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 属于国家重点发展领域,申请人已提交专利优先审查请求,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同意,且该专利与对比文件相比具有新颖性。 2. 优先审查请求应在优先审查期限内提出,且优先审查期限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规定。
3. 同一件专利申请的优先审查不得超过两次。
二、申请材料
1. 专利优先审查请求书(以下简称请求书)。请求书应当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签字。 3. 相关证明文件。根据专利申请的技术领域,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可能包括技术鉴定报告、查新报告、科学论文等。
三、申请流程
1. 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请求书和相关材料。
2.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请求书和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受理的优先审查请求进行实质审查,审查通过的,发出优先审查批准通知书。审查未通过的,发出驳回通知书。
4. 申请人应当在优先审查期限内缴纳优先审查费用。未在期限内缴纳费用的,视为申请人放弃优先审查。
四、办理时限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请求书进行实质审查时,自申请日或优先审查请求日起两年内完成。在此期间,申请人不得自行撤回专利申请。
五、办理费用
具体费用标准请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最新收费标准。
六、注意事项
1. 申请人应确保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一旦发现伪造、虚报等情况,将被撤销优先审查决定。
2.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本指南提供的材料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若提供的材料不完整或不准确,将可能导致优先审查请求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