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师范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实施办法

六盘⽔师范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实施办法
六盘⽔师范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实施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进⼀步推动学校科学研究⼯作的深⼊开展,充分调动⼴⼤教职员⼯的科研积极性与创造性,⿎励多出⾼⽔平的科研成果,推动学校教学、科研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科研成果奖励条件和范围
1. 申请奖励的学术论⽂(⽂科3000字以上,理科2000字以上)必须是被本办法认定的刊物上发表的,申请者必须为论⽂的第⼀作者或通讯联系⼈,第⼀署名单位必须为六盘⽔师范学院。对第⼀署名单位不是六盘⽔师范学院,但注明第⼀作者为六盘⽔师范学院教职⼯的,按奖励标准的30% 执⾏奖励。其他情况不属奖励范围。
2. 本校在读学⽣为第⼀作者的合作论⽂,若以本校指导⽼师为通讯作者,则以指导⽼师为第⼀作者进⾏计算。
3. 以六盘⽔师范学院为第⼀署名单位,通讯作者为本校⼈员,第⼀作者⾮本校⼈员的论⽂;或通讯作者⾮本校⼈员,第⼀作者为本校⼈员的论⽂,按50%进⾏奖励。
4. 申请奖励的学术著作类成果,申请者必须为第⼀著作⼈或第⼀主编,在作者简介或后记中要有“六盘⽔师范学院”字样。
5. 申请奖励的鉴定技术成果,成果第⼀完成单位必须为六盘⽔师范学院,申请者必须为第⼀完成⼈。
6. 申请奖励的专利成果,其专利权⼈必须为六盘⽔师范学院且申请者必须为第⼀发明⼈。
7.被收录的成果按成果发表年份的标准核算。
第三条申报奖励的论⽂、著作、专利等必须在中国知⽹、万⽅数据库或中国新闻出版信息⽹、国家知识产权局等相关专业数据库和信息库能查询到,查不到或⽆法核实的不给予奖励。申报成果
必须实事求是,遵循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凡属抄袭、剽窃、侵占他⼈学术成果,伪造科研案例、实验数据等违反学术道德的⾏为,⼀经查实,追缴其所获得的相关科研奖励与学术荣誉。
按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凡未经新闻出版⾏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设⽴出版物的出版、进⼝、发⾏单位,从事出版、进⼝、发⾏业务的,为⾮法出版活动。利⽤出版社书号在境内⾮法出版、印刷和发⾏的书籍,利⽤注册刊号在境内⾮法出版、印刷和发⾏的期刊,假冒境内合法出版社、杂志社的书号、刊名(号)出版的⾮法出版物,均不得作为科研成果;情节严重的,追究本⼈责任,并取消相关的学术荣誉。
核⼼期刊为最新北图核⼼期刊⽬录所列期刊,在学术期刊的“增刊、特刊、专刊、专集(辑)”上发表的论⽂、科普类⽂章及学术会议论⽂集上发表的论⽂(被EI、ISTP收录的除外)不予奖励。
第四条为保证奖励的公平、公开、公正,提⾼奖励的可操作性和透明度,简化申报⼿续,学院科研奖励的奖项以量化指标为主,科研奖励⼯作由科研处负责,奖励的确认及有关争议事项的裁决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
第⼆章论⽂、论著奖励
第五条学术论⽂奖励标准
1. 在《Science》和《Nature》上发表的学术论⽂,每篇奖励60万元(其中40万元⽤于科研经费)。
2. 在《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学术论⽂,每篇奖励8000元。
3. 公开发表的学术论⽂被SCI(科学引⽂索引)收录的,按影响因⼦进⾏奖励。影响因⼦5.0及以上的论⽂,每篇奖励0.8万元;影响因⼦2.0-5.0的论⽂,每篇奖励0.6万元;影响因⼦2.0以下的论⽂,每篇奖励0.4万元。
4. 公开发表的学术论⽂被EI(⼯程索引)收录的,每篇奖励0.3万元。
5. 公开发表的学术论⽂被SSCI(社会科学引⽂索引)、AHCI(艺术与⼈⽂引⽂索引)源刊(CD版)索引以及被《新华⽂摘》全⽂转载的每篇奖励2000元。
6.在CSCI(中国科学引⽂索引)(核⼼库)、CSSCI(中⽂社会科学引⽂索引)源刊上发表的学术论⽂以及被EI、ISTP收录的会议论⽂及被各学科年鉴收录的学术论⽂,每篇奖励1500元。
7.被《中⽂核⼼期刊要⽬总览》认定的核⼼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每篇奖励1000元。
8. 若⼀篇论⽂依据本办法具备多项获奖条件,就其符合获奖条件的最⾼项给予奖励。
第六条学术著作、教材类奖励资助标准
1. 以六盘⽔师范学院为第⼀作者单位,具有正式出版刊号的学术专著,按撰写字数500元/万字奖励。
2.以六盘⽔师范学院为第⼀作者单位,具有正式出版刊号的编(译)著,教材、⼯具书等,按撰写字数300元/万字奖励。
学术专著资助经费最⾼不超过5万元、编(译)著,教材、⼯具书等资助经费不超过3万元。获得学校出版基⾦资助或重点学科、创新团队等集体项⽬经费资助的学术著作类成果奖励⾦额减半。
第七条⽂艺作品类奖励标准
说明:1、国家级指中宣部、⽂化部、教育部;国家级协会指全国美协、书协、包装协会、摄影家协会;省级指省委宣传部、⽂化厅、教育厅。
2、发表的论⽂中含有作品的只按照⼀篇论⽂计算。
3、发表的作品按每版(⼤16开)计算,不⾜⼀版的按⽐例折算。
4、当获奖奖励与参展奖励重复时,就⾼不就低,不重复。
说明:1. 国家级指中宣部、⽂化部、⼴电部、教育部;国家级协会指全国⾳乐家协会、曲艺家
协会、戏剧家协会、舞蹈家协会、民间⽂艺家协会、电影家协会、电视艺术家协会。省级指省委宣传部、⽂化厅、⼴电局、教育厅。
2. 发表的论⽂中含有作品的只按照⼀篇论⽂计算。
第⼋条应⽤技术成果和专利的奖励标准
1.应⽤技术成果通过省级以上鉴定,给予10000元奖励。
2.应⽤技术成果通过地、厅级鉴定,给予5000元奖励。
3.获得专利权的专利,发明专利奖5000元,实⽤新型专利奖3000元,外观设计专利奖1000元。
4.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奖1500元。
5.科技成果转让和科技开发获得的效益,按学校实际获得的纯利润的30%给予成果完成⼈进⾏奖励。
第九条对院外科研项⽬的奖励
1. 凡争取到院外纵向项⽬的,按项⽬级别给予⼀次性奖励:
国家级(重点)项⽬ 20000(30000)元
省、部级(重点)项⽬ 10000 (15000)元
省教育厅(重点)项⽬ 3000 (5000)元
市级项⽬ 2000元
(由各级部门直接指定给学院的科研⽴项项⽬及⾃筹经费项⽬,学院不给予科研⽴项奖励;项⽬结题前调离学院的,必须退回全部奖⾦。)
2. 横向项⽬按照到帐经费数额(除开⼯程、设备、⼈⼯等款)给予如下奖励:
到帐经费1-3万元,奖励2000元;
到帐经费4-6万元,奖励3000元;
以此类推,经费每增加3万元,奖励增加1000元。最⾼奖励不超过5000元。
3. 各级科技创新平台、创新团队、重点实验室和⼈⽂社科
基地建设项⽬奖励标准
第⼗条科学技术奖的配套奖励标准
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由政府颁发的各类科研成果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独⽴完成的成果获奖者学院按所获奖⾦的100%进⾏奖励,以六盘⽔范学院为第⼀合作者完成的成果获奖的,学院按所获奖⾦的90%进⾏奖励;以六盘⽔范学院为第⼆合作者获得的科研成果奖,学院按所获奖⾦的30%进⾏奖励(注:所获奖⾦是指发证单位发给的奖励⾦,由获奖⼈提供相应依据)。
第⼗⼀条对科研成果转化、应⽤推⼴和本办法未列⼊奖励的其它科研项⽬及成果,可向科研处申报,由科研处审核并参照本办法提出奖励建议,报学院批准后给予奖励。
第⼗⼆条合作成果或项⽬的奖励给第⼀署名者(由其⾃主分配奖⾦)。所有获项⽬⽴项资助的成果(含论⽂)申报获得奖励的奖励经费按相应标准的80%计发。按本办法若同⼀科研项⽬及成果同获多项奖励的只按可获⾦额最⾼项给予奖励。
第⼗三条:科研成果奖励的实施
1、当年成果的申报⼯作于次年的2-3⽉⽉份左右进⾏,由个⼈或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汇总申报奖项
清单及材料,除原件外所有材料要加盖公章,由部门集中将申报材料(含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报学院科研处,所报材料要规范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科研处负责申报材料的复核并提出奖励意见,由院学术委员会进⾏确认审定,报学院批准后进⾏公⽰,公⽰期7天,任何单位或个⼈若有异议,须以书⾯形式并署实名向科研处提出异议理由和证据。对于剽窃、弄虚作假等提出异议,不受公⽰期限制,公⽰期满⽆异议或公⽰期满有异议经查实⽆问题的在财政预算安排下达后兑现奖励,奖⾦个⼈所得税⾃理。
3、奖励兑现后若发现问题或属学术不端⾏为(见《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等学校学术不端⾏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六盘⽔师范学院教师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骗取学院奖励的,由院学术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撤销奖励,由学院收回奖⾦并按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或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公布之⽇起实⾏,原《六盘⽔师范学院科研奖励办法(试⾏)》同时废⽌。
第⼗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在试⾏期内,其未尽事宜,由科研处参照相关规则酌情处理。出现⼀般性的争议,科研处可提请有关专家裁定。若有较⼤争议,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科研处审核后提出意见,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然后将结果报学院研究决定。
⼆〇⼀⼆年五⽉⼗六⽇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6:36:2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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