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促进创新产品市场化和产业化,强化高端产业引领功能, 推动研发活动产业化,支撑上海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创新产品是指本市企事业单位和各 类社会组织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消化吸收再创新 等方式研制的,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产权明晰,质 量可靠,节能环保,具有市场潜力的产品。 第三条(编制原则)
《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以下简称《推荐目 录》)编制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组织机构)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科创办(以下简称牵 头单位)牵头负责《推荐目录》编制工作。
市创新产品编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审委员会), 负责《推荐目录》的编审。编审委员会成员由牵头单位
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卫健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市版权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药品监管局组成。
第五条(政策支持)
《推荐目录》中首次投放市场的产品,具体指在申 报年度截止日的前一年内首次实现销售或尚未实现销 售的产品,可以按照《上海市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 实施办法》实施政府首购。
列入《推荐目录》产品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化项目, 可根据相关市级专项资金的规定予以支
持。相关企业在 申请专利试点示范企业认定、验收以及授予发明专利评 估时可以按照规定给予适当加分。鼓励各区对列入《推 荐目录》的产品和企业给予相应的支持。
《推荐目录》可以作为政府采购、企事业单位采购、 资金资助,以及投融资机构投资决策等参考。
第六条(基本条件)
申请列入《推荐目录》的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信用记录良 好,财务会计制度健全;
(二)产品由申请单位研制,符合国家和本市战略 性新兴产业发展导向;重点支持集成电路、生物医药、 人工智能三大先导产业和电子信息、生命健康、汽车、 高端装备、先进材料、时尚消费品六大重点产业。
(三)产品在三年内(自申请截止日起前三年)被 授予发明专利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其权利人为 申请单位且权益状况明确;或者药品、医疗器械类产品、 高端装备产品在
五年内(自申请截止日起前五年),被 授予发明专利,其权利人为申请单位且权益状况明确。
(四)软件类产品应具有软件著作权,其权利人为 申请单位且权益状况明确。
(五)产品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的产品质量标准要 求和相关的生产、销售规定及特定要求;药品、医疗器 械类产品的申请单位应具有该产品的药品注册证书或 医疗器械注册(备案)证。
第七条(申请方式)
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年度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 报的路径、方式和编制程序等,申请单位按照申报指南 要求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材料)
申请列入《推荐目录》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申 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产品拥有知识产权(含专利授权、集成电路 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文件,以及与 该产品的相关性说明;
(四)国家及本市对该类产品有生产、销售相关规 定及特定要求的,应当提供产品符合规定及要求的证明 文件;
(五)首次投放市场的产品,应提供产品首次实现 销售的销售合同;未实现销售的,应提供用户使用(试 用)报告;
(六)具有完整产品标识信息的外观图片;
(七)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产品创新性查 询报告(申请年度)和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上一年度);
(A)三年内(自申请截止日起前三年)获批的,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基本条件的I类创新药以及经国家 和本市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获批的创新医疗器 械,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九)其他有关材料,包括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 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相关证书等、行业协会或 者行业专家推荐意见、区级相关部门的推荐意见等。
(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承诺书。
第九条(编制程序)
牵头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受理申请材料、组织 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编审委员会审核 通过后,在牵头单位的网站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 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牵头单位联合对外 发布《推荐目录》,并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