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专利盒制度”的启示

英国专利盒制度”的启示
2018年9月27日,英国税务海关总署(HM Revenue & Customs,HMRC)首次公布2016至2017年英国专利盒(Patent Box)制度相关统计数据。据统计,2016至2017财年,英国专利盒制度实现税收减免9.425亿欧元(约合12.3亿美元),同比增长25%。
我们不禁要问,什么是专利盒制度?
专利盒制度是欧盟一些国家推出的针对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英国、荷兰、法国、卢森堡、西班牙等。
英国的专利盒制度指企业从专利或包含专利的产品中取得的收入可以减免部分税收,以吸引企业在本国开展专利研发活动并将专利成果商业化。英国企业因其专利发明在全球范围内获取利润,其中的大部分将享受到10%的公司税率减免优惠。英国可以享受该优惠的条件为:公司是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并且有来自于专利发明的所得。公司必须拥有专利所有权或者拥有独占许可使用权,并且已经对其实施了符合条件的研发。如果某公司是集团中的一员,那么当集团已经实施了符合条件的研发的话,该公司也可以适用“专利盒”计划。从静态
看,该政策会造成英国财政收入的减少,但从动态看,该政策激励企业提高对专利研发及技术转移的积极性,促使英国企业将专利商业化,可以起到促进投资、增加就业的作用。
对企业而言,这无疑是一重大利好的制度,那么中国是否有类似的激励企业创新的制度呢?其实,中国自2009年、2010年和2013年分别出台过企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文件,分别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最新的一份文件《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指出: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称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
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需要注意的是:2015年的公告明确的是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技术转让所得享受减免税优惠相关问题,与上述现行涉及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及管理的有效文件之间是补充关系,因此,公告明确企业享受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其他事宜,仍按照现行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执行。
那么中英两国上述制度有何不同呢?
1. 时间限制不同:中国转让全球独占或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需为5年(含)以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而英国为无时间限制,只要符合其他条件即可。
2. 技术范围不同:中国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而英国只包括专利和植物新品种权。
3. 减免力度不同:中国减免力度较大,就2015年出台的公告可见,对于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技术转让所得享受减免税优惠,实行分段大力度减免,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而英国只享受到10%的公司税率减免优惠。
通过上述简要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其实中英两国关于技术转让方面的税收优惠,各有优劣,中国对于专利从“重保护轻利用”逐步转向“重保护重利用”,可见对专利运用的鼓励力度加大。
此外,英国专利盒制度对中国的启发有以下几点:
1. 为全面提升知识产权的最大效益化运用,我们建议适当放宽政策制度的年限要求,取消专利满5年才优惠的政策限制。即,只要是专利等IP转让、许可取得商用化应用,在所得税收上均可享有优惠政策,以最大程度鼓励知识产权运用。
2. 鉴于知识产权也囊括商标权,且在中国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下,商标与专利已经归口在一起管理,商标的商业化运用也值得从税务政策面鼓励,因此,建议还可以考虑将商标转让也纳入税收减免的范围内,以增加企业积压商标的使用率。
3. 就中国2009年出台的公告可见,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向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具体操作还较复杂,建议由税务局认定比较合适。
有意思的是,税务总局出台的文件中,提出“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其中,对于外观设计还特意作了一些限定。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是指必须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专利,也就是说要有比较高的技术价值的外观设计专利才可以,在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中,也有同样的要求。这其实从知识产权法角度来看是重复定义的味道,外观设计在专利法上本身就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检索后的外观设计,在一定程度上就不是简单的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了。这也反映出各自对于外观设计的理解略有差异,税务总局或持更为审慎的态度吧。
编辑:小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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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4 06:23:5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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