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知识产权(专利)资助政策

⼭东省知识产权专利资助政策
专利创造资助与奖励标准:
(⼀)企业、事业单位及个⼈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给予⼀次性资助2000元;对企业⾸件授权发明专利择优给予申请费、代理费全额资助,每件最⾼1万元。
(⼆)国外授权发明专利,单位每件每个国家资助2万元,个⼈每件每个国家资助1万元;对同⼀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5个国家予以资助。
(三)PCT专利申请,单位申请每件资助1万元、个⼈申请每件资助4000元。
(四)企事业单位维持5年以上、具有较好市场价值的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择优给予⼀次性专利维持费资助,每件资助额度不超过1万元。
(五)企业年度授权发明专利超过10件的,在普通资助基础上,按企业当年授权发明专利数量择优给予奖励。
奖励标准按年授权发明专利数量,10-20件的奖励5万元,21-50件的奖励10万元,50件以上的奖励20万元。
(六)企业年度PCT专利申请超过5件的,在普通资助的基础上,按企业当年PCT申请数量择优给予奖励。
奖励标准按年PCT申请数量,5 -10件的奖励5万元,11-20件的奖励10万元,20件以上的奖励15万元。
详见政策全⽂
⼭东省知识产权(专利)资⾦管理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贯彻落实《⼭东省专利条例》《⼭东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中共⼭东省委、⼭东省⼈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政策,加强财政资⾦管理,提⾼资⾦使⽤效益,有效发挥⼭东省知识产权(专利)资⾦(以下简称资⾦)在促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中的重要⽀撑作⽤,制定本办法。
第⼆条资⾦的管理与使⽤,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的引导和带动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于我省境内(不含计划单列市)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有经常居所的个⼈。
第四条⿎励各市、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设⽴相应资⾦,在专利创造、运⽤、保护、服务和奖励等⽅⾯给予⽀持,形成上下配套联动机制,共同推动我省专利事业发展。
第⼆章资⾦使⽤范围
第五条资⾦主要⽤于专利创造、运⽤、保护、服务和奖励等⽅⾯。
第六条专利创造资⾦主要⽤于:
(⼀)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
(⼆)专利合作条约(即PCT)申请资助。
(三)企事业单位维持五年以上国内有效发明专利资助。
(四)企业⾸件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资助。
(五)年授权发明专利数量达到10件以上和年PCT申请达到5件以上的专利⼤户奖励。
第七条专利运⽤资⾦主要⽤于:
(⼀)知识产权(专利)战略实施、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与相关计划推进。
(⼆)企业、⾼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推⾏知识产权管理标准与优势培育。
(三)专利密集型企业、产业和区域发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与专利导航。
(四)知识产权运营和托管。
(五)专利质押融资、专利证券化、专利保险、专利担保、专利评估评价等知识产权⾦融服务。
(六)重点产业关键核⼼技术知识产权培育与专利池的组建。
第⼋条专利保护资⾦主要⽤于:
(⼀)专利执法专项⾏动的组织与实施。
(⼆)专利执法队伍和基础条件建设。
(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四)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及知识产权保护中⼼建设。
(五)专利违法⾏为举报奖励。
(六)涉外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
(七)涉外专利维权。
第九条专利服务资⾦主要⽤于: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维护运⾏。
(⼆)知识产权宣传。
(三)知识产权⼈才培训及培训基地建设,专利审查员实践基地建设。
(四)中⼩学知识产权教育推⼴与⽰范。
(五)知识产权重⼤活动组织。
(六)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与知识产权服务业转型升级。
第⼗条专利奖励资⾦主要⽤于对获中国专利⾦奖、优秀奖和⼭东省专利奖特别奖及⼀、⼆、三等奖的奖励。
第三章资助与奖励标准
第⼗⼀条专利创造资助与奖励标准:
(⼀)企业、事业单位及个⼈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给予⼀次性资助2000元;对企业⾸件授权发明专利择优给予申请
(⼀)企业、事业单位及个⼈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给予⼀次性资助2000元;对企业⾸件授权发明专利择优给予申请费、代理费全额资助,每件最⾼1万元。
(⼆)国外授权发明专利,单位每件每个国家资助2万元,个⼈每件每个国家资助1万元;对同⼀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5个国家予以资助。
(三)PCT专利申请,单位申请每件资助1万元、个⼈申请每件资助4000元。
(四)企事业单位维持5年以上、具有较好市场价值的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择优给予⼀次性专利维持费资助,每件资助额度不超过1万元。
(五)企业年度授权发明专利超过10件的,在普通资助基础上,按企业当年授权发明专利数量择优给予奖励。
奖励标准按年授权发明专利数量,10-20件的奖励5万元,21-50件的奖励10万元,50件以上的奖励20万元。
(六)企业年度PCT专利申请超过5件的,在普通资助的基础上,按企业当年PCT申请数量择优给予奖励。
奖励标准按年PCT申请数量,5 -10件的奖励5万元,11-20件的奖励10万元,20件以上的奖励15万元。
第⼗⼆条部分专利运⽤单项奖励标准:
(⼀)对被确定为省重点领域关键核⼼技术知识产权项⽬的,给予每项最⾼100万元奖励。
(⼆)对⾼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转化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择优给予10-20万元奖励。
(三)科技型⼩微企业通过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新的⾃主知识产权,并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实现技术转让的,每件奖励1万元。
第⼗三条假冒专利⾏为举报奖励标准:
(⼀)举报⼈提供的情况属实,有助于查处假冒专利⾏为的,给予300元奖励。
(⼆)举报⼈提供的情况详细,证据确凿,并积极协助案件查处的,给予500元奖励。
(三)举报⼈提供重⼤案件的情况和线索,对查处重⼤案件作出贡献的,给予5000元奖励。
第⼗四条专利运⽤、保护和服务等⽅⾯资助标准,由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年度⼯作要求,制定专门实施⽅案,并提出相应资⾦使⽤计划,具体资助标准按照相关要求及年度资⾦使⽤计划执⾏。
第⼗五条专利奖奖励标准:
(⼀)对获中国专利⾦奖、优秀奖的,每项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
(⼆)对获⼭东省专利奖特别奖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三)对同⼀项⽬在同⼀评选年度内,同时获得国家和省专利奖的,不重复奖励。
第四章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专利创造部分:
(⼀)申报省专利创造资助资⾦的单位或个⼈,应填写《⼭东省专利创造资助资⾦申报表》(⼀式两份),单位应提供统⼀社会信⽤代码证,个⼈应提供⾝份证明,并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1.国内发明专利证书。
2.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出具的PCT国际申请⽇、申请号受理通知书和缴费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PCT国际检索报告。
3.国外发明专利授权⽂件、证书及相关费⽤证明。
以上资料均为复印件,单位申请应在复印件背⾯加盖单位财务公章,个⼈应签字。
(⼆)对年获授权发明专利10件以上及PCT申请5件以上的企业奖励,由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东省专利奖励资⾦申报表》,同时提供有关发明专利明细表、发明专利证书等资料。
(三)受理与审批。由设区的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初审、汇总,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审批、兑付。
第⼗七条对获国家或省专利奖的奖励,由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东省专利奖励资⾦申报表》(⼀式两份),经审核后,由省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奖励。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条省知识产权局负责提出年度资⾦使⽤计划,并在年度终了编制年度资⾦使⽤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会同省知识产权局对资⾦使⽤和管理情况进⾏监督检查。
第⼗九条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按照省级财政资⾦绩效管理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绩效⽬标管理、绩效评价等⼯作。根据⼯作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机构开展独⽴评价⼯作。
第⼆⼗条申请资⾦的单位和个⼈,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对有关部门认定的⾮正常申请专利不予资助;对弄虚作假、骗取资⾦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三年内不再给予资⾦⽀持。
第⼆⼗⼀条获得资⾦⽀持的单位,应加强对资⾦的管理,实⾏专款专⽤、独⽴核算,确保发挥最⼤效益。
第⼆⼗⼆条各级财政、知识产权等部门⼯作⼈员,存在违规分配资⾦,以及其他滥⽤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四条本办法⾃2017年7⽉1⽇起施⾏,有效期⾄2020年6⽉30⽇。原《⼭东省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管理暂⾏办法》(鲁财教〔2013〕45号)同时废⽌。
附件:1.⼭东省专利创造资助资⾦申报表
2.⼭东省专利奖励资⾦申报表
(2017年6⽉16⽇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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