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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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圳市爱码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东周社区双明大道315号易方大厦13061307。 法定代表人:王倩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志,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良,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9层019号。
法定代表人:王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原,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轶凡,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原,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轶凡,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爱码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深圳市爱码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市爱码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爱码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七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三百七十五元,由原告深圳市爱码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炫孜
审 判 员 何 暄
审 判 员 宋 堃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邓文轩
书 记 员 张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