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一、适用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期间代表海事大学参加的各级各类学科竞赛、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获得的各类专利、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一)学科竞赛
“学科竞赛”是指由国家、省(部)有关部门正式主办,经学校同意并由学校有关部门组织参加的科技类最终决赛(不包含预赛和附加奖项);
.学科竞赛按级别分为三类:
类:是指由教育部、科技部、团中央、全国学联、中国科协等机构或国家级学会主办或署印的具有重大影响力、参与围广的综合性国家级或国际级竞赛;
类:是指由教育部、科技部、团中央、全国学联、中国科协等机构或国家级学会主办或署印的具有较大影响力、参与围广的国家级或国际级竞赛;
类:是指由教育部、科技部、团中央、全国学联、中国科协等机构或国家级学会或社会团体主办或署印的一般性国家级或地区级竞赛,或由省教育厅主办的各类竞赛。
本办法适用的具体竞赛项目及分类见附表。之后出现的附表中未列入的竞赛,分类标准由学校专业建设委员会审核确定。
(二)学术论文
“学术论文”是指本科生为第一作者、以海事大学为第一署位公开发表的检索论文,或在核心期刊(不含增刊)发表的其他学术论文;
(三)专利
“专利”是指本科生以海事大学为第一产权单位获得的各类专利;
(四)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是指分别由教育部、省教育厅、海事大学资助的国家级、省级、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二、参加学科竞赛成绩管理
. 本条款所指的竞赛仅为附表中的类比赛、类比赛、部分类比赛(即类比赛对应的省部级、地区级比赛) . 学校有关参赛组织部门,须在组织训练前一周(若不组织训练,则于比赛前两周),将比赛的主办单位、比赛容、比赛时间、训练计划、参赛队员等材料报教务处审核。对于在考试周进行的非重要比赛,学校原则上不予同意。未办理申报手续而组队参赛的项目不视为本办法所指的比赛。 . 学校有关部门在选拔参赛队员时,应考虑学生的学业状况,不得因参加训练、比赛而影响正常学业;学生本人也应根据本人的学业状况决定是否参加训练和比赛;原则上不允许一名学生同时参加多项比赛。
. 比赛时间(界定为赛前五天至赛后五天)如与学生课程考试时间冲突,则参赛队员可申请免费重修或缓考。免费重修或缓考由参赛主管部门提出,报教务处批准。
. 根据参赛代表队的参赛及比赛获奖情况,主力队员对比赛学期(寒暑假进行的比赛认定为
上一学期)的两门主要课程成绩按以下公式折算,非主力队员系数降一等,但折算后最高成绩都不能超过分(五级分制折算后最高不能超过优)。
()记载成绩课程考核成绩×,其中系数根据竞赛成绩取值如下:
竞赛类别 | 竞赛级别 | 最高获奖等级 | 第二获奖等级 | 第三获奖等级 |
类 | 国家级(国际) | | | |
省部级(地区) | | | |
类 | 国家级(国际) | | | |
| | | | |
()对于以组为单位参加的比赛,主力队员原则上不超过人,并在比赛前由参赛组织部门确定主力队员、非主力队员。
()同一比赛、同一项目在不同学期参加的,学生只有一次加分机会。同一学期参加多项竞赛系数可取最大值但只能申报一项,且不能重复、不能累计。
()比赛成绩加分由各竞赛组织单位统一申报,教务处审批。办理时间为比赛成绩公布(
正式发文为准)后周或下一学期第一周。不接受学生个人申请,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放弃。加分课程获批准后,不得再进行调换。
. 参加训练和竞赛学生的成绩处理,由教务处按本办法执行,未经教务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考试成绩。
三、创新学分奖励办法
.奖励等级
根据不同的竞赛类别和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级别,奖励标准如下:
()不同类别竞赛的奖励等级为:
()学生发表学术论文的奖励等级:
()学生申请专利的奖励等级:
()优秀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奖励等级:
.奖励等级
不同等级的奖励标准如下:
对于以团队为单位取得的学术成果,成员原则上不超过人,按照排序每人所得学分分别为上述标准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取的整数倍(如:则取;则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