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高行终字第1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景川,主任。
委托代理人钱亦骏,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柴爱军,该委员会审查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法国公司,住所地法国瑟隆热21260-212609。
法定代表人弗朗兹瓦·西多霍维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开宗,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审第三人中山市新爱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南三公路北侧。
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因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一中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
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钱亦骏、柴爱军,法国公司简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开宗于2019年11月26日到本院接受了询问。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0年3月22日授权公告的、申请号为993064914、名称为蒸锅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申请日为1999 年5月19日,优先权日为1998年11月20日,专利权人为公司。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中山市新爱德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新爱德公司于2001年6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在本案外观设计申请日之前,已有内容相同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因此本案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宣告无效。
新爱德公司提交了2份证据。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9年8月14日做出第390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本案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