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四章-知识点

专利法 
第四章 申请获得专利权的程序及手续
第一节 基本概念
一、申请日的确定
(1)面交专利局受理处和专利代办处收到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
(2)邮局(EMS)邮寄递交:
邮戳清晰: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邮戳不清晰:以收到日为申请日
(3)第三方快递公司递交:受理处或代办处收到日为申请日
(4)电子申请:以专利局收到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二、优先权
相同主题的在后申请可以视为是在首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
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为在后申请的优先权日
(1)外国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
优先权
(2)本国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优先权的效力
(1)优先权日作为判断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时间标准;
(2)在优先权期限内,发明专利申请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可以互相转换
优先权的要求
(1)在后申请的技术方案应当记载在在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
(2)要求优先权应在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3)如果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不一致,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
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1)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2)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3)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对于本国优先权,中国在先申请自在后申请提岀之日即视为撤回
申请日与优先权日的效力区分
(1)法第二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2)法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3)法第十一条: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三、期限
1.期限的种类
(1)法定期限 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2)指定期限 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作出的各种通知、决定中,指定当事人的期限。
1.期限的延长
(1)法定期限不得延长,部分指定期限可以申请延长;
(2)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长;
(3)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提交延长期限请求书,说明理由并缴纳请求费;
(4)延长期限不足一个月的,以一个月计算;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5)对同一通知或者决定中指定的期限一般只允许延长一次。
2.可以减缴的费用种类
(1)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2)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3)复审费;
(4)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
受理专利申请后,申请费不再减缴。只能就尚未到期的费用请求减缴。
第二节专利的申请及审程
一、专利的申受理和初步审查
1.受理地点
(1)国知局受理处负责受理专利申请及其他有关文件。
(2)地方代办处仅负责受理专利申请,不受理涉外申请、分案申请、要求国内优先权的申请,也不受理其他中间文件。
2.受理条件
1)请求书应当写明申请专利的类别,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地址
(2)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中有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中有说明书(必须有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有图片或者照片
(3)申请文件使用中文,打字或者印刷,字迹和图片清晰,没有涂改;
(4)申请人是在国内没有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港澳地区及台湾的法人或居民,应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3.代表人
(1)多个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专利申请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请求书中另有声明的外,以第一申请人为代表人
(2)多个申请人提出电子申请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以提交电子申请的电子申请用户为代表人;
(3)代表人无权办理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
a.提出专利申请b.委托专利代理C.转让专利申请权、优先权或专利权;d.撤回专利申请,撤回优先权要求,放弃专利权。
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应当由全体权利人签字或者盖章
2.向外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
(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2)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木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3)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向国知局提出请求,详细说明技术方案
(4)先在中国申请再向外国申请的,应在向外国申请之前向国知局提出请求;
(5)通过国知局提交PCT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
(6)违反保密审查向外国申请的专利,在中国申请专利时,不授予专利权
5.发明专利申请提前公布声明
(1)初步审查合格的,自申请日(优先权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
(2)申请人要求提前公开,需提交要求提前公布声明,且不能附带任何条件;
(3)提前公开请求合格的,在发明专利初审合格后立即进入公布准备程序
(4)进入公布准备后,申请人不得要求撤销提前公布声明
(5)国防申请和保密申请不予公布
二、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査程序
1.实质审查请求
(1)申请日(优先权日)起三年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缴纳实审费
2)国知局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2.基本原则
(1)请求原则 申请人需要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2)听证原则 驳回之前,至少给申请人提供一次针对驳回陈述意见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
(3)程序节约 原则审查员应尽可能在一次补正通知书中指出全部缺陷
3.主动修改时机
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或收到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内
4.对公众意见的处理
公众意见应当存入档案供审查员考虑。公众意见的处理情况不必通知公众。
3.会晤与电话讨论
(1)会晤的条件是:审查员已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2)不管是审查员约请的,还是申请人要求的会晤,都应当预先约定;
(3)会晤应当在专利局指定的地点进行
(4)申请人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的,会晤必须有代理人参加。
6.修改
(1)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应当针对通知书中的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2)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或原图片或照片表述的范围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9:03:0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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