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1.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对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它既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制度,又是开展国际间科学技术、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的基本环境和条件之一。它将促进科技工作者有更多的科学发现和发明创造,使科技投入获得应有的回报,促进科技事业的持续发展。同时,国际合作的发展使各国法律制度在大方向上日益趋同,尤其是知识产权保护在世界范围内已经逐步纳入有关国际协议的框架之下,做好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我国的对外合作。
2.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害商业秘密的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害商业秘密的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如下规定。
1、混淆行为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限制竞争行为(2种,一种是独占地位者的,一种是政府的):
第六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3、商业贿赂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4、虚假宣传: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5、侵犯商业秘密: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6、倾销: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7、搭售行为:
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8、不正当有奖销售: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超过五千元。
9、诋毁商誉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10、串通投标:
第十五条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3.什么是诱助侵犯专利权?
答: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并不构成直接侵犯他人专利权,但却故意诱导、怂恿、教唆别人实施他人专利,发生直接的侵权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诱导或唆使别人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故意,客观上为别人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4.新商标法对商标相似侵权行为认定有什么修改?
答:要加强四个方面商标专用权保护:
一、调整商标侵权构成。新法对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调整,区分商品商标均相同与近似类似的情况。同时引入混淆要件,并增加“帮助侵权”的规定《第57条》。
二、明确商标与企业名称处理路径。新法明确提出了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法律适用,即“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第58条》
三、明确正当使用范围。新法对缺乏显著性的标志以及三维标志的正当使用问题作出了规
定,一是“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二是“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第59条》 。
5. 已经注册商标和原产地标记发生冲突如何处理?
答:当发生冲突时,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一种是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法规处理;一种是运用《商标法》将原产地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注册。原产地标记与已注册商标在本质是一致的,均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均须具有显著特征,并且均不得与在先权利相冲突。从实际工作出发,原产地标记的审查与注册商标的审查应是一体的,必须保证审查原产地标志与审查注册商标的不冲突,特别是使用的不冲突。采取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统一,对于国家管理和权利人的利益保证,都是最合理、最实际的
6.民间文学艺术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什么区别?
答:民间文学艺术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区别1982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与联合
国教科文组织(UNESCO)联合推出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防止非法利用及其他损害性行为的国内立法示范法条》(简称“示范法”),首次使用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用语。现今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起草的有关文件都使用传统文化表达或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用语。之所以使用传统文化表达或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主要是因为民间文学艺术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不同的。民间文学艺术具有活态性、体性、独特性、生态性、积累性五大特征。相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言,除独特性、生态性特征以外,有三个特征标志着二者之间的区别。换句话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一般是不具备活态性、体性、积累性三个特征的。
7.根据最新商标法的规定,驰名商标制度有什么改变?
答:新修改的《商标法》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反者将面临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及十万元的行政处罚。该规定可视为是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异化历史进行拨乱反正,将其从所谓的“荣誉称号”重新拉回“法律事实”的立法努力。新《商标法》其中的一个亮点是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该规定明确了驰名商标“被动保护
、按需认定、个案有效”的基本原则,回归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本位。
    8. 论商号权的性质。
答:商号经登记后便产生商号的专用权。学理上一般认为,商号权属绝对权,而非相对权。但这种权利到底是人格权,还是财产权,则众说纷纭。我认为,商号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财产,商号权具有财产权的可转让性。所以应划入财产权的范畴,属于知识产权。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9:35: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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