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航天企业国防专利管理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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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企业是军工企业的一部分,产生了大量国防专利成果,对其进行系统的利用与保护,不仅对于航天企业的长期发展至关重要,同时也能极大地促进国防事业的进步。笔者有幸参与探讨航天科研领域的专利管理问题,发现专利的涉密性是国防专利与普通专利相比显著的特点,也是制约企业内部专利管理的
重要因素。航天企业的国防专利管理既可以适用于民营企业专利管理的模式,又有其独特的问题和保护方法。为此,从加强内生动力和完善制度建设2个角度出发,探讨国防专利管理的可行途径,以此实现国防专利价值的最大化。
一、航天企业国防专利管理的现状
1.国防专利管理取得的成果(1)国防专利管理意识增强
近些年,国防专利的管理问题日益引发航天企业领导层和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关注,很多企业内部自上而下宣传管理理念,培养各岗位员工管理专利的意识,组织学习专利的管理办法,营造出“重确权、重管理、重保护”的氛围。此外,部分公司还制定了专利奖励、申请、救济机制,使发明创造者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激发了技术人员的创造积极性。
(2)国防专利的数量和质量提升
因相关体制机制逐步完善,航天企业国防专利的数量和质量有了明显提升,已申请的国防专利中大部分都是对创造性要求较高的发明专利,改变了航天企业缺乏核心技术自主专利的局面。在专利管理实践中,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作为第一批知识产权工作试点的军工企业,在专利管理体系建设、奖励机制设置、专业人员配置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完善航天企业国防专利管理的途径
王艺凡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谷雨 /航天材料及工艺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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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防专利管理存在的问题
(1)专利管理的内生动力不足
一是企业缺少专利管理团队。航天企业在专利申报完成后往往不重视后续的专利保护和管理。因此,
企业内部不仅没有形成专利管理团队,指派的专利管理人员也是身兼数职且法律基础薄弱。国防专利管理需要懂技术、懂法律、懂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很多航天企业不重视内部专业人才培养,导致人才队伍不稳定、流动性较大,这些均导致国防专利管理的内生动力不足,无法发挥专利最大的价值。
二是企业缺少配套的专利管理机制。航天企业普遍没有形成完整的专利管理战略体系。第一,企业领导更重视技术研发,忽略了长期的专利战略规划,导致专利运营脱离了企业管理,无法为企业带来持续性的收益,很多企业员工把申请专利当作技术研发的最终目标,缺乏后续跟进专利的动力;第二,企业缺乏与国家管理制度相适应的机制建设,不能有效地利用国家提供的专利查询、专利转化平台,导致因专利重复申请降低了工作效率,价值评估困难降低了市场转化率。
(2)企业外部专利管理制度建设不成熟
一是专利保密性带来的问题。国防专利的解密程序规定不明确,由于很多国防专利关系着国家的安全利益,为了防止泄密事件发生,涉密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需要经过复杂的解密程序。但由于我国关于国防专利解密制度的规定少而粗,缺少细化的指导性规定,且保密期限过长,直接导致国防技术难以向民间转移,成果转化率较低,既不利于先进技术成果传播,也不利于激励技术人员的研究积极性。
国防专利的管理部门职能分散。国防技术成果的产生需要多个研究方向不同的国防科研机构互相配合
、共同完成。国防技术成果的保护和解密由于要消耗大量人力、物力、时间成本,因此也需要管理部门参与配合。但我国在国防专利管理上存在部门分割、条块分割以及地区差别等多方面的问题,可能会浪费行政资源与社会成本。
国防专利被侵权后难以救济。对企业而言,技术保密既是保护层也是屏蔽罩,即便是前期对自己的发明创造申请了保护,在遭受到其他军工企业侵权时,由于保密问题无法深入对方企业进行调查、取证,也难以维护该技术成果的专利权。正因为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许多航天企业不愿意耗费更多资金、人力去管理、运营专利。
二是国防专利权归属不明确。国防专利权利归属存在争议。《国防法》规定,“国家投资产生的技术成果属于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这里指的是,国家直接投资形成的国防专利权归属国家。但是《国防专利条例》对国家资金直接投入科研所形成的技术成果归属哪个主体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只是该条例第6条、第7条的表达“被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单位或者个人”,说明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成为国防专利权人,导致法律法规在国防专利权属方面的规定比较模糊。例如,哪些种类的国防专利权归单位和个人所有,归属国家的国防专利权具体由国家哪个部门行使,单位和个人在使用专利成果的过程中拥有哪些权利等并未明确规定,这些模糊性的规定使得企业和个人难以从专利申请和保护中获得实际收益。
国防专利的利益分配制度不健全。《国防法》第39条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行使管
理国防资产的权利,并未规定国防专利权的行使主体。因此,在国防专利的使用过程中,政府和军方难免侵占一些原本属于发明人的权利。此外,虽然《国防专利条例》第22条、第23条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授权单位有偿使用专利,但由于专利的价值评估困难,缺乏配套权属制度,导致这些规定在实践中难以施行,使得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能及时、合理地获得反馈,付出与回报失衡。
三是国防专利转化困难。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最终需要通过市场转化变为有形财产。民营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在全球范围内通过专利交易、专利许可等方式运营知识产权。对比航天等军工企业,专利转化是指将军品研制成果用于军队建设、民生民用等领域,需要大量资金支持,通过解密,技术转移、消化、吸收等复杂过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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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涉及军工集团、政府部门、民营企业等多个主体介入,不能完全由市场主导自由竞争,从而对专利价值评估、风险处理等问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完善航天企业专利管理的途径
1.在企业内部学习民营企业有效的专利管理办法
一是由领头人带动制定企业长期发展的知识产权战略规划。领导层应当根据企业的生存现状、发展
目标、市场定位、同行竞争情况等,针对专利的研发、应用、保护和运营制定长期的战略规划,从宏观角度把握企业发展,真正将技术创新优势转化为企业竞争优势。针对知识产权战略的目标规划,可以在企业内部形成强大的向心力,凝聚员工的创造力,为企业赢得长远利益。海尔公司从一个员工纪律涣散、产品滞销、亏损147万的集体小厂,历经30多年的蜕变,一跃成为牵头制定国际化标准的大企业,其中“企业制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起到了风向标的作用。30多年前,在大多数中国企业还坚持“高销量低价格”的制造路线时,海尔决定走“高质量高标准”的创造之路。“坚持核心技术不断创新,创造高质量自主知识产权”,核心专利和技术使企业产品保持了绝对领先的市场地位。
二是企业培养员工知识产权研发的创新意识。技
术研发、产品创新绝不是企业高层的专属问题,也不是企业发展目标的摆设,而应当是企业全员参与的基本原则,将企业整体的知识产权战略规划落实到每一位员工生产研发的实践中至关重要。
首先,企业应该加大“自主知识产权创新”的宣传教育,通过年会宣讲、定期培训指导等方式让员工全面掌握知识产权的申请、保护、利用方式。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通过创建企业创新文化,激发全员的创新意识,为企业发展注入动力。
其次,企业可以建立“创新研发的福利机制”,不论现有职位高低,根据员工的创新成果给予“物质、职位、荣誉”等不同方面、不同程度的激励。
甚至可以形成对企业技术研发人员“创新意识”的考核标准,以便进行有效奖惩,以此来培育具有开拓性思维、钻研性精神的员工。
以华为公司为例,之所以有近半数的员工从事研发工作得益于公司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第1步,获得优秀的专门技术人员。华为非常重视选拔和招聘创新型人才,以迅速独特的方式抢占校园招聘、社会招聘的先机,寻具备潜力的技术创新人才;第2步,挖掘优秀创新型人才的潜质。华为建立了自己的培训学校和培训基地,在员工上岗前对其进行多种方式的培训。此外,华为提高员工的薪酬弹性,将职工利益、个人价值的实现和贡献产出率有效衔接,营造出“创造被尊重,技术得认可,实现人生价值”的氛围。
三是在企业内部组建懂得运营专利的专业性团队。对于一个创新型企业而言,申请专利权、严防
他人侵权、运营权利使之取得附加价值等,都需要专业团队操作。拥有懂技术、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组成的团队更能盘活企业已有的专利权,从而借助专利权合理的市场垄断地位,拓展市场,获得经济效益。
例如,海尔公司设立了集团和工厂两级专利管理体系,组建专业的管理团队开展系统的管理。其中,集团知识产权办公室为一级管理机构,制定并完善适用于企业发展的专利管理制度以及具体操作程序,由知识产权办公室联合科技委员会进行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根据本年度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规划,结合上年度各单位的专利申请情况,制定本年度的专利申请、管理规划,并进行目标分解,落实到各专利单位;各产品生产单位为二级管理机构,设立专职的专利管理员,根据集团的统一管理模式,实施本年度的专利申请、管理规划,并再次将规划分解、落实到具体的项目上,对接相应的科研人员。各产品生产单位在定期专利例会上需要接受知识产权办公室的考核监督,发现问题、完善问题,总结出最适合企业发展的管理模式。
航天企业作为拥有大量自主专利权的主体,更应组建专利技术管理团队,严防他人专利侵权,在国内外的市场博弈中争取主动地位。笔者建议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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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内部安排熟悉专利管理的专业人才,搭配技术人员共同组成专利管理团队,定期咨询企业外聘的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总结上年度专利管理的成果和侵权诉讼中遇到的问题,着眼于企业发展的长远利益,制定分阶段的专利运营方案,进行系统管理。
2.在企业外部建立适配的专利管理制度
(1)完善国防专利的公开、审查、定解密流程
一是寻求保密与公开的平衡,建立国防专利检索数据库。
对于涉密的国防专利而言,过度公开不利于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利益的创新成果,不利于国防科技事业的发展。相反,过度保密不利于新思路、新技术、新成果向公众普及,不仅不利于激发创造者的创新积极性,还会造成社会体重复科研、低效科研的后果。因此,需要在公开与保密中寻到利益最大化的平衡点。现阶段,我国更重视专利的保密,对公开的范围限制过大。笔者认为,可以适当扩大涉密专利公开的范围,建立国防专利信息数据库,将其设置成保密网站,并授权专利代理机构中的部分从业人员进入该网站,管理国防专利授权的信息。当科研工作者希望了解前沿技术,或者专利权人申请专利时,国防代理机构可以依职权提供专利检索服务,在可接受的限度内公开技术信息。
二是建立普通专利与国防专利相互衔接、协调一致的审查机制。
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具有涉密性的国防专利不会出现在普通专利审查的文献范围内,这就有可能使国防专利在解密后与普通专利存在冲突,损害普通专利权人的利益。需要建立国防专利与普通专利信息互通机制,结合多部门对专利进行管理,在负责审查普通专利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内派驻专门人员进行涉密专利审查,并提供涉密专利清单,以此减少专利权冲突发生的可能性。
(2)明确国防专利的归属情况
目前,由于民营资本并未大量参与国防建设,所以不存在太多权属争端。但随着社会发展,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可以进行军工生产与研发,将自己的创造成果应用于国防科技领域,如果简单地坚持国有模式,国家过度干预,会产生很多权属纠纷,不利于民营企业的发展和个人创新积极性的激发。因此,立法需要统筹兼顾军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多方主体的利益,细化法律条文,逐渐从军方主导过渡为以企业所有为主,军方监督指导的权属模式。
在经济补偿方面,《国防专利条例》只表明了国家应对国防专利权人给予经济补偿,但具体如何实施并未明确,导致实际操作困难。针对这个问题,法律可以根据贡献率和专利类型给予专利权人不同程度的经济补偿,明确数额比例,详细规定针对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办法,以便实际操作。
(3)丰富国防专利权的救济途径
因其涉密性,国防专利的被侵权人无法像其他民事诉讼被侵权人一样通过拍照、调查、取证的过程维护自身权利。具体而言,选择何种救济途径,由哪个法院管辖,如何通过合法方式获得有效证据,如何分配举证责任等都是国防知识产权救济过程中的难题。对此,应该尽快建立独立于民事诉讼的国防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制,成立单独的法庭专门审理涉密专利纠纷案。法律可以赋予特定机关深入国防公司内部进行调查、取证的权利,对涉密专利实行特殊的保护。另外,除了诉讼救济的途径,国防知识产权局还应该推广国防知识产权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如行政调解、行政处理机制等具有保密性
、高效性、可选择性的优势,成为很多当事人的首选。如何提高非诉讼解决机制的专业性,如何认定非诉讼处理的法律效力,是否在解决国防专利纠纷中引入仲裁机制等问题都是未来在立法和司法中需要明确并完善的。
完善航天企业的国防专利管理需要依靠内外聚力。在企业内部,从普通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成功经验中吸取可用之处,营造重视技术创新和专利管理的氛围。在企业外部,依靠不断完善的法律政策和健全的体制机制助力,充分利用国家专业平台和数据的支持,审时度势,权衡利弊,最终建立起适合自身发展的专利管理模式。▲(责任编辑  任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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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5 12:20:3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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