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专利局或国际性专利组织每年要受理数目可观的专利申请和出版大量的专利文献,这些文献包含了人类技术进步的全部内容。如何管理和再次利用这些专利文献,如何遵循专利文献涉及各个技术领域的特点,制定一种专利文献的管理办法,即按规定的方法将文献进行归档,以后又采用一个合理的程序将它们查出来,这个问题就是专利文献的分类方法问题。 第一节 专利文献分类
一、国际专利分类法的产生
一些国家的专利局在早期都有自己的专利分类法,如:美国专利分类法、德国专利分类法、日本专利分类法等。但是由于各国分类法指导思想的差异,任何国家在利用其它国家的专利文献时都因分类不同带来困难,因此,人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需要有一个通用的国际专利分类系统。这种情况下,国际分类法应运而生。
1951年,欧洲理事会组织研究讨论建立一个国际专利分类系统;1952年,欧洲理事会成
立了一个“分类小组”;1954年12月19日,欧洲理事会的一些国家如: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瑞士、荷兰、瑞典等签订了《关于发明专利国际分类法欧洲协定》,由此建立了欧洲专利分类法。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前身BIRPI(Bureaux International Reunis Pour La Pr–oduction de la Propriete Intellectuelle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事务局)与欧洲委员会开始就过渡时期继续进行改进分类工作的共同管理问题,接受欧洲专利专家委员会建议,将该欧洲专利分类法作为国际专利分类法(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简称IPC)。1968年9月,第一版IPC生效。1971年3月24日《巴黎公约》联盟成员国在法国斯特拉斯堡召开全体会议,通过了《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以下简称IPC协定)。该协定确定IPC为《巴黎公约》成员国统一的专利分类法,任何《巴黎公约》成员国都可以成为IPC协定的成员,该协定对其成员国有多项权利和义务。最重要的权利是参与不断改进IPC的工作,最重要的义务是采用国际专利分类法,也就是说将相关的分类号印在由该专利局出版的每份专利文献上,提供这种分类号信息也是该局的责任。
二.专利分类的目的、对象
1.分类的目的
·根据IPC协定,分类表是使各国专利文献获得统一分类的一种工具,以便于对专利文献进行分类管理、使用、查;例如:编排专利文献,使使用者方便地从中获得技术信息、法律信息和经济信息。
·IPC分类可以在各种检索中使用,如确定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包括对技术先进性和实用价值作出评价)而进行的专利文献检索时的一种有效检索工具;
·作为对所有专利情报者进行选择性报道的基础;
·作为对某一个技术领域进行现有技术水平调研的基础;
·作为进行专利统计工作的基础,从而对各个技术领域的技术发展状况作出评价。
2.分类的对象
IPC协定规定国际专利分类法主要是对发明专利申请书,发明证书说明书,实用新型说明书和实用证书说明书等(统称为专利文献)进行分类。
三.国际专利分类法的应用
1.中国的使用情况
自1985年我国实施专利法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一直采用《国际专利分类法》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主题分类,给出完整的代表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主题的分类号。分类工作依据最新版的《国际专利分类法》中文译本。
将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公开、公告文献按IPC分类号编排,定期向公众公开或公告。同时也按IPC编辑成检索工具书,例如《分类年度索引》。
1996年6月17日,我国正式向WIPO递交了加入《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的加入书,1997年6月19日生效。中国正式成为《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的成员国。
2.世界有关国家的使用情况
为了使大家在利用专利文献时对有关国家使用IPC分类的年代有所了解,为检索提供方便,特列出下列国家和国际专利组织在其出版的专利文献中应用IPC的情况,他们将专利文献分到分类表的小组或大组位置。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1981) 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1985)
澳大利亚(1970) 奥地利(1969)
保加利亚(1973) 加拿大(1977)
中国(1985) 捷克共和国(1993)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1983) 丹麦(1968)
埃及(1974) 欧洲专利局(1978)
芬兰(1968) 法国(1969)
德国(1971) 匈牙利(1970)
印度(1975) 印度尼西亚(1992)
爱尔兰(1969) 以列(1969)
日本(1975) 马来西亚(1985)
墨西哥(1980) 荷兰(1969)
新西兰(1983) 挪威(1968)
菲律宾(1972) 波兰(1970)
韩国(1979) 罗马尼亚(1970)
俄罗斯联邦(1991) 斯洛伐克(1993)
(前苏联1970) 西班牙(1967)
斯洛文尼亚(1993) 瑞典(1967)
瑞士(1971) 英国(1967)
美国(1969)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1978)
(注:国家或组织名后面括号中的年代是该国专利局或国际专利组织在专利文献出版物上印上IPC符号的起始年)
四、IPC的出版物
WIPO出版的有关IPC出版物有:《国际专利分类表》(在第二节里将专门介绍)、《使用指南》、《关键词语索引》、《修订类目对照表》及其它有关资料,如《国际专利分类法入门》等。
出版物 | 主要内容 | 注意事项 |
《使用指南》 | 介绍了IPC分类表的编排; 介绍了IPC的分类原则、分类规则和分类方法; 指出了如何按IPC对专利文献进行分类 | |
《关键词语索引》 | 单独出版的正式出版物,有英、法文版本; 英文版包含有几千个“关键词”,按英文字母顺序排列,每一个关键词指明涉及所述主题的IPC位置; 简化了分类的过程 | 不能包括IPC中所有类目; 不是一个独立的分类工具和检索工具,必须与IPC表结合使用; 如《关键词语索引》与IPC有不一致之处时,则应以IPC表为准 |
《修订类目对照表》 | 与IPC分类表配套使用; 给出了有关IPC修订情况的信息; 指出了如何将一技术主题从分类表中的一个分类位置转移到另一个分类位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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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IPC版本数目增加,翻译语种增多,为了获得一种方便使用、快速查询的分类表资料,WIPO专门出版了一种多语种累积的国际专利分类高级检索系统CD—ROM产品IPC:CLASS(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 Cumulative and Linguistic Advanced Search System),它包括了国际专利分类表第一版至第七版英文版和法文版的全部内容,除此之外,IPC4版至IPC7版增加了德文版本的分类表,IPC5版至IPC7版增加了俄文版、西班牙文种的分类表。《关键词语索引》,《修改类目对照表》等数据也存贮在其中。
五.分类表的修订
国际专利分类法是按照发明创造的技术主题为特征进行分类的,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新技术的不断涌现,IPC技术主题的分类位置必须适应新技术的发展要求,因此它必须不断地修改,逐步完善。IPC分类表每五年修订一次。
节小结:
本小节主要介绍了国际专利分类的发展,国际专利分类的目的、对象以及它的应用和修订。
1967年,BIRPI(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事务局)与欧洲委员会,将当时的欧洲专利分类法作为国际专利分类法(简称IPC)。1971年3月24日,《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确定IPC为《巴黎公约》成员国统一的专利分类法,各成员国在本国专利局出版的每份专利文献上都要印有国际专利分类号。
分类表是使各国专利文献获得统一分类的一种工具;IPC分类是专利文献检索时的一种有效检索工具;IPC分类是对所有专利情报者进行选择性报道、对某一个技术领域进行现有技术水平调研、进行专利统计工作的基础。
IPC主要是对发明专利申请书,发明证书说明书,实用新型说明书和实用证书说明书等(统称为专利文献)进行分类。
IPC分类表每五年修订一次。
第二节 国际专利分类法
一、国际专利分类表的设置
1.分类表的编排和等级结构
国际专利分类表的内容设置包括了与发明创造有关的全部技术领域,将不同的技术领域概括分成8个部,每一个部定为一个分册,用英文大写字母A—H表示。IPC分类体系是由高至低依次排列的等级式结构,是把与发明创造有关的全部技术领域按不同的技术范围设置成部、大类、小类、大组或小组,由大到小的递降次顺序排列。
八个部所涉及的技术范围是:
A部:生活需要
B部:作业;运输
C部:化学;冶金
D部:纺织;造纸
E部:固定建筑物
F部:机械工程;照明;加热;爆破
G部:物理
H部:电学
大类:每一个部按不同的技术领域分成若干个大类,每一大类的类名对它所包含的各个小类的技术主题作一个全面的说明,表明该大类所包括的主题内容。每一个大类的类号由部的类号和在其后加上两位数字组成。例如:A01 农业;林业;畜牧业;狩猎;诱捕;捕鱼(参见图3-1)。
小类:每一个大类包括一个或多个小类。每一个小类类号由大类类号加上一个英文大写字母组成。例如: A01B农业或林业的整地;一般农业机械或农具的部件、零件或附件。原则上是通过各小类的类名,并结合小类的参见或附注定义该小类所包括的技术主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