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
原告:深圳市爱码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东周社区双明大道315号易方大厦13061307。
法定代表人:王倩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志,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良,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9层019号。
法定代表人:王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原,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轶凡,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原,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轶凡,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爱码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深圳市爱码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市爱码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爱码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七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三百七十五元,由原告深圳市爱码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炫孜
审 判 员 何 暄
审 判 员 宋 堃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邓文轩
书 记 员 张梓涵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7:17:3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1/416366.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有限公司   科技   深圳市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