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规范

专利代理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专利代理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的基本要求、评价原则、评价指标与方法、评价等级及评价程序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在XX省知识产权局备案的我省专利代理机构及省外专利代理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的等级划分与评价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4833  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3483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专利代理  patent service
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专利申请、专利复审、宣告专利无效、专利许可转让以及其他专利事务的行为。
[来源:GB/T 34385—2017,3.1]
专利代理机构  patent agency
依法设立,取得专业代理执业许可,办理专利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
[来源:GB/T 34385—2017,3.2]
执业专利代理师practicing patent agent
依法取得资质,在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执业人员。
评价周期  evaluation cycle
通过等级评价后的有效周期。
4 基本要求
资质
4.1.1 具有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性质且非独立法人的机构除外)。
4.1.2 具有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4.1.3 年检应合格。
4.1.4 成立运营年限满 3 年,且3 年之内无违法违纪记录,无重大质量事故。
设施
4.2.1 经营场所面积满足基本办公要求,并有客户洽谈室。
4.2.2 配置满足业务需求的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碎纸机、档案柜等办公用品。
信用
4.3.1 应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并为员工购买五险。
4.3.2 在信息公示系统未列入失信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注:信息公示系统包括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等公示系统。
4.3.3 本年度或上年度机构信用等级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示的专利代理机构信用等级 A 级及以上。
人员
4.4.1 主要负责人应具有知识产权行业 5 年以上工作经验。
4.4.2 执业专利代理师不少于 5 人。
注:主要负责人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等。
业务
近 3 年年均专利申请代理量 300件(含)以上或发明专利申请代理量 150 件(含)以上。
5 评价原则
公正性
评价过程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受各方面的干扰和影响,确保评价结果合理公平。
适用性
评价信息和数据易采集、可量化,指标体系完整,真实反映专利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服务能力和信用水平。
安全性
评价工作应采用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评价对象的隐私信息、信用信息丢失或泄露,确保信息安全和评价对象合法权益。
时效性
评价结果反映一个评价周期内机构服务能力和信用水平。
6 评价指标和方法
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评价指标及分值见表 1 ,总分 1000 分。评价指标体系见附录 A。
表1 评价指标及分值
一级评价指标及分值二级评价指标及分值
机构设置(100分)组织结构(20分)规章制度(15分)机构信用(30分)基础设施(35分)
人才队伍(200分)执业专利代理师数量(40分)技术骨干比例(30分)
核心人员评价(60分)
执业专利代理师信用(20分)
学历(30分)
培训(20分)
专利代理服务(400分)
服务项目(50分)
专利申请业务量(80分)PCT 国际专利申请代理量(40分)
专利复审、无效、诉讼业务量(40分)专利申请代理质量(80分)
客户服务数量和质量(80分)
服务要求(30分)
规模效益及其他(300分)专利代理业务收入(80分)新型服务项目收入(80分)学术水平(60分)
获XX誉情况(40分)
其他(40分)
评价方法
应采取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方法,按附录 A 评价指标体系进行量化赋分。
7 评价等级
评价等级应根据评分,从低到高依次为 AAA、AAAA、AAAAA 三个等级。机构等级对应分值见表 2。
机构的等级标志由文字“XX省专利代理机构等级”和英文字母 A 的数量表示。
等级标志有效期为 3 年,机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内重新提出申请,标志使用有效期满,不重新提出申请的,不应继续使用等级标志。
表2 专利代理机构等级对应分值
等级分值(分)
AAA级600(含)~700
AAAA级700(含)~800
AAAAA级800(含)~1000(含)
8 评价程序
申请
机构按照评价组织的要求,提出评级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初评
评价组织对材料初审,初审要求见第 4 章。
初审通过后,评价组织组织专家小组进行评价。专家小组出具评价报告。
评价组织对评价报告进行审定,作出审定意见并告知机构。
结果公示
评价组织应将评价结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10 个工作日。
异议处理
公示期间,参评机构若有异议,可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复核材料。一个评价周期内仅可提出一次复核申请。评价组织收到复核申请 10 个工作日内,应组织进行复核,必要时重新组织开展评价,提出维持原等级评价或者调整等级评价的意见。
终评
评价组织应根据初评结果和异议处理情况,确定评价等级。
动态调整
评价周期内,经核实存在以下行为的参评机构,评价组织应根据参评机构的主观故意程度、失信行为
严重程度、失信后果危害程度予以降级直至取消等级处理:
a)受到警告类的行政处罚的;
b)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c)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被依法暂扣营业执照或执业许可证的;
d)机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e)法定代表人受到任职资格限制;
f)执业制度不规范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
g)其他不符合基本要求(见第4章)的。
记录归档
评价组织应对评价信息和材料及时进行归档,并长期保存。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3:48:1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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