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11.12.21
∙【文 号】国知发管字[2011]160号
∙【施行日期】2012.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知识产权
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的通知
(国知发管字〔2011〕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
为推动城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深入开展,我局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4〕126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城市〈城区〉”以下简称“城市”)评定工作,推动城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深入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评定工作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集中评定”的
原则开展。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的申报主体为:符合条件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城市、直辖市所辖的区。
第四条 城市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分为试点、示范两个层级。称号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城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城区)。
第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期限为三年,期满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知识产权局”)组织考核验收。
通过试点工作考核验收的城市,在所在省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完成至少一年的示范培育工作后(开展示范培育工作的城市需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示范培育工作方案,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可以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通过试点工作考核验收的城市,也可以申请开展新一期其他主题的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