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天竺综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促进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0.05.01
【字 号】顺政发[2010]30号
【施行日期】2010.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加工贸易保税监管
正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促进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顺政发〔2010〕30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现将《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促进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一日
  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促进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天竺综保区”)产业发展,根据《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天竺综保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天竺综保区内注册并在顺义区纳税的独立法人机构,且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总部型企业或者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企业;
  (二)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的各类外商投资企业;
  (三)注册资本400万美元以上或者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年实现区级财政收入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型企业;
  (四)注册资本100万美元以上或者8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年实现区级财政收入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物流类企业;
  (五)在区内开展相关保税业务,且在区外形成产业链,对地方税收有实际贡献,具有明显辐射带动作用的企业;
  (六)属于天竺综保区鼓励发展且对区域经济贡献明显的产业。
  (七)经天竺综保区管委会认定,符合天竺综保区产业发展规划且需要重点扶持的行业企
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支持的企业,由天竺综保区管委会审核认定。
  第四条 企业享受鼓励政策时,既适用国家、北京市以及顺义区有关优惠政策,又适用本办法的,一律先执行国家、北京市及顺义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
第二章 资金扶持
  第五条 凡在顺义区纳税,且无其他特殊政策约定,自营业年度起,每年对企业按当年实现税收的区级财政收入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用于企业发展和员工福利。
  第六条 入区企业在天竺综保区自建用房(含办公、生产、仓储等)的,给予适当扶持;在天竺综保区购买用房的,按15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0平方米(含本数);在天竺综保区租赁用房的,从起租之日起,前3年租金分别按市场价格的50%、30%和20%给予补贴。
第三章 综合服务
  第七条 天竺综保区管委会在天竺综保区内设立“一站式”服务大厅,集中办理各类行政许可事项及其他事项,实行一个窗口受理、集中办理、限时办结、跟踪服务等制度,并设置专人具体负责行政许可事项及其他事项的办理工作。
  为入区企业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外汇登记等相关服务,以及工商年检、报税、统计、优惠政策兑现等协调服务。
  第八条 入区企业享有以下优惠措施与服务:
  (一)积极协调市、区属融资担保机构,解决企业贷款融资需求;
  (二)区人力社保局为企业办理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和基本医疗保险提供便捷服务;
  (三)为法律、会计、保险、银行等行业提供集中办公场所,方便企业办理相关业务。
第四章 人才引进和奖励
  第九条 由区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为入区企业提供人事人才服务:
  (一)对于符合本市人才引进条件且企业紧缺急需的、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可协助办理调京手续并办理本市户口,其配偶及子女符合随调、随迁条件的,可一同办理户口随调、随迁手续;
  (二)具有2年工作经历,并且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可协助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三)提供人才招聘、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人才素质测评、人才培训、代办社会保险等服务;
  (四)办理接收应届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手续。
  第十条 天竺综保区管委会对入区企业的高级人才发放“顺义绿卡”,由顺义区总部企业高管人员服务中心落实相关服务。绿卡发放数量根据企业所实现的区级财政收入额度确定。
  “顺义绿卡”的服务内容参照《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鼓励总部企业金融机构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08〕5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鼓励高级人才到天竺综保区从事科技创新活动,天竺综保区管委会优先协助其申请国家和北京市各项鼓励科技创新的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对于天竺综保区入区企业引进的高级人才,区人力社保局优先推荐其配偶及子女就业。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人才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国务院、省(直辖市、自治区)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或入选省(直辖市、自治区)部级以上各类人才培养计划的人员;
  (二)拥有发明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重大科技研究成果,符合天竺综保区产业规划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要求的学术、技术领域带头人;
  (三)符合天竺综保区产业发展规划、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所需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
  (四)具备同行业领先技术技能水平或在推动技术创新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技能型人才;
  (五)获得国家有关部门资格认定,并在知名企业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职务的人员,或经认定的其他特殊人员。
  上述高级人才由天竺综保区管委会审核认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总部企业高管人员服务中心审核后,由区总部企业高管人员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兑现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天竺综保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北京市政策调整将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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