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日照市德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日照市立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日照市德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文章属性
【案 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案 号】(2017)鲁民终890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 】2017.12.08
裁判规则
  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正文
日照市立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日照市德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鲁民终89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日照市立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桑园镇大长远村。
  法定代表人:单仕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作坤,男,系日照市立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雯雯,青岛发思特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日照市德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寨里河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于凤国,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迅,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绪乾,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日照市立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盈公司)因与上诉人日照市德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福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初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立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作坤、陈雯雯,上诉人德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牟迅、马绪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立盈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支持立盈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德福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遗漏立盈公司的诉讼请求。ZL20121019××××5号专利权利要求1也是立盈公司请求主张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一审判决未予审查。2、一审判决对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应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ZL20121019××××5号专利权利要求1和2的保护范围,
构成对该专利权的侵权。3、一审判决确定赔偿数额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且一审法院酌定赔偿上未考虑同时侵犯两项发明专利权的情形。
  德福公司答辩称:1、一审法院不存在漏审。ZL20121019××××5号专利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自然不会落入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2、关于赔偿数额,立盈公司一审中仅提交了许可使用合同但未提交合同履行的任何证据,在无法证明许可合同履行的情况下,立盈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不能成立。
  德福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驳回立盈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立盈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来源于现有技术方案。德福公司在被控侵权产品中使用的技术主要来源于本领域内的常规技术,而非立盈公司的涉案专利。2、被控侵权产品并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被控侵权产品与立盈公司涉案ZL20141014××××X号专利存在多处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区别,缺少立盈公司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而且被控侵权产品的工作原理和制动方法也和涉案专利有所区别。3、即使认定侵权,一审判决酌定的赔偿数额明显过高。
  立盈公司答辩称:德福公司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立盈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德福公司:1、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立盈公司ZL20121019××××5、ZL20141014××××X专利产品的行为;2、赔偿立盈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160万元;3、诉讼费由德福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6月8日,立盈公司就“具有安全可靠性的微耕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20121019××××5,于2014年6月25日公告授权,后立盈公司提出分案申请,分案专利号为ZL20141014××××X,于2015年12月2日获得授权,专利权人为立盈公司。
  立盈公司主张“ZL20121019××××5”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2为其权利依据,其内容为:1、一种具有安全可靠性的微耕机,包括齿轮箱(2)、汽油机(10)、把手(11)、齿轮箱(2)上设有汽油机固定架(3),汽油机(10)安装在汽油机固定架(3)上,齿轮箱(2)的动力输出自动熄火装置包括前保护支架(6)、熄火电接触点C(7),前保护支架(6)通过销轴(8)铰接于汽油机固定架上(3)上,前保护支架(6)与汽油机固定架(
3)之间设有弹簧(5),熄火电接触点C(7)固定安装在汽油机固定架(3)上并与汽油机固定架(3)绝缘,熄火电接触点C(7)的接线端通过导线与汽油机(10)的熄火线连接。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安全可靠性的微耕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自动熄火装置还包括固定安装在车把横杆(15)上的熄火电接触点D(17)和后保护活动横杆(16),熄火电接触点D(17)与车把横杆(15)绝缘,熄火电接触点D(17)的接线端通过导线与汽油机的熄火线连接,后保护活动横杆(16)通过螺栓(19)活动安装在车把横杆(15)上,螺栓(19)上设有压簧(18)。
  立盈公司主张“ZL20141014××××X”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为其权利依据,其内容为:1、一种具有安全可靠性的微耕机,包括齿轮箱(2)、汽油机(10)、把手(11),齿轮箱(2)上设有汽油机固定架(3),汽油机(10)安装在汽油机固定架(3)上,齿轮箱(2)的动力输出轴上设有旋耕刀(1);其特征在于:所述具有安全可靠性的微耕机设有自动熄火装置,所述自动熄火装置包括固定安装在车把横杆(15)上的熄火电接触点D(17)和后保护活动横杆(16),熄火电接触点D(17)与车把横杆(15)绝缘,熄火电接触点D(17)的接线端通过导线与汽油机的熄火线连接,后保护活动横杆(16)通过螺栓(19)活动安装在车把横杆(15)上,螺栓(19)上设有压簧(18);具有安全可靠性
的微耕机设有挡土板(4)。
  2016年4月8日,立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公证处工作人员到位于山东省莒县寨里河乡政府驻地的德福公司沿街门市,购得两台“小直联”微耕机及相关配件物品一宗,并取得编号为0052405的销货清单一张。公证员对其中的一台微耕机进行现场封存,并进行了拍照。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公证处对以上取证过程进行了公证,作出(2016)临兰山证民字第728号公证书。
  一审法院经庭审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ZL20121019××××5”专利的特征具有以下区别:1、专利特征:熄火电接触点的接线端通过导线与汽油机的熄火线连接。产品特征:熄火电接触点与汽油机的熄火线没有相连,且汽油机的熄火线上没有预留相应的接口;2、专利特征:后保护活动横杆通过螺栓活动安装在车把横杆上,螺栓上设有压簧。产品特征:后保护活动横杆一端铰接在车把横杆上,一端通过一个导向套(矩形框)固定在车把横杆上,导向套内设有压簧。
  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ZL20141014××××X”专利的特征具有以下区别:专利特征:后保护活动横杆通过螺栓活动安装在车把横杆上,螺栓上设有压簧。产品特征:后保
护活动横杆一端铰接在车把横杆上,一端通过一个导向套(矩形框)固定在车把横杆上,导向套内设有压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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