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金稻电器有限公司与黄锐雄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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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山市金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平南村金宏路32号C幢。
法定代表人:马迎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子安,浙江常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锐雄,*,1989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中山市金稻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锐雄、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金稻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7.50元,由原告中山市金稻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凌宗亮
审 判 员 范静波
审 判 员 叶菊芬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邵望蕴
书 记 员 张晓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11:24: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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