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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五十四号)--专利缴费手续的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专利局
【公布日期】1996.06.07
【文 号】专利局公告第五十四号
【施行日期】1996.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专利执法,专利其他规定,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废止的局长令、公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02年4月27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27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
  (第五十四号 1996年6月7日)
  根据目前缴纳专利费用及办理手续中存在的问题,为了更有效地维护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利益,并保证专利审查程序的顺利进行,特对专利缴费手续作如下重申及规定:
  一、关于费用缴纳方式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3条第1款规定:“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直接向专利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但是不得使用电汇。”
  上述条款的含义是:
  1.不得使用电汇方式。
  2.所谓“通过银行汇付”是指“通过银行信汇”方式。
  3.若做不到“通过银行信汇”时,应尽可能采用“通过邮局汇付”的方式。
  二、关于缴费时应写明的内容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3条第2款规定:“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应当写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费用名称及发明创造名称。”
  为了便于执行,特作如下规定:
  1.通过邮局向我局汇付费用的,应当在汇款单附言栏中写明上述事项。
  2.通过银行向我局信汇费用的,应当在银行信汇单中写明上述事项。
  3.对于只能采用电子联行方式向我局汇付费用的,汇款人应当作到下列各点:
  (1)正确填写并要求银行至少将上述事项中的申请号、费用名称两项列入汇款单事由栏中一并发出。
  (2)每一申请案的费用应单独汇款,不得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的费用在一个单据中汇出。
  (3)正确填写申请号9位阿拉伯数字,小数点不需填写。
  (4)费用名称可使用下列简称:
  申请费--申           优先权要求费--优
  附加费--附加          实质审查费--实审
  维持费--维           专利登记费--登
  印花税--印           年费--年
  滞纳金--滞           复审费--复审
  撤销请求费--撤销        续展费--续展
  恢复权利请求费--恢       无效宣告请求费--无效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变更
  强制许可请求费--强许
  强制许可使用费用的裁决请求费--强裁
  4.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缴费手续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汇款人承担。
  本公告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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