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过程中组合发明的创造性判断作者:陈刚 王新建 孔敏来源:《中国科技博览》2017年第29期 [摘 要]专利审查指南[1](2010)第二部分第四章4.2节中指出:组合发明,是将某些技术方案进行组合,构成一项新的技术方案,以解决现有技术客观存在的技术问题。在进行组合发明创造性的判断时通常需要考虑:组合后的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是否彼此支持、组合的难易程度、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组合的启示以及组合后的技术效果等。在实际审查过程中,对于组合后的技术方案是否显而易见,审查员一般情况下并不能够及时准确的进行判断。 [关键词]组合发明 创造性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29-0116-01
本文根据一个复审案例对组合发明的创造性进行简单的评述。
案例1、专利复审委员会第628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介[2]
2004年7月2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628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本决定涉及专利局于2003年5月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闪存盘手表”的第02238276.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其申请日为2002年6月27日。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为了说明组合发明的创造性判断,这里只截取其独立权利要求1): 1、一种闪存盘手表,包括机芯、字面、指针和表带,表壳是由底盖、壳身、圈口和玻璃表面组成,其特征是:在表壳内设有闪存盘,闪存盘位于机芯下方,闪存盘的USB接口镶嵌在表壳的侧端。
针对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03年10月2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和新颖性,请求人提交了17分证据,其中:
附件1:2003年第10期《新潮电子》杂志相关页,其公开了手表式MP3随身听,可显示时间和MP3播放,并且其内置有闪存盘,可以作为微型移动硬盘使用,还公开了机身的右侧设置USB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