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B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行政裁 ...

SEB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专利 
【审理法院】 
【审理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19 
【案件字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8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晓军李自柱唐小妹 
【审理法官】刘晓军李自柱唐小妹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SEB公司(SEB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宏柏家电(深圳)有限公司;袁玉兴 
【当事人】SEB公司(SEB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宏柏家电(深圳)有限公司袁玉兴 
【当事人-个人】袁玉兴 
【当事人-公司】SEB公司(SEB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宏柏家电(深圳)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赵赫文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李洪江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赵赫文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李洪江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赵赫文李洪江 
【代理律所】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SEB公司(SEBS);宏柏家电(深圳)有限公司;袁玉兴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本院观点】上诉人SEB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第三人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SEB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SEB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SEB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7 00:55:05 
SEB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行政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裁定书
(2020)最高法知行终8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SEB公司(SEBS.A.)。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里昂郊区埃库利小树林路某某。
     授权代表人:铁里·德罗瓦诺·德·拉·图尔·达尔泰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赫文,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华胜,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蓟门桥西土城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祥,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风静,该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宏柏家电(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石龙仔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世雄,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袁玉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江,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SEB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原审第三人宏柏家电(深圳)有限公司、袁玉兴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7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SEB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SEB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SEB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SEB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刘晓军
审判员  李自柱
审判员  唐小妹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郑文思
书记员薛伟聪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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