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是否能约定

  一、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是否能约定
  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能约定
  1、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破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2、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有合同他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
  二、职务发明权属制度设计的利益平衡
  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为专利法重要组成部分的职务发明专利权属制度应当服务于上述立法宗旨的实现,不仅需要考虑发明人与所在单位之间的利益平衡,还要考虑职务发明专利授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的制度设计实质上是在发明人、单位及社会公众之间进行的资源分配,旨在让发明人、单位及社会公众各得其所应得,进而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分配的正义。因此,职务发明制度应当让单位及发明人就发明创造进行的物质及知识投入有所回报,并对权
利的归属形成稳定的预期;同时,也要考虑社会公众的利益,职务发明制度应当让他们不断获得更多更好的专利技术,不断增加专利法通过“以公开换垄断”所带来的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福祉。这就要求上述资源分配不仅要考虑公正的价值诉求,也要考虑效率的价值诉求,实现效率与公正的耦合。既要确保职务发明权属制度是正当的,又要为后续的发明创造提供足够的激励。当然,在不同的职务发明情形下,效率与公正并非完全等量齐观,而应是有所侧重。
  三、专利法将强制许可分为三类
  1、不实施时的强制许可。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强制许可的,只有在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后才可以申请。这种强制许可,应当限定其实施主要是为供应国内市场的需要;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是半导体技术的,强制许可实施仅限于公共的非商业性使用。或者经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确定为反竞争行为而给予救济的使用。
  2、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的强制许可。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3、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前述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2:41:5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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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发明   强制   实施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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