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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科技厅关于2020年度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0.06.10
【字 号】甘科奖函〔2020〕1号
【施行日期】2020.06.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奖励
正文
 
关于2020年度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工作的通知
 
各提名单位
  依据《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及《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甘科成规〔2016〕1号),为做好2020年度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名类别
  省科技功臣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技进步奖、省企业技术创新示范奖和省优秀科技创新企业家奖。
  二、提名方式
  2020年度甘肃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实行专家提名和单位提名两种方式。
  (一)专家提名
  1.具有提名资格的专家包括在我省工作的两院院士、省科技功臣奖获得者。
  2.提名专家提名本人所熟悉专业领域的项目或科技功臣候选人,被提名项目(候选人)信息公示时一并公开提名专家。
  3. 提名专家不能作为其提名项目的完成人和本年度评审专家。
  4.提名专家须独立撰写所提名项目的提名意见,如有异议,提名专家负责协调处理。
  (二)单位提名
  各提名单位归口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范围内的提名工作。
  各市(州)科技局负责本地区所属和驻本地区单位的提名工作;省直部门或有关单位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提名工作;具有提名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负责所属单位和行业的提名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驻甘部队科研部门负责本单位的提名工作。
  省企业技术创新示范奖和省优秀科技创新企业家奖由各市(州)科技局和省直部门提名。
  三、提名指标
  提名专家只能提名本人所熟悉专业领域的项目1项或科技功臣候选人1名。
  单位提名省科技功臣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指标不限;省科技进步奖采取限额提名(提名指标在申报系统中查看);省企业技术创新示范奖和省优秀科技创新企业家奖各提名单位限额提名1家和1人。
  提名单位申请增加提名指标须于2020年7月5日前向省奖励办提交申请(发函盖公章传真至省奖励办)。
  四、提名条件
  提名项目必须符合《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要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省科技功臣奖
  1.应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现仍活跃在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工作的个人。
  2.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创造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对我省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
  (二)省自然科学奖
  1.必须是以论文、专著的形式公开发表的成果,主要论文、专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出版3年以上(2017年7月31日之前公开发表),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公开发行的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2.第一完成人至少应是2篇(部)以上代表性论文、专著的第一作者,每位完成人必须是代表性论文、专著的作者并排位在前4位,且每篇代表性论文、专著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应作为该项目的完成人;申报人应征得未列入候选项目完成人的代表性论文、专著其他作者(至少前4位和通讯作者)的知情同意;主要论文、专著须同时附国家一级查新机构出具的被引用情况检索证明(原则上不能使用本单位、本系统查新机构出具的证明)。
  3.对涉及与国外合作完成的研究项目,应当由国外合作者或机构提供书面证明,说明我省学者在该项目研究中的学术贡献。对在国外工作期间发表的论文,如署有国外工作单位的,应当由国外工作单位提供有关知识产权属于作者的书面证明。上述两种情况不能提供书面证明的,不能作为研究成果的主要内容进行提名。
  (三)省技术发明奖
  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象的外观设计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动植物新品种权),且技术成熟,已实施应用于本省生产实践3年以上(2017年7月31日之前应用),应用效果显著。
  (四)省科技进步奖
  1.整体技术已稳定应用3年以上(2017年7月31日之前应用),技术成熟,并创造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
  2.提供具有公信力的技术成果评价证明(国家相关部门的技术检测报告、验收证书、评价证书、测算分析报告或行业主管部门证明等)、技术合同、应用证明及经济效益证明。涉
及有审批要求的,须提供2017年7月31日之前批准的证明材料(新药、医疗器械、植物新品种、农药、化肥、兽药、食品、通信设备、压力容器、标准等);涉及土木工程的,须提供工程验收满3年(2017年7月31日之前验收)的证明材料。
  3.应突出关键技术、经济效益和对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并提供成果取得实际应用满3年(2017年7月31日之前应用)的证明材料(技术转让协议、经济效益证明、税务证明以及生产应用证明等)。
  4.涉及企业技术创新,且是企业自主创新和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合作的项目,应以企业为牵头单位申报。
  5.高校或科研院所申报的技术开发类项目,须提交技术转让合同或与企业合作开发合同,合作企业提供项目有关的经济效益证明。
  (五)省企业技术创新示范奖
  1.在甘肃省注册、经营、属地纳税3年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
  2.坚持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开发出具有全国领先水平的新技术,或者开发出技术含量高、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新产品,或者采用先进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及现代科学管理方式,显著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品牌效益好,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拥有独立的技术研发机构、稳定的研发团队和固定的研发场地,有持续的研发活动,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4.与高校、科研机构开展科研合作及在促进“产学研一体化”方面有突出成绩。近3年内取得的发明专利和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均须在3项以上。
  5.该企业近三年没有出现过违法、重大污染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

本文发布于:2024-09-25 07:24: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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