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管理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12.12.26
【文 号】国知发管字[2012]133号
【施行日期】2012.12.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管理办法
  (国知发管字[2012]133号 2012年12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县域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以下简称“强县工程”)的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管理工作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集中评定、跟踪管理”的原则开展。
  第三条 申报开展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工作的主体为:符合条件的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等,含直辖市下辖的县),或副省级城市、地级市下辖的区(不含县级市)。
  第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的评定和试点、示范工作的宏观管理、指导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地区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的推荐、培育和试点、示范工作的日常管理、指导工作;有关副省级城市、地级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协助省知识产权局
负责本区域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的推荐、培育和试点、示范工作的协调、指导工作;县(区)人民政府是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建设发展的组织实施主体。省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开展的县域知识产权工作应与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工作有效衔接、协调一致。
第二章 强县工程试点县(区)的评定
  第五条 强县工程试点县(区)的申报条件:
  (一)县(区)领导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将知识产权列入议事日程。
  (二)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设有知识产权工作资金;初步形成知识产权工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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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知识产权   工作   工程   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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