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修改解读

2020年《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修改解读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20.01.21
【分 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2020年《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修改解读
  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下称《指南》)定于2020年2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引导专利申请和审查实践,现对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
 
一、修改背景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回应创新主体对进一步明确涉及人工智能等新业态新领域专利申请审查规则的需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了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专题研究,在梳理问题和总结审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启动了《指南》修改工作。此次修改细化了相关领域专利申请的审查规则、澄清了审查实践中很多疑难问题,力图实现进一步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效率、支撑创新驱动发展的目标。
 
二、修改过程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8月正式启动了《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的完善性修改工作,形成《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并于2019年11月12日至12月1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到意见后,经整理、归纳、分析和论证,采纳了合理意见,并据此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送审稿)》。2019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2月31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四三号公告发布。新修改的《指南》将于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三、修改内容
  《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新增第6节,“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相关规定”;下设6.1、6.2和6.3小节,分别为“审查基准”、“审查示例”以及“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本次修改结合具体示例,对此类申请的授权客体、新颖性和创造性、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撰写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审查基准(第6.1节)
  在6.1节“审查基准”部分确立了审查的一般原则。
  1.强调对权利要求的整体考虑原则
  涉及人工智能、“互联网+”、大数据以及区块链等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中往往包含算法、商业规则和方法等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特征。本次修改明确了在审查中,不应当简单割裂技术特征与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而应将权利要求记载的所有内容作
为一个整体考虑。如果直接忽略这些特征或者将其与技术特征机械割裂,则无法客观评价发明的实质贡献,不利于保护真正的发明创造。
  2.明确权利要求是否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审查标准(第6.1.1节)
  修改明确了如果权利要求涉及抽象的算法或者单纯的商业规则和方法,且不包含任何技术特征,则这项权利要求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但是,只要权利要求包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3.明确权利要求是否属于技术方案的审查标准(第6.1.2节)
  修改明确了客体相关法律条款的审查顺序。针对要求保护的主题,首先应当审查其是否不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再审查其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是技术方案时,应当对其中涉及的技术手段、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获得的技术效果进行分析,这与《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2节规定的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等的判断原则是一致的。
  4.进一步明确在创造性判断中的关联考虑原则(第6.1.3节)
  如前所述,修改后的《指南》明确了审查中的整体考虑原则,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中。另外,在创造性判断中,《指南》还进一步明确了关联考虑原则,即应将与技术特征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与所述技术特征作为一个整体考虑,考虑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对技术方案作出的贡献。《指南》同时对“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概念进行了解释和举例说明。此处,“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与国家知识产权局2019年发布的《专利审查指南》修改第三二八号公告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节创造性判断方法中明确的“对于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技术特征,应整体上考虑所述技术特征和它们之间的关系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中的相关表述是一致的。
  (二)审查示例(第6.2节)
  6.2节从正反两方面增加了10个关于授权客体和创造性的审查示例。例1-例6为判断是否属于授权客体的审查示例。例1是一种抽象的数学模型建立方法,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例2、例3和例4属于人工智能、商业模式和区
块链领域的可授权客体,例5和例6则属于反面举例。例7-例10为保护方案属于授权客体的情况下判断其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审查示例。例7和例9是具备创造性的示例,例8和例10是不具备创造性的示例。6.2节的审查示例是对6.1节所述审查原则的进一步诠释,在理解这些示例时应当着重体会其所体现的审查理念和法律原则,而不应简单机械地套用。
  这里对其中的部分示例作进一步说明。
  例7涉及一种基于多传感器信息仿人机器人跌倒状态检测方法。对其创造性判断的完整思路为:经过检索,发现对比文件1,公开了仿人机器人的步态规划与基于传感器信息的反馈控制,并根据相关融合信息对机器人稳定性进行判断,其中包括根据多个传感器信息进行仿人机器人稳定状态评价。经过比对,将对比文件1确定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申请的解决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采用的模糊决策的实现算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判断该算法特征是否与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即是否紧密结合、共同构成了解决某一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并且能够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也就是是否作出了技术贡献。在得到肯定结论后,在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结合启示时,予以考虑该算法特征。由于该模糊决策的实现算法及其应用于机器
人稳定状态的判断均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不是公知常识,因此最终认可了其创造性。
  例10涉及一种动态观点演变的可视化方法。对其创造性判断的完整思路为:经过检索,发现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情感的可视化分析方法,其中时间被表示为一条水平轴,每条带在不同时间的宽度代表一种情感在该时间的度量,用不同的带代表不同的情感。经过比对,将对比文件1确定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申请的解决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设定的情感的具体分类规则。由于即使情感分类规则不同,对相应数据进行着处理的技术手段也可以是相同的,不必作出改变,因此上述情感分类规则与具体的可视化手段并非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其并未对技术方案作出贡献。因此在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可以认定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没有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可以直接得出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此处需要强调的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没有实际解决任何技术问题,而不是权利要求本身没有解决任何技术问题。所谓“可视化”的问题在对比文件1中已经得以解决,本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的贡献在于提出一种新的情感分类规则。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对该权利要求而言,权利要求解决了具体情感规则的可视化问题,采用了对相应数据进行着的技术手段,利用了人眼视
觉感官的自然属性,遵循了自然规律,获得了展示动态观点演变的技术效果,因此,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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