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企业专利奖励政策的通知
一、背景和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精神,激励和支持企业加大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力度,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本通知。
二、奖励对象和条件
本通知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合资合作企业等。本通知的奖励对象是在我国境内申请或者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以及在国际专利合作条约(PCT)框架下申请或者授权的国际专利。本通知的奖励条件是: - 专利的申请或者授权时间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的一年内;
- 专利的权利人为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或者为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共同申请或者授权的专利;
- 专利的内容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实用性和先进性,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对于推动科技进步、促进产业升级、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社会效益等方面有重要的作用;
- 专利的申请或者授权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没有享受过其他的国家或者地方的专利资助或者补贴政策。
三、奖励标准和方式
本通知的奖励标准和方式如下:
- 对于在我国境内申请或者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人民币5000元;
- 对于在我国境内申请或者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人民币1000元;
- 对于在PCT框架下申请或者授权的国际专利,每件奖励人民币10000元;
- 奖励的方式为一次性发放,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负责,按照专利的申请或者授权时间的先后顺序,按月进行审核和拨付,直至本通知规定的奖励资金用完为止。
四、申请和审核程序
本通知的申请和审核程序如下:
- 企业应当在专利的申请或者授权后的一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的奖励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 申请表,填写企业的基本信息,如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以及专利的基本信息,如名称、类型、申请号或者授权号、申请日期或者授权日期等;
- 专利证书的复印件,加盖企业的公章;
- 专利的申请或者授权费用的发票或者收据的复印件,加盖企业的公章;
-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加盖企业的公章;
- 企业的银行账户信息,包括开户行、账号、户名等,加盖企业的公章;
- 其他有利于证明专利的创新性、实用性和先进性的材料,如专利的检索报告、评价报告、对比分析报告等,加盖企业的公章。
-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一个月内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 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如有疑问或者异议,可以要求企业补充或者更正;
- 专利的申请或者授权时间是否在本通知规定的范围内;
- 专利的权利人是否为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或者为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共同申请或者授权的专利;
- 专利的内容是否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实用性和先进性,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是否对于推动科技进步、促进产业升级、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社会效益等方面有重要的作用;
- 专利的申请或者授权费用是否由企业自行承担,是否没有享受过其他的国家或者地方
的专利资助或者补贴政策。
-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审核通过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奖励资金拨付到企业的指定银行账户,并向企业发出奖励通知书,通知书内容包括:
- 奖励的专利名称、类型、申请号或者授权号、申请日期或者授权日期等;
- 奖励的金额、时间、方式等;
- 奖励的目的、意义、要求等;
- 奖励的联系人、电话、邮箱等。
-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拨付奖励资金后,应当在其上公布奖励的企业名称、专利名称、专利类型、奖励金额等信息,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一年。本通知的解释权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通
知的执行情况和效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定期进行评估和总结,根据评估和总结的结果,决定是否继续、调整或者取消本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