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后阶段权利人相同时的禁止重复授权(专利知识讲座69)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69、授权后阶段权利人相同时的禁止重复授权
授权后阶段的禁止重复授权,包括权利人相同和权利人不同时的两种情况。对权利人相同时重复授权的处理有如下几种情况:
1、当权利人相同、申请日相同(含优先权日)、授权日不同时的处理
根据2010年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同一权利人,同一申请日两件申请均授予专利权的情况下,应当宣告后授权的专利无效,这样规定是合理的。包括两件发明、两件实用新型,或者两件外观设计,也包括一件发明和一件实用新型。但是在一件发明和一件实用新型的情况下,如果实际申请日相同(不包括优先权日相同),且申请人在提出两件申请时进行了“衔接性”放弃声明的情况下,可以按“衔接性放弃”来处理,即实用新型专利权从发明专利申请的授权日起放弃。但根据2006年审查指南的规定,则允许权利人放弃其中任一项专利权,保留其中的任一项专利权,即可以放弃授权日在先的、也可以放弃授权日在后的专利权。但放弃的专利权要从申请日起放弃。如果权利人未选择放弃的,复审委员会要宣告被宣告的专利权无效,而无论被宣告的专利权是先授权或者后授权。2006年的规定对公众来讲不尽合理,天秤有些向权利人一方倾斜,
且从申请日放弃的专利权如前文所述,存在许多不能解决的问题,故2010年审查指南作了更为合理也更为简单的规定。当然,上述情况均是指经修改仍存在重复授权的情况,如果对专利权进行了修改,将其中重复授权的部分删除,克服了重复授权的问题,则在后专利权可以不被无效或仅被部分无效。
2、当权利人相同、申请日相同(含优先权日)、授权日也相同时的处理
即同一权利人有两项专利权申请日相同,并且授权日也是同一天的情况下,根据2010年审查指南的规定,当两项专利权均被宣告无效时,应当由权利人选择保留其中一项,即如果选择了保留甲专利权,则复审委员会要宣告乙专利权无效。如果权利人不进行选择保留,则两项专利权均要被宣告无效。如果无效请求人仅要求宣告其中的一项专利权无效,则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宣告被要求的专利权无效,而不存在保留性选择的程序。而根据2006年审查指南的规定,则允许权利人进行选择性放弃(从申请日起放弃),而不是选择性保留。显然,2010年审查指南的修改不仅合理,而且也便于操作。当然,在此种情况下,如果权利人经修改被宣告的专利权,删除重复授权部分,在部分无效的基础上仍可保留两项专利权。
3、当权利人相同、申请日不同(含优先权日)、授权日不同时的处理
2006年和2010年审查指南对此种情况均没有具体规定。如果出现此种情况,人们当然会以申请日先后作为判断的基准,而不以授权日的先后为判断的基准。即如果在先申请于在后申请日前公开时,则按现有
技术来宣告在后申请
的专利权无效。如果在先申请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后公开,则应当以抵触申请为理由宣告在后申请的专利权无效。总之是只允许宣告在后申请的专利权无效,在此种情况下,适用法律时不必适用禁止重复授权原则,也不能适用先申请原则。但问题是如果出现请求人要求宣告先申请而后授权的专利权无效时该怎么办?笔者认为应当宣告该在先申请后授权的专利权无效,理由是重复授权是权利人自己造成的,是本应可以避免的现象。尽管这样作等于两项专利权均要被无效,因为后申请先授权的专利权必然会因为先申请构成其抵触申请而被无效。造成权利人“两头空”,但这亦只能由权利人自己负责。对此种情况,2006年和2010年审查指南均没有规定,但笔者认为下次修订审查指南时还是将此种情况规定上为好。因为如果出现先申请而后授权的情况时,请求人要求宣告后授权的专利权无效,是有一定道理的。原因是先授权的专利权已经产生了公信力,维持先授权的专利权对公众是有利的,请求人如果这样要求是合理的。况且,也符合当申请人相同、申请日不相同(含优先权日),一件授权、一件未授权时处理逻辑。虽然2010年专利审查指南没有规定怎么处理,但根据2006年审查指南的规定,如果申请人没有采取“选择性放弃”,而是修改未授权的申请,当修改不符合规定,即仍构成重复授权时,要驳回未授权的申请。如果按此逻辑,亦应当维持先授权的,以维护公众的利益。当然,如果宣告先申请而后授权的专利权无效,只能适用禁止重复授权的条款来处理,而不能适用先申请原则和抵触申请来处理。
4、当权利人相同、申请日不同(含优先权日)、授权日相同时的处理
对此种情况2006年和2010年审查指南均没有规定,如果出现此种情况,尽管两个申请授权日相同,亦应当以申请日先后为判断的基准,而不能以授权日相同为基准进行选择性保留。即只能宣告在后申请的专利权无效,不存在权利人选择保留其中一项的程序。同时,如果请求人针对先申请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则应当维持其有效。因为基于先申请的专利权必然构成后申请专利权的抵触申请,故如果请求人可以宣告在先申请的专利权无效,则两项专利权在法律上必然均可以被无效掉。如果只可以宣告后申请的专利权无效,则无效的理由应当限于现有技术(如果先申请的公开日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前),或者是抵触申请(先申请公开日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以后)。而不必适用禁止重复授权原则,也不能适用先申请原则。当然,笔者还是希望在下次修订审查指南时,增加规定此种情况。即如果无效请求人针对先申请的专利权提出无效请求,则要维持其有效。只有针对在后申请的专利权提出无效请求时,才可以宣告在后申请的专利权无效,当然,前提是授权日相同。如果授权日不同,则不能考虑先申请,而要考虑先授权,因为先授权的专利在公众中已经产生了公信力,应当维护公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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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0:26:1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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