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整体施工技术水平,规范对工法的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1410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 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能降低工程成本,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第五条  工法分为企业级、省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通过工程实际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
省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推荐,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和公布。
第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将公布的企业级工法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企业开展工法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并组织省级工法的评审、公布和国家级工法的推荐。
第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组织一次省级工法的申报评审,每两年组织一次国家级工法的推荐和申报。
第九条  省级工法申报遵循企业自愿原则,每项工法的申报单位不超过1家,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
第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省级工法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库的专家应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担任过大型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负责人优先选任,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第十一条  省级工法的申报和受理。企业注册地或工程项目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均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报。对注册地或工程项目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申报的工程建设工法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工法评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评审程序和评分标准》(见附件1)和《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评审专家评分表》(见附件2)。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标准评审,对评审意见负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保证工法评审的严肃性和科学性。省级工法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专业组评审专家不得评审本企业或存在利益关系企业申报的工法。
第十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审核通过的省级工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对获得省级工法的单位,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证书。
第十五条  企业应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工法,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提升工程施工的科技含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省级工法管理和查询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加快技术积累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企业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工法;鼓励符合专利法、科学技术奖励规定条件的工法及其关键技术申请专利和科学技术发明、进步奖。企业应对开发和推广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积极推动将技术领先、应用广泛、效益显著的工法推荐纳入相关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十八条  省级工法的有效期为8年。在有效期内,其完成单位应注重技术跟踪,注重创新和发展,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超出有效期的省级工法仍具有先进性的,工法完成单位可重新申报。
第十九条  申报省级工法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工法的关键性技术达到省内先进及以上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
没有相应的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作为依据的,须经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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