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中院关于集中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的规定

乌鲁木齐中院关于集中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的规定
(一)部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类型
为确保部分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力量公正高效审理专业技术性强、重大疑难复杂等案件,《规定》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以下简称《知识产权法院决定》),明确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及垄断纠纷这7类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会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适用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涉及发明专利等的合同纠纷案件按普通知识产权案件确定管辖。起草过程中,有意见提出,鉴于《知识产权法院决定》对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专利等案件类型作出了“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限定,而专利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通常不涉及较强的专业技术性问题,由知识产权法院等部分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必要性不大,可将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作为普通知识产权案件确定管辖。经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规定》采纳了上述意见,即涉及发明专利等权属、侵权案件由部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将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作为普通
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规定》施行后,涉及发明专利等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将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需符合有关诉讼标的额标准)。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的,应当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需要注意的是,《规定》第1条、第2条所称“权属、侵权纠纷”,主要是指《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所规定的“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包括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亦指《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所规定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另外,有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可能既涉及技术信息又涉及经营信息,应当按照特殊优先原则,由有权管辖侵害技术秘密纠纷的法院审理。
二是垄断行政案件包括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性垄断案件。起草过程中,有意见提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案件同样涉及相关市场认定、竞争损害分析等具有普遍性的反垄断法律问题,需要与有关垄断民事案件和行政处罚类垄断行政案件保持一致,建议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政案件的管辖按照垄断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确定。为统一司法裁判标准,《规定》采纳了该意见,亦即《规定》第1条规定的垄断行政案件包括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性垄断案件。
另外,鉴于《知识产权法院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以下简称《海南知识产权法院决定》)对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案件类型还有其他明确规定,如不服国务院行政部门裁定或者决定而提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故《规定》第1条第2款规定,法律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类型
《规定》第2条明确了知识产权法院和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的案件类型,可分以下3类:
第一类是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此前,该两类案件由部分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起草过程中,有意见提出,该两类案件通常不涉及较强的专业技术性问题,跨区域集中管辖给当事人诉讼带来不便,此两类案件集中管辖的必要性不大。《规定》采纳该意见,明确该两类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再由部分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以均衡案件分布,进一步确保部分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审理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疑难复杂案件。
需要注意的是,就知识产权法院而言,根据《知识产权法院决定》的规定,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所在省(直辖市)的有关专利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海南知识产权法院决定》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海南省有关专利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所规定的专利案件包括外观设计专利案件,故知识产权法院所属区域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能管辖外观设计民事、行政案件。
关于涉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知识产权法院决定》未规定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集中管辖,但考虑北京、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统一管辖北京市、上海市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因此,北京、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统一管辖全市涉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根据《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涉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鉴于知识产权审判经验不断积累,涉驰名商标认定案件裁判规则业已成熟,从方便当事人诉讼角度考虑,不再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统一管辖广东省内此类案件的做法,条件已经成熟,因此,根据《规定》第2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不再集中管辖全省其他地市的涉驰名商标认定案件,此类案件由广东省各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也就是说,《规定》施行后,除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海南省外,其他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均可以管辖第一审外观设计专利民事、行政案件;除北京市、上海市、海南省外,其他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均可以管辖第一审涉驰名商标认定案件。
起草过程中,有意见提出,个别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数量多,建议经批准,外观设计专利民事、涉驰名商标认定案件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规定》采纳该意见,以便于案件特别多的地区将此类案件下沉。需要注意的,一是外观设计专利行政案件不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此两类案件须经另行批准,并不是所有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均可管辖。另外,基于《规定》第1条规定权属、侵权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等部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将合同纠纷案件作为普通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理由,《规定》第2条对外观设计专利案件亦作同样规定。
第二类是确定的诉讼标的额以上的普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文所指的普通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是指《规定》第1条规定的7类案件和第2条第1款规定的两类案件之外的其他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包括涉及发明专利等的合同纠纷案件。关于普通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的确定,考虑到各地诉讼标的额不宜一刀切、需要动态调整等实际情况,《规定》未涉及诉讼标的额的具体标准,而由《通知》另行明确。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还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需要注意的是,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应依照民事诉讼法及《规定》确定,不适用一般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司法解释的规定。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11:28:3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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