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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创新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辛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5.14
【字 号】辛政发〔2019〕5号
【施行日期】2019.05.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辛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创新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辛政发〔2019〕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快推进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辛集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14日
关于加快推进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努力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结合我市新形势下的发展需要,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大力培育新兴产业
  (一)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对企业实施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列入市级重点项目〔其中设备购置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对符合要求的技改项目,单台单套国际或国内一流的高端设备购置投资额高于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贷款提供补贴支持(以设备购置发票为依据,下同),贷款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参照实际利率给予补贴(期限1年,最高补贴100万元,下同);贷款利率高于基准利率的,参照基准利率给予补贴;属于自有资金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补贴。对购置进口设备每台(套)500万元(含)以上的,按购置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工业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工业转型升级、科研教育项目和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项目用地优先列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和省、市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节约的工业项目及全日制专科以上教育产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项目所在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对国家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和我市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在征地过程中,使用我市占补平衡
指标的,补充耕地开垦费用按成本价每亩3万元收取。对于用地集约且列入省重点的优先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省内产业领先且近三年内亩产出效益在市内同行业领先的工业企业,其搬迁、扩建、新建新征地时,可按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上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并给予每亩不超过10万元的奖补,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鼓励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财政奖励
  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
  (三)加大科技创新能力培育。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型示范企业,视投资额大小,一次性给予30万—50万元补助。对企业自主研发的发明专利,经授权后,每项给予3万元奖励;对个人自主研发的发明专利,经授权后,每项给予1万元奖励;对外观设计和实
用新型专利,经授权后,每项给予1千元奖励。允许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规划要求在企业工业用地范围内建设研发大楼,工业用地性质不变;或通过盘活闲置厂房等资源为其提供成本较低的场所。对引进的特殊新技术项目,可采取一个项目一个政策。以项目管理形式,遵循公平公正、激励相容、精准效能的原则,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加大市级重点企业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创业创新型企业、符合本市特经济的规模企业。促进不同体积极创业,适度向就业困难体创业倾斜。对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一定的创业扶持资金。
  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鼓励企业争创名牌。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组织奖)”“河北省政府质量奖(个人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50万元或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河北省知名品牌”或“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的单位,给予每个品牌或产品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取得国际商标注册的企业,按照
注册费的70%、总额不超过1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中华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
  (五)推进企业“两化”融合。加强企业工业化和信息化两化融合水平评估认定,被列为省级互联网与先进制造业融合发展项目的,奖励10万元,列为国家级互联网与先进制造业融合发展项目的,奖励20万元;列入省级上云标杆企业的,奖励10万元;认定为省级数字化车间的,奖励20万元;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奖励10万元;被认定为省军民融合型企业的,奖励10万元。
  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二、支持创新创业空间建设,打造创新创业新载体
  (六)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鼓励各乡镇、园区以及有条件的单位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对经新认定且效益好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帮助其申报省级示范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对新认定的省级示范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按入驻基地(园区)的创业项目数量
及孵化效果,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示范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奖励100万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孵化基地(园区)设备购置、场地租赁、信息化管理等基地(园区)建设和管理支出,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员工资等支出。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
  (七)支持行业领军企业建设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对新评定的国家、省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发挥我市工业设计中心引导效用,加强工业设计供给侧支撑,推进工业设计创新能力提升,促进产业迈向中高端,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
  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八)发展电子商务公共交易平台。市财政每年列支50万元,支持公共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企业建设,加强电子商务系统培训,推动更多小微企业和个人在淘宝等第三方平台开店。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
  (九)鼓励乡镇招商引资。支持乡镇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对新建成的项目,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市财政给予乡镇5—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牵头单位:市经济开发区、各乡镇;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学技术局。
  三、拓宽融资渠道,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十)设立政府引导基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政策的引导作用,有效激发社会资本活力,市政府每年列支2000万元,设立政府引导资金,鼓励PPP项目、股权投资、开发区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旅游产业、“双创”城市示范、“政银保”融资等多模式的社会投资形式,扶持创业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发展,加强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和基层服务平台的服务能力建设,向社会购买创业成果,为创业创新提供资金保障。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协办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广电体
育和旅游局、市金融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十一)激励企业上市。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市财政对在境内外主板、中小板上市的企业,奖励300万元;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奖励200万元;“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奖励150万元;对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主板挂牌的企业,奖励20万元。凡在主板、中小板上市企业,按照企业上市当年新增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用于支持企业技改和新产品研发;凡在创业板和“新三板”上市,按照企业上市当年新增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用于支持企业技改和新产品研发。对转入高层次板块的企业,按照新转入市场奖励标准补偿差额。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和主板上市的民营企业,通过增发新股、配股、发行债券等再融资且筹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按照融资额的0.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协办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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