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信息的公共利用

知识产权信息的公共利用
朱一飞*
目 次
一、知识产权信息的理论阐释
二、知识产权信息公共利用的法理与价值
三、知识产权信息公共利用的实现路径
四、行政机关主导知识产权信息公共利用的法制化构构造
五、结语
摘 要 知识产权信息的公共利用,既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题中之义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补充,也是当代社会中促进知识创新和信息自由的必然要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利用的实现路径,除了知识
产权法框架内和私法自治原则下的私法路径外,还应有行政机关参与和主导的公法路径。我国应当对
行政机关参与和主导的知识产权信息分析与应用进行法制化构造,从而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利用的
公法路径提供制度保障。
关键词 知识产权信息 公共利用 实现路径
如果说在前工业社会,为了生存,人类只能依靠强壮的体格和传统的办法与土地抗争,在工业社会,我们要把命运与机器生产紧密相连,而到了信息社会,信息成为最主要的工作原料。〔1〕依托于知识产权法特有的理论逻辑与制度设计,知识产权信息经由制度化路径得以确定、记载和公开,并在各种经济科技活动中具有极为广阔的应用,从而成为社会公众的重要“生产资料”。例如,由于专利实行严格和完善的公开制度,故而专利文献已经成为技术信息最主要和最有效的载体,据统计,专利囊括了全球90%以上的最新技术情报,且内容翔实准确。〔2〕社会公众通过对专利信息的分析应用,可以
* 朱一飞,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完善推进绿创新的市场型环境政策体系研究”(项目号20ZDA088)和浙江省重点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重大科技项目成果转化的制度保障研究”(项目号2019C2501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1〕 参见[英]斯各特•拉什:《信息批判》,杨德睿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4页。
〔2〕 参见杨铁军主编:《专利分析实务手册》,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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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相关技术问题作出科学判断和预测,从而优化科技研发和生产经营,防范知识产权风险。
近几年来,我国正处于由经济高速增长的发展阶段向高质量发展的阶段转变,同时,我国已进入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的关键时期。时代发展的潮流与国家主动变革的要求,使得经济社会发展对于创新要素的倚重度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科技研发、投资贸易愈发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相应的,知识产权信息所承载的功能也在不断丰富和拓展:一方面,知识产权信息的应用场景从企业经营、政府投资等具体的经济科技活动,逐渐扩展至产业发展、科技进步、国际投资、国际贸易等领域的政策制定、政策实施与宏观层面的经济科技决策;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信息利用的目的从单纯的防范经济科技活动中的知识产权风险,逐渐延伸至优化市场主体的经济科技决策和政府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服务。〔3〕因此,如何从法理上定义与阐释知识产权信息及其公共利用,知识产权信息的公共利用如何实现,以及如何从法律制度层面对知识产权信息公共利用进行规范与保障,成为亟待研究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信息的理论阐释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人类的一切活动均经由信息得以记录和固化,同时,信息又反映和揭示了人类活动和相关客体的状态、特征及其变化。从本质上说,所谓“信息”是反映现实世界的运动、发展和变化状态及规律的信号与消息。〔4〕在法律意义上,信息是指固定于一定载体之上的,对事物的现象和本质的认识的表达。〔5〕
具体到知识产权领域亦是如此:首先,知识产权是人类在科技、文学、艺术等领域的智力活动的结果,此种智力活动的过程反映了知识产权产生和变化的信息;其次,知识产权的产生与变化又常常取决于特定的法律活动,这些法律活动(例如专利申请与审查)中便直接记录了知识产权的内容与权利属性;最后,随着知识产权渗透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层面,在企业经营、科技研发、公共管理和诉讼活动,乃至相关的法规、政策、标准中,都产生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信息,这些信息反映着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与管理的状态。虽然信息的载体和表现形式各不相同,但不论是在知识产权产生、运动与变化过程中产生的信息,还是在其他经济科技活动和公共管理活动中产生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信息,都从不同层面反映和表达了知识产权的现象和本质,因此,本文将以上这些信息统称为“知识产权信息”。借鉴我国《民法典》关于“个人信息”的定义,本文将知识产权信息定义为“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表达知识产权的现象和本质的各种信息。”〔6〕
知识产权信息既是知识产权的重要内在属性,又是知识产权存在方式和存在状态的表征,还是人们认识和利用知识产权的中介。〔7〕因此,我们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对知识产权信息进行分类,并由此廓清知识产权信息的内涵与外延:
首先,根据信息载体的不同,知识产权信息可以划分为知识产权文献信息和非文献信息:知识产
〔3〕 参见朱一飞:《知识产权评议法律化的理论逻辑》,载《知识产权》2018年第12期。
〔4〕 参见谢远扬:《信息论视角下个人信息的价值——兼对隐私权保护模式的检讨》,载《清华法学》2015年第3期。
〔5〕 参见齐爱民:《捍卫信息社会中的财产:信息财产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8页。
〔6〕 《民法典》第1034条第2款将个人信息定义为“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并进行了列举说明。
〔7〕 参见马海:《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信息理论研究》,载《图书情报知识》200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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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文献信息是指知识产权文献直接记载或通过知识产权文献所表达和反映的知识产权信息。〔8〕例如,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等专利文献直接记载了专利技术方案,是专利信息的重要载体;非知识产权文献信息则是指通过知识产权文献之外的其他载体来表达和反映的知识产权信息。例如,专利诉讼可以反映专利的法律状态和实际利用状况等专利信息,著作权许可证贸易反映作品的商业价值,而各国关于国际技术贸易的法规和标准则反映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其次,根据信息所表达的内容的不同,知识产权信息可以划分为“知识产权权利属性的信息”与“知识产
权存在状态及相关活动的信息”:前者是表征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信息,例如,权利要求书是专利申请人向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的,用以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书面文件。在专利申请被批准以后,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信息即成为该专利效力范围的具体说明;而后者则是指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信息,例如专利审查员的审查意见、专利缴费、专利转让和实施许可、营销收入、奖酬分配、专利侵权及赔偿数额等信息。
再次,根据信息获取的层次,知识产权信息可以划分为一次信息、二次信息和三次信息:一次信息是指关于知识产权的原始信息;二次信息是指通过对一次信息的加工、提炼和浓缩而形成的知识产权信息,例如有关专利技术的简介、文摘等;三次信息是在一、二次信息的基础上,经过综合、分析、评价等深度加工而形成的知识产权信息,例如有关专利技术的述评、进展报告、分析预测等(有学者称为“知识产权情报”或“专利情报”〔9〕)。
最后,根据信息的属性,知识产权信息可以划分为技术信息、法律信息和经济信息:技术信息是指能够反映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或相关技术领域的现状与趋势的知识产权信息;法律信息是指反映知识产权及相关活动的法律状态的知识产权信息,如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保护期限、优先权、专利诉讼情况、某项投资或并购的知识产权风险等;经济信息是指能够反映某种经济活动的状态或其商业价值的知识产权信息。例如,通过分析企业的专利数量、结构及专利申请信息,可以发现其经营的主要领域和正在开拓的新市场。〔10〕
二、知识产权信息公共利用的法理与价值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信息利用
知识产权在本质上是一种信息权利,其客体是“非物质形态的知识信息”。〔11〕例如,专利法保护的“新的技术方案”提供了某一领域最新技术的信息,商标法保护的“识别性标记”是区别不同商品
〔8〕 知识产权文献有其严格的定义与范围界定。例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专利文献”定义为“包含已经申请并被确认为发现、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研究、设计、开发和试验成果的有关资料,以及保护发明人、专利所有人及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注册证书持有人权利的有关资料的、已出版或未出版的文件(或其摘要)的总称。”具体来说,专利文献主要是指各国专利局的正式出版物:发明申请说明书、发明说明书和官方的专利通报或公报。参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知识产权法教程》,高卢麟等译,专利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第95页。
〔9〕 参见杨铁军主编:《专利分析实务手册》,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第3页;肖沪卫主编:《专利地图方法与应用》,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页。
〔10〕 参见李建蓉主编:《专利信息与利用》,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第8页。
〔11〕 关于知识产权的客体,有智力成果说、知识说、信息说和符号说等不同观点。这些学说为理
解知识产权提供了不同的视角,其中,信息说得到国内外众多学者的提倡和呼应。参见吕炳斌:《个人信息权作为民事权利之证成:以知识产权为参照》,载《中国法学》201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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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服务的信息,而著作权法保护的“独创性表达”,通过报刊、书籍、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介的传播,成为人们最主要、最广泛的信息源。〔12〕
知识产权法通过对知识信息加以产权化配置,使得知识信息从原本的公有物变成了知识财产。〔13〕但是,知识信息的权利化并不简单等同于知识信息的私有化——与传统意义上的绝对权(例如所有权)不同,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并不对权利客体(知识信息)享有排他性占有或圆满控制,而只是对客体的一系列特定利用行为享有排他性保护。例如,著作权的本质在于对作品的复制、发行、表演、信息网络传播等利用行为的排他性控制;而专利权人则对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等利用行为享有排他性控制。有学者将知识产权法的此种立法模式概括为“行为规制权利化”。〔14〕在知识产权信息的视角下,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知识信息直接表达了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因而理所当然地是知识产权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毫无疑问,知识产权信息的范围却远远不限于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所谓知识产权保护,就是法律将知识产权(本质上是非物质形态的知识信息,即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信息)的一系列特定利用方式的垄断权赋予知识产权权利人,社会公众非经许可不得通过这一系列特定
方式来利用知识产权,因此,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质是(享有排他性保护的)知识产权信息的私人利用。
(二)知识产权信息的公共利用:知识产权保护的补充与延伸
1. 社会公众对于知识产权(知识信息)的利用
除了权利人享有垄断权的一系列利用方式外,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利用知识产权(本质上是利用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知识信息),这不仅不为法律所禁止,而且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初衷和题中之意——这是因为,赋予社会公众以利用知识信息的权利,是权利人获得知识产权的对价和法律制度上利益衡量的体现。以专利制度为例,“以公开换保护”是专利法的基本理念,即发明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完整准确地公开技术方案,进而才能就该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而专利公开的主要目的,在于便利社会公众知晓和利用专利信息。〔15〕从根本上说,这体现了知识产权法对于“激励创新”与“促进知识扩散”这两种价值取向,以及私人(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兼顾与平衡。
知识信息的私有化和权利人对知识信息的绝对垄断不符合现代文明的要求,因为这会影响社会公众的信息自由,从而偏离促进知识创新、增长、流动传播的道路,反而形成知识信息上的人为闭塞、限制,遏制了知识的创新,也阻碍了社会公众本应享有的信息福利。〔16〕也正因如此,知识产权权利
人只能对知识信息的一系列特定利用方式(而非对知识信息本身)享有垄断权,而社会公众对于知识信息的利用则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补充。
2. 社会公众对于其他知识产权信息的利用
如前文所述,除了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形态的知识信息”外,知识产权信息还以其他多
〔12〕 参见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6页。
〔13〕 参见付夏婕:《信息自由视域下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探析》,载《知识产权》2015年第5期。
〔14〕 参见吕炳斌:《个人信息权作为民事权利之证成:以知识产权为参照》,载《中国法学》2019年第4期。
〔15〕 传统理论认为,专利公开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功能:促进技术的溢出效应、降低重复研究的浪费和提高专利权的透明度。而这三方面功能实现的内在机理,都在于通过专利公开,便利社会公众知晓和利用专利信息。参见梁志文:《论专利公开》,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第144页。
〔16〕 参见付夏婕:《信息自由视域下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探析》,载《知识产权》201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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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多样的形式存在着。一方面,这些知识产权信息不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所垄断或支配,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依法公开,在性质上属于公共知识领域;另一方面,这些知识产权信息又能够反映知识产权及相关经济科技活动的现象与规律,具有很高的技术、商业和公共管理价值,是知识产权制度带给人类社会的宝贵馈赠。因此,社会公众可以基于自身经济科技活动的需要,对知识产权信息进行收集、整合、分析、应用,这不仅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必然延伸,也是信息自由的重要体现。
与此同时,信息的可利用性,带来了人类社会前所未有的商业机会。在社会信息化进程中,传统产业信息化和专门信息服务业出现,使得信息业者成为新的独立利益主体。〔17〕作为社会分工细化和专业化要求不断提升的必然产物,信息业者对于提升信息处理能力、促进信息流动与应用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不仅如此,在当代信息社会中,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其行政职能及行政活动方式也发生了深刻的改变——为了完成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政府大量参与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过程,可以说政府在继续承担中立超然的裁判者身份以外,同时具有了(信息的)管理者和利用者的身份。〔18〕因此,信息业者和政府对于知识产权信息的收集、整合、分析、应用,已经成为知识产权信息利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形态,也成为促进知识创新和信息自由的必然要求。
综上所述,社会公众(包括信息业者和政府)对于知识产权信息(包括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知识信息,
但又不仅限于此)的利用,既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题中之义,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补充,更是当代社会中促进知识创新和信息自由的必然要求。相应的,本文将社会公众(包括信息业者和政府)基于自身经济科技活动或者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的需要,对知识产权信息进行收集、整合、分析、应用的活动,定义为“知识产权信息的公共利用”。
(三)知识产权信息公共利用的价值
借助于管理学、经济学、统计学的理论以及专利分析、〔19〕知识产权价值评估、〔20〕政策分析等一系列方法,无序化的知识产权信息可以转化为可利用的技术信息、商业信息和政策信息。由此,知识产权信息可以广泛运用于科技研发、企业经营和公共管理等多个层面,产生巨大的价值。
1. 技术价值
一是评估专利价值,即通过专利信息分析评估某一专利或者一系列专利在技术层面的价值,从而为企业或者政府部门在科技研发、技术引进和投资等方面的决策提供依据。例如,通过对同族专利的分析,可以反映专利潜在的技术市场以及专利权主体在相关领域的活跃度、势力范围和市场占有情况,从而为技术引进和遴选投资项目提供重要参考。〔21〕
二是识别专利风险,即对技术创新、企业经营和产业发展中的各种专利风险进行识别和预警,进而就
如何预防、规避和妥善处理专利风险提出对策。例如,通过专利分析的方法,可以设计企业专利风险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企业专利风险评价;〔22〕或者建立行业专利预警机制。〔23〕
〔17〕 参见张新宝:《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
〔18〕 参见张新宝:《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
〔19〕 专利分析,是指对专利信息进行科学的加工、整理与分析,经过深度挖掘与缜密剖析,转化为具有较高技术与商业价值的可利用信息的过程。参见杨铁军主编:《专利分析实务手册》,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第3页。
〔20〕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对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的一种特殊的无形资产评估。参见周正柱、朱可超:《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研究最新进展与述评》,载《现代情报》2015年第10期。
〔21〕 参见肖沪卫主编:《专利地图方法与应用》,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6页。
〔22〕 参见王宏起等:《战略性新兴企业专利风险评价研究》,载《科技管理研究》2016年第1期。
〔23〕 参见戚淳:《论建立专利预警机制的必要性和预警模型的构建》,载《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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