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安徽省专利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安徽省专利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7.12.24
【分 类】其他
正文
 
关于《安徽省专利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安徽省专利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修订《安徽省专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科技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条例》自1998年8月1日施行以来,对加强我省专利保护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专利保护工作遇到了一些新的情况,如专利侵权和专利违法出现了一些新的形式;重复专利侵权行为难以有效遏制;专利中介服务的日益活跃急需规范等。这些新出现的问题,需要修订《条例》予以约束和规范。同时,我省创造自主知识产权能力弱,专利申请量和专利权拥有量与其他省份的差距较大。2004年我省专利申请量为2943件,授权量为1609件,分别居全国(不包括港、澳、台)第十九名。广东、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年专利申请量分别是我省的17.7倍、7倍、8倍、8.6倍和6.2倍。我省年专利申请总量尚低于广州市(8314件)、南京市(3908件)、武汉市(4136件)、沈阳市(3898件)、大连市(4377件)、杭州市(5029件)、济南市(4067件)和成都市(4324件)。这一现
状与我省的科技实力、经济发展水平极不适应,科技大省的实力和潜力没有充分发挥出来。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专利保护意识和保护力度不足,以及对专利申请支持不足。因此,需要提高专利保护意识,加大保护力度,加大对专利申请的支持。而这些方面都需要在《条例》修订中予以补充、完善,以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
  (二)修订《条例》是与新出台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持衔接的需要。2000年8月、2002年12月,国家先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对专利管理工作体制,专利保护制度等进行了调整。因此,为保持法制统一,也需要适时对《条例》进行修改,使《条例》与上位法保持衔接。
  二、《修订草案》的原则
  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结合我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以法律手段规范专利保护工作,提高全社会的专利意识,促进更多自主知识产权的形成。
  我们在修订过程中始终掌握以下几项原则:
  (一)维护法制的统一性。修订草案坚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专利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相一致,保证法制统一。
  (二)体现地方特和创新精神。《修订草案》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我省科技、经济的实际发展水平,逐条认真修改。针对我省专利申请量和专利权拥有量与其他省份存在差距的问题,规定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以及政府对专利申请的扶持;针对会展中出现的大量侵害知识产权事件,加大对会展期间的行政管理力度;针对专利中介管理较为薄弱,明确规定中介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为建设廉洁高效的政府,进一步明确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办案时限等。
  (三)继承与发展相结合。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精神,充分保留原条例中一些好的做法,同时增加一些新的规定,如明确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的主体,细化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的程序,规定专利侵权纠纷的具体处理措施。增强了条例的可操作性。
  三、《修订草案》的主要依据
  《修订草案》主要依据:《专利法》(2001年7月1日起施行)、《实施细则》(2003年2月1日起施行)、《专利代理条例》、《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01年12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第19号令)、《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2003年5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第29号令)、《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同时借鉴了2001年7月1日之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或修改的专利保护条例。
  四、修改的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05年立法计划,省科技厅起草并向省政府报送《安徽省专利保护条例》的修改草案送审稿。省政府法制办承办后,按照立法工作要求,对送审稿进行认真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省法制办书面征求了省公安、编办、质监、财政、发改、商务、地税、新闻出版、工商、法院、海关、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会同省科技厅先后在合肥、铜陵、安庆、芜湖、宣城等地进行了专题立法调研,召开了立法协调会和立法论证会,听取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企业、专家、专利发明人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广泛吸收社会各方面意见及有关专家、学者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送审稿进行反复修改,形成《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已经2005年5月23日省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五、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专利管理部门的职责划分。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专利管理工作体制予以明确,但由于我国专利工作起步较晚,存在着专利管理机构模式多样,专利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明确等情况。根据我省的实际,我们在《修订草案》中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工作。市、县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有关专利保护工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专利保护工作。”同时,《修订草案》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进一步明确了专利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
  (二)关于加强政府对专利保护工作的领导和扶持。为加强我省专利保护工作,促进专利申请和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我们在《修订草案》第三条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保护工作的领导,为专利保护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第六条进一步规定“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将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发明创造及时向国内、国外申请专利。政府可对专利申请予以资助。”
  (三)关于会展中的专利保护。近几年我省举办的展览会、交易会、展示会、推广会等越来越多,各种新产品、新技术等在会展上展出,但由于缺乏相应的规范,造成会展期间专利管理工作上的空白。为加强会展期间的专利保护工作,《修订草案》第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参展产品和技术的专利权审查制度,表述为“展览会、交易会、展示会、推广会等会展的举办者,对标注专利标记的参展产品或者技术,应当查验其专利证书或者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对未能提供专利证书或者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举办者应当拒绝其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名义参展”。并在第十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一条进一步明确对会展期间专利侵权案件的处理以及会展举办者的相关责任,增强了《条例》的可操作性。
  (四)关于专利中介服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专利中介服务日益活跃,以从事专利代理、专利检索、专利评估、专利许可贸易等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正迅速发展,他们以专业知识、专门技能为基础,为社会技术创新活动提供重要的支撑性服务,为有效降低创新风险、促进技术产业化进程发挥着积极作用。但由于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存在发展不平衡、制度不完善及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滞后等情况。为保障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在统一规划、公平竞争的基础上健康发展,我们结合实际,在《修订草案》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从事专利服务中介机构的基本条件,以及对从事专利服务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业的基本
行为规范。

本文发布于:2024-09-25 19:22:0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1/40573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专利   保护   工作   条例   修订   发展   部门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