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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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马迎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子安,浙江常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锐雄,*,1989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中山市金稻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锐雄、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金稻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7.50元,由原告中山市金稻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凌宗亮
审 判 员 范静波
审 判 员 叶菊芬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邵望蕴
书 记 员 张晓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