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成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成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4.26
【分 类】其他
正文
 
2021年成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
  攀钢集团有限公司、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锦汇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钒璟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渝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攀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钢公司)、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钢钒钛公司)
  被告:被告成都锦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汇公司)、重庆钒璟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钒璟公司)、江苏渝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鑫公司)
  攀钢公司、攀钢钒钛公司系专利号ZL 01139886.8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案涉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名称为“氮化钒的生产方法”。攀钢公司、攀钢钒钛公司发现,渝鑫公司自2013年起开始以落入案涉专利保护范围的方法制造氮化钒(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后将被诉侵权产品销售给钒璟公司,钒璟公司又将被诉侵权产品销售给锦汇公司。攀钢公司、攀钢钒钛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渝鑫公司、钒璟公司、锦汇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9000余万元。
  【裁判内容】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渝鑫公司使用落入案涉专利保护范围的方法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钒璟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其行为侵害了攀钢公司、攀钢钒钛公司案涉发明专利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锦汇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停止侵权并承担部分合理开支费用。对于经济损失数额的确定,因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侵权损失或侵权人的侵权获利的准确数额,故适用裁量性赔偿,以渝鑫公司2013年至2020年申报税务所确定的营业收入作为参考基数,并考量案涉专利对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贡献率以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利润率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遂依法判令渝鑫公司赔偿攀钢公司、攀钢钒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963.30万元;钒璟公司赔偿攀钢公司、攀钢钒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58万元;锦汇公司赔偿攀钢公司、攀钢钒钛公司合理开支0.09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由于知识产权权利的特殊性和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导致知识产权维权长期存在“举证难、
周期长、赔偿低”等问题。本案中,对于侵权人隐蔽的侵害行为,法院依法适用举证妨碍规则,责令侵权人提供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及生产、销售记录等材料,在侵权方未举证证明其生产方法的情况下,法院根据权利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认定被诉行为构成侵权。同时,针对权利人侵权损失或侵权人侵权获利具体数额无法准确计算的情况,法院适用裁量性赔偿,在前述金额已明显超过法定赔偿限额的情形下,判决侵权人赔偿权利人较高金额。本案的依法裁判,切实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了权利人的举证难度和维权负担,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鲜明态度,以法治护航优质化营商环境。
 
案例2
  米其林集团总公司与南充市顺庆区艾米奇淋牛排海鲜自助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米其林集团总公司(COMPAGNIE GENERALE DES ETABLISSEMENTS MICHE
LIN)(以下简称米其林公司)
  被告:南充市顺庆区艾米奇淋牛排海鲜自助(以下简称艾米奇淋自助)
  米其林公司系第136402号“MICHELIN”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经过其多年使用推广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已达到驰名的程度。艾米奇淋自助系餐饮服务企业,其在餐厅招牌、店铺装潢、餐具、店铺海报、店内提示牌、菜单、桌卡、收银单等经营活动中多次使用与诉争商标近似的“米奇淋”“艾米奇淋”标识。米其林公司认为,艾米奇淋自助使用与诉争商标近似字号,系对其公司商誉的攀附行为,违反商业道德,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艾米奇淋自助立即停止被诉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9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
  【裁判内容】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米其林公司提供的使用证据、销售情况、宣传推广情况、市场声誉证据、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证据足以认定艾米奇淋自助在使用“米奇淋”以及“艾米奇淋”字号与标识时,诉争商标已达到驰名程度。艾米奇淋自助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上
述标识的行为,构成对诉争商标的翻译和摹仿,虽然相关公众不会对二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但该行为会消耗诉争商标的独特性和识别性,削弱其与米其林公司及其商品的对应性和联系性,弱化该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艾米奇淋自助的该行为侵害了诉争商标专用权,应当立即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米奇淋”“艾米奇淋”标识;同时,艾米奇淋自助作为经营者在明知诉争商标具有广泛市场知名度的情况下,仍将“米奇淋”“艾米奇淋”作为企业字号注册并使用,明显具有攀附驰名商标声誉的主观故意,应当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艾米奇淋”字样的字号,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艾米奇淋自助停止被诉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米其林公司经济损失250 000元及合理开支65 917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典型案例。众所周知,米其林公司享有的“MICHELIN”商标及商品,具有良好的市场声誉,代表商标品牌的价值和企业的形象。本案中,艾米奇淋自助擅自使用与诉争商标相近似的标识,不仅有损驰名商标品牌声誉,也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法院通过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有力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了正常
经济秩序,严厉制止了“傍名牌”“搭便车”的侵权行为,对于知名企业品牌建设具有积极意义,同时宣示了法律鼓励诚实信用、诚信经营的价值导向。
 
案例3
  成都求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成都恋上爸爸炒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成都求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求人餐饮公司)
  被告:成都恋上爸爸炒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成都恋上爸爸炒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龙泉驿分公司、成都恋上爸爸炒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成都恋上爸爸炒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金牛分公司(以下统称爸爸炒料公司及其分公司)、王某、王某培
  求人餐饮公司独创的“爸爸炒料牛排老火锅”是以牛排锅底为特并融合80、90后儿时家庭
火锅特及装饰装修风格的火锅品牌,以“一座城市的火锅记忆”为设计理念进行“爸爸炒料牛排老火锅”门店的装潢设计。案外人张国安在第43类上注册了第41191505号图形商标、第35类上注册了第41179593号图形商标,并授权求人餐饮公司以独占许可的方式使用前述两枚商标。爸爸炒料公司及其分公司经营的三家“爸爸炒料牛排老火锅”店,与求人餐饮公司“爸爸炒料”服务名称完全相同、店内装潢相似、油料包装装潢相似,并在店招、店内装饰、广告、网络宣传等多处突出使用与涉案商标相近似的图形标识。求人餐饮公司认为,爸爸炒料公司及其分公司、股东王某和王某培在明知“爸爸炒料”品牌系求人餐饮公司独创的情况下,全方位、1:1的复制“爸爸炒料牛排老火锅”店,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请求适用一倍惩罚性赔偿。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1:14:4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1/41192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公司   商标   侵权   有限公司   爸爸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