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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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海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立平,广州微斗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武,广州微斗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广州香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卢智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广东穗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隆成,广东穗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易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卢剑峰。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汪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健,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驰扬香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香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易优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161XXXX113.5)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驰扬香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驰扬香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
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驰扬香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广州驰扬香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州驰扬香氛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院依法退回2150元。
审 判 长 谭卫东
审 判 员 屈 昕
人民陪审员 李景裕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郝文灿
法官 助理 宋思南
技术调查官邹享球
书 记 员 黄妙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