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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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合肥迪视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与岳西路交口华地学府名都17幢401。 法定代表人:焦其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德锋,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日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前湾保税港区上海路10号1层134室(B)。
法定代表人:刁兆轩。
被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6号12号楼16层1611号。
法定代表人:梁汝波,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华,北京孟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琦,北京孟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合肥迪视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迪视奇公司)被告青岛日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日诺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微播视界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迪视奇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日诺公司、微播视界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迪视奇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迪视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日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合肥迪视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晰昕
审 判 员 林鸿姣
审 判 员 肖玲玲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春锦
书 记 员 张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