建设项目确需调整的,须报预算委员会审议,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经党委常委会批准。
第十四条  学校决算是指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财务处按照市教委、市财政的要求编制年度决算,由教委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财务处负责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另行制定《华东政法大学预决算管理办法》,细化、规范预决算工作要求。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收入是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通过各种形式、渠道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具体包括:教育经费拨款,
科研经费拨款和其他经费拨款。财政补助收入的取得,需遵照国家有关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
(二)教育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按照国家规定应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4:40:2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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