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资助30万!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资助20...

【科创海】国家知识产权⽰范企业资助30万!⼴东省知识产权⽰范企业资助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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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佛⼭市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佛⼭市三⽔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市三⽔区促进知识产权⾼质量发展资助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范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的(不含通过复验),分别⼀次性资助30万元和20万元。对获得⼴东省知识产权⽰范企业称号的(不含通过复验),⼀次性资助20万元。
本办法⾃2022年1⽉1⽇起实施,有效期⾄2025年12⽉31⽇,由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佛⼭市三⽔区促进专利⾼质量发展资助办法》(三府办〔2020〕8 号⽂印发)同时废⽌。
第⼀章总则
第⼀条为深⼊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知识产权对⾼质量发展的⽀撑和引领作⽤,持续促进我区知识产权综合实⼒全⾯提升,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精神,结合《佛⼭市促进专利⾼质量发展资助办法》(佛市监办发〔2019〕11 号⽂印发)、《佛⼭市知识产权局商标品牌战略资⾦扶持办法》(佛知〔2019〕2号⽂印发)和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指专利权、注册商标权及地理标志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资助包括专利资助、商标资助和地理标志资助。
第四条本办法的资助资⾦在区财政资⾦中列⽀。
第五条本办法的资助资⾦的使⽤和管理,应遵循⾃愿申请、公平公正、强化监督的原则,体现财政资⾦引领创新驱动和促进⾼质量发展的导向作⽤。
第⼆章资助的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专利资助应符合下列条件:
(⼀)资助对象为在本区⾏政区域内(以下简称本区)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分⽀机构、社会团体,本区户籍⼈⼝或常住居民。
(⼆)发明专利资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发明专利所有权⼈的地址位于三⽔区(含已著录变更),且⾄申报期内,地址未发⽣变更,仍位于三⽔区。
2.申请资助时的专利状态为有效,时间为上年度已发⽣的专利情况,且只对第⼀专利权⼈进⾏资助。
第七条商标资助应符合下列条件:
(⼀)资助对象为注册地在本区的商标所有⼈,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体⼯商户等主体。商标所有⼈若为⾃然⼈,应在本区设有依法成⽴的经营实体,且将商标所有权供其经营实体使⽤的。
(⼆)只对第⼀顺序商标所有⼈进⾏资助,申报期内的商标状态必须为有效。
(三)申报期内商标所有⼈变更地址⾄本区外或者将商标转让给区外单位或个⼈的,不予资助。
第⼋条地理标志资助应符合下列条件:
(⼀)资助对象为注册地在本区的地理标志商标所有⼈和本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认定的协会和企业,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等主体。
(⼆)申报期内的商标和产品的状态必须为有效。
(三)申报期内商标权利⼈变更地址⾄本区外或者将商标转让给区外单位或个⼈的,不予资助。
第三章资助项⽬和标准
第九条知识产权⾼质量发展项⽬配套资助
知识产权⾼质量发展项⽬资助包括国家知识产权⽰范和优势企业资助、省知识产权⽰范企业资助、国家和省专利奖以及粤港澳⼤湾区⾼价值专利培育布局⼤赛获奖项⽬和其它进⼊复赛阶段参赛项⽬的资助。
(⼀)国家知识产权⽰范和优势企业资助。
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范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的(不含通过复验),分别⼀次性资助30 万元和20 万元。
(⼆)省知识产权⽰范企业资助。
对获得⼴东省知识产权⽰范企业称号的(不含通过复验),⼀次性资助 20 万元。
(三)国家和省专利奖资助。
1.对获得国家专利(含外观设计)⾦奖、银奖、优秀奖的项⽬,分别⼀次性资助 50 万元、35 万元、30 万元。
2.对获得⼴东省专利⾦奖、银奖、优秀奖的项⽬,分别⼀次性资助 30 万元、20 万元、15 万元。对获得⼴东省发明⼈奖的个⼈,⼀次性资助 2 万元。
(四)粤港澳⼤湾区⾼价值专利培育布局⼤赛资助。
对获得粤港澳⼤湾区⾼价值专利培育布局⼤赛前三层次对应奖项及其它进⼊复赛阶段的参赛项⽬,分别给予⼀次性资助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1 万元。
粤港澳⼤湾区⾼价值专利培育布局⼤赛前三层次获奖项⽬以当年⼤赛奖项设置及获奖证书对应名称为准。对获得国家、⼴东省专利奖和粤港澳⼤湾区⾼价值专利培育布局⼤赛奖项及其它参赛项⽬均只接受第⼀顺序专利权⼈申请该项配套资助。
第⼗条国家⾼新技术企业资助
对⾸次通过认定或重新认定的国家⾼新技术企业,当年有5件及以上发明专利申请(已缴实审费)或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较上年实现同⽐增长的,⼀次性资助5万元。
第⼗⼀条专利密集型培育项⽬资助
实施知识产权强企⼯程,每年通过项⽬⽴项申报⽅式,接受区内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各类研发中⼼(
具备独⽴法⼈资格)申报专利密集型培育项⽬计划,培育周期为 2 年。培育期满后,凡同时满⾜以下条件,由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或委托专家评审,项⽬评审合格后,资助60万元。本资助年度累计总额不超过1200 万元,超过时按⽐例法降解原申报⾦额后给予资助。
(⼀)机构和制度。
企业将专利管理机构作为整体管理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事业单位、各类研发中⼼已建⽴专利实施转化机构或建⽴了产学研合作平台。企事业单位、各类研发中⼼⾄少配备  1 名专利管理⼯程师,基本实现专利⼯作电⼦化管理,企事业单位、各类研发中⼼专利电⼦申请率达到 100%。
(⼆)专利创造。
企业拥有⾃主研发的有效发明专利实现增长,且累计拥有⾃主研发的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 20 件;事业单位、各类研发中⼼⾃主研发的有效发明专利实现增长,且累计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50 件。企事业单位、各类研发中⼼发明专利申请量(已缴实审费)不少于 55 件,且发明专利申请量呈现逐年递增态势,且⽆⾮正常专利申请现象。
(三)专利实施。
培育期内,企业年销售收⼊达到500 万元以上,其中专利产品销售收⼊占企业当年总收⼊的⽐例不低
于20%;事业单位、各类研发中⼼的授权发明专利有实施专利转让或许可成功的个案。
(四)积极开展和参与知识产权宣传培训。
知识产权管理⼈员、研发⼈员近两年的培训率应达到 60%以上。
(五)专利保护。
专利保护和纠纷应对能⼒强,具有健全的知识产权纠纷处理⼯作制度和应对机制,近 3 年内⽆⾏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为。
第⼗⼆条专利保护资助
专利保护资助包括在中国提起侵权诉讼资助、提出专利⽆效请求资助、专利海外维权资助。
(⼀)在中国提起侵权诉讼资助。
对区内企业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后,在法院提起发明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的,每件给予维权费⽤的30%(最⾼不得超过3万元)资助,侵权是否成⽴以法院的判决书为准。
(⼆)提出专利⽆效请求资助。
对区内企业在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者法院被告专利侵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效请求并成功判定专利权全部⽆效的,每件给予1万元资助。
(三)专利海外维权资助。
1.在外国(地区)提起侵权诉讼资助。
对区内企业获得外国(地区)专利授权后,在美国、⽇本、欧盟国家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的,每件给予维权费⽤的30%(最⾼不得超过20 万元)资助;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的,每件给予维权费⽤的 30%(最⾼不得超过10万元)资助。侵权是否成⽴以法院的判决书为准。
2.在外国(地区)积极应对侵权诉讼资助。
对区内企业在美国、⽇本、欧盟国家应对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不成⽴的,每件给予维权费⽤的 30%(最⾼不得超过20万元)资助;对区内企业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应对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不成⽴的,每件给予维权费⽤的 30%(最⾼不得超过10万元)资助。侵权是否成⽴以法院的判决书为准。
第⼗三条商标资助
商标资助包括驰名商标资助、区域商标管理运⽤资助、商标国际注册资助。
(⼀)驰名商标资助。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政认定的商标注册⼈给予⼀次性资助100万元。
(⼆)区域商标管理运⽤资助。
本办法所指的区域商标,包括在本区内注册的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不包括地理标志商标。
1.注册集体商标,商标注册类别与注册⼈所在⾏业密切相关,且在注册后⼀年内有效使⽤于⽣产经营活动,对商标注册⼈给予⼀次性资助10万元。
2.注册集体商标,且在注册后⼀年内在其它商事活动中有效使⽤,对商标注册⼈给予⼀次性资助1万元。
3.注册证明商标,且在注册后⼀年内有效使⽤,对商标注册⼈给予⼀次性资助20万元。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定义依《中华⼈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下位法认定。每个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只可以享受⼀次集体商标的资助。区域商标管理运⽤资助可⾃商标注册之⽇起三年内申报,同⼀商标只能选择其中⼀个资助项⽬进⾏申报。
(三)商标国际注册资助。
1.通过马德⾥体系取得注册的,在获取《商标注册证》并通过各指定国核准注册后⼀次性申领资助,每件⼀次性资助8000元。
2.在欧盟或⾮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的,每件⼀次性资助5000元。
3.在单⼀国家取得注册的,每件⼀次性资助1000元。
4.在台湾、⾹港和澳门地区取得注册的,每件⼀次性资助1000元。
第⼗四条地理标志培育资助
地理标志培育资助包括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以及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资助。
(⼀)对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每件给予⼀次性100万元资助。
(⼆)对成功注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每件给予⼀次性100万元资助。
(三)对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每件给予⼀次性100万元资助。
同⼀产品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注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只能选择其中⼀个项⽬申报资助。
第⼗五条知识产权⾦融资助
发挥科技⾦融引导作⽤,⿎励区内各类经营实体(主体)积极利⽤拥有的知识产权通过质押、证券化等⽅式进⾏融资。本资助项⽬在每个年度累计总额不超过800万元(⽤于贷款贴息、评估、保险等费⽤补贴),超过时按⽐例法降解原申报⾦额后给予资助。知识产权⾦融资助包括知识产权质押(或证券化产品)融资贴息资助和知识产权保险资助。
(⼀)知识产权质押(或证券化产品)融资贴息资助。
对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实现融资并按时还本付息的,贴息⽐例为30%,上限不超过50万元。申请贴息的企业必须是贷款合同履⾏1年(含)以下,实际发⽣了利息⽀付且银⾏贷款已结清。对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实现融资并按时还本付息的,贴息⽐例为 30%,以该申报年度实际发⽣的利息⽀付额为准,上限不超过50万元。
知识产权⾸次评估费补贴以企业实际⽀付给评估公司的费⽤为准,按当年实际融资额分档次给予企业⼀次性补助,融资额1000 万元以下的,给予补助2万元;融资额 1000 万元(含)以上不超过 2000 万
元的,给予补助3万元;融资额超过2000 万元(含)的,给予补助5万元。同⼀经营实体(主体)利⽤知识产权融资渠道从其他途径获得了本区财政资⾦贷款资助的,不再给予本办法规定的知识产权融资贴息资助。
(⼆)知识产权保险资助。
采取按⽐例补贴、总额限定的⽅式实⾏专利保险费率补贴,⽀持保险公司进⼀步增加专利保险险种。对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的单位,按实际⽀出保费的 30%给予补贴,同⼀单位或个⼈同⼀年度获得该项资助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促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作资助
促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作资助包括新设⽴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机构)资助、企业(⾼校)知识产权托管项⽬资助、服务机构培训资助。
(⼀)新设⽴专利代理机构资助。
对在三⽔区注册且在省知识产权局备案的新设⽴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机构),需出具在本区经营不少于3年的承诺书,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员,且当年代理本区发明专利不少于20件的,给予专利代理机构⼀次性资助10万元,给予专利代理分⽀机构⼀次性资助5万元。
(⼆)企业(⾼校)知识产权托管项⽬资助。
符合以下条件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每托管⼀家企业(⾼校),给予该托管服务机构资助5000元,同⼀机构同⼀年度资助最⾼不超过10万元。
1.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经国家机关批准成⽴,按时提交年度报告,未列⼊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
2.业务范围涵盖三⽔区内各类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具有知识产权咨询、培训、分析、维权调解等服务能⼒,实⼒较强,管理规范。
3.与托管企业(⾼校)签订托管合同,托管期为 1 年,为托管企业(⾼校)专利申请等提供免费专业咨询服务。未申请发明专利的企业(⾼校)托管后应有发明专利申请(已缴实审费)零的突破;有发明专利申请的,托管后发明专利申请量(已缴实审费)应较上年增长不少于 20%。
4.托管期内,每年为每家托管企业(⾼校)的研发⼈员和知识产权管理⼈员免费开展1次以上知识产权培训。
5.免费指导托管企业(⾼校)建⽴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6.同⼀家企业(⾼校)当年只能与⼀家托管服务机构签订托
管合同。
(三)服务机构培训资助。
第四章申报、审核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类知识产权资助的申报时间、类别、条件、材料要求等,以当年度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为准。
第⼗⼋条本办法资助项⽬属于后资助项⽬,申请⼈须在当年度申报上⼀年度的资助,逾期费⽤或逾期申报不予资助。
第⼗九条本办法所指申报期是从申请资助⾄资⾦拨付期间。
第⼆⼗条各类知识产权资助的申请和审核流程如下:
(⼀)申请⼈根据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各类知识产权资助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提交申报材料。申请⼈应按时提交材料,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
(⼆)由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或由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委托的第三⽅服务机构
对有关申报材料进⾏审核。审核不合格的可退回修改,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申报材料。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8:23:2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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