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优先审查请求书。需要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2. 单位申请需要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 提供符合请求优先审查理由的证明文件说明。例如,如果专利申请人或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发明创造,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如产品照片、产品目录、产品手册等;如果已经存在潜在的侵权行为,可以提供产品交易或销售证明,例如买卖合同、产品供应协议、采购发票等。 4. 如果申请的是发明专利,申请人需要提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同时,还需要提交由具备专利检索条件的单位出具的符合规定格式的检索报告,或者由其他国家或地区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检索报告和审查结果及其中文译文。
5. 其他材料,如专利申请阶段凭证(如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通知书、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受理通知书和缴费收据),以及全体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等。
这些材料都需要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准备,具体要求可以在当地知识产权局查询或咨询相关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