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国防科技创新快速响应下的国防知识产权归属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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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国防科技创新快速响应下的国防知识产权归属研究
■  杨尼惹
摘要:国防科技创新快速响应机制
是落实军民协同创新的具体路径,具有主体的私人性、客体的军民两用性和决策的快速性的特点,明晰国防知识产权归属是确保国防科技创新快速响应持续发展的制度保障,需要从历史的角度和现实的需要两个层面,对国防知识产权归属立法进行解释,进而重构符合国防科技创新快速响应机制的国防知识产权归属模式。
关键词:国防科技创新;快速响应;国防知识产权
2018年3月14日,全国首个国防科技创新快速响应小组在深圳建立,随后在重庆、大连相继成立快速响应小组,至此覆盖东南、西南、东北的国防科技快速响应网络正式形成。[1]国防科技创新快速响应机制是落实军民科技协同创新的具体路径,通过项目征集、竞赛活动等方式,搭建军队与地方高校、民营企
业直接沟通的桥梁,具有快速感知先进民用技术、快速响应潜在军事价值的先进技术、快速转换为武器装备战斗力的功能[2],可以破解军队与地方沟通机制不畅、技术标准不统一的矛盾,有助于军地优势互补,有助于产学研协同创新,有助于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良性互动发展。
稳定的法律关系是确保制度健康有序发展的关键,国防科技创新持续发展需要明晰的产权归属制度作支撑。然而,从我国的立法实践看,国防知识产权归属存在法律规定不统一、相互间有冲突、界定不清楚的问题。很多学者认为,解决以上问题,需要通过立法来解决。法律的立与废对解决当下之需有一定的帮
助,但是过度的立法也会衍生法律数量庞杂、协调统一性差的风险。我们应该转变思路,从解释和运用法律着手,而不是一味地追求立新法,法律的稳定性和滞后性不可能及时反映社会实践,这既增加了制度的成本,又达不到预期的目标,有事倍功半之嫌。相反,从历史的角度和现实的需要两个层面,重新阐释法律的现实内涵,运用解释学的方法,在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的框定下,赋予法律新的时代内涵,是法治实施的应有之义。一、国防科技创新快速响应机制的特点
(一)主体的私人性
国防科技创新快速响应机制跳出以军工系统和军队系统为主国防科技创新的路子,瞄准颠覆性前沿技术兼顾军队的现实需求,通过外部先进科技资源来促进国防科技创新,其主体是民营企业和地方高校。
这类主体目的性和指向性十分鲜明,通过人力、智力和资源等投入,获得劳动对价所带来的投资收益,提高单位竞争能力和影响力,实现自身的发展,追逐利益是其与军队合作的内在驱动力。因此,如若采取“谁投资,谁拥有”的传统归属模式,必然触及研发主体的获利底线,动摇其参与国防科技创新的信心,可能会出现基于风险的考虑而望而却步,这在某种程度上严重阻碍了国防科技创新的快速发展。
(二)客体的军民两用性
随着军民科技协同创新的深度发
展,必然需要一种新的科技创新模式来打通军方与民营企业联系的最后一公里,由此国防科技创新快速响应模式孕
育而生。从公开的数据来看,截止到目前,国防科技快速响应小组公布征集项目59项,涉及通信技术、无人机、探测技术等44个领域,这些项目大部分既可以运用于军事领域,也可运用于经济建设,属于军民两用型项目,换言之,其所承载的知识性技术也属于军民两用技术,因此该知识产权也兼具军民两用性,除部分涉及国家安全需要保密外,其特点是具有国防利益性、军民两用性和可交易性。
(三)决策的快速性
长期以来,军地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发展都自成体系,相互间的交叉融合较少,客观上来说是因为技术标准有区别,运用领域不一致,但量变引起质变,这种绝对封闭的体制必然引发创新驱动力不足的深层次矛盾,国防科技创新快速响应机制所要解决的根本性问题就是打破体制性壁垒和制度性障碍,快速响应小组充当军方搜索先进科技资源的前沿哨兵,部署点选在粤港湾等科技密集的工业区,响应的技术兼具军民两用性,在快速定位、快速发现、快速评估的基础上,与企业草签合同,跳过繁杂的国防采办流程,直接层报军委科技委,缩短决策审批流程,实现快速响应、快速运用、快速形成战斗力的目标。实现快速决策的前提就是减少军地合同当事人的纠纷,迅速达成合意,而定分止争的关键就是要合理确定权利归属,提高各方对合同效果的期待可能性。二、我国国防知识产权归属的立法梳理
从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国防知
识产权事业开始萌芽,经过50年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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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完善,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国防科技创新的国防知识产权归属制度,为规范国防智力成果的归属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一)法定归属下一元模式国防知识产权首要的价值是维护国防利益,制度上授权国家所有是其正当性所在。《专利法》第四条,在立法技术上通过委任性规则,将国防知识产权的归属权委任于其他部门设立,对此问题采取回避的态度;《科技进步法》第二十条运用排除性条款,属于排除性条款,也未对国防知识产权归属作出明确。《国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防知识产权归属国家。但是,从当时的立法背景看,民营企业科技能力相对较弱,我国参与国防科研的主体是军队系统和军工系统的科研力量,法律指称的主体应该仅指后者而不包括前者。伴随国家整体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大量民营企业踊跃“参军”,其在完成国家科研项目中形成的国防知识产权则需要区分是否涉及国家核心利益,分别考虑。比如军民两用的智力成果,完全可以参照普通知识产权对待。因此,从法律层面看,我国国防知识产权归国家所有,但在主体的涵盖面上仍有缺陷。
《国防专利条例》对国防专利的申请、审查、批准、转让、许可、保密解密等进行了系统的规范,遗憾的是未就国防专利的归属进行明确。《武器装备研制合同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国防知识产权归国家所有。因此,从行政法规层面看,国防知识产权归国家所有。
《国防科学技术预先研究成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国防知识产权归属国家所有。《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和《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十一条都采用排除性规则,未就国防知识产权归属作出明确规定。从行政规章层面看,国防知识产权归国家所有。
综上所述,国防知识产权的客体涉及国防利益,主体主要为军工系统和军队系统的科研力量,经费由国家承担,由此形成的国防知识产权与普通知识产权相较而言,维护国防利益的价值更具优先性,所以,权力配置上更偏向于国家所有的一元归属模式。
(二)合同约定下二元模式
《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两部部门规章,均有授权完成单位享有国防知识产权的条款,对国家成为权利主体进行了类似的限制,即需要满足维护国家利益和合同约定两个条件,从该规则涵射出国家的政策从“国家独有的一元模式”向“国家或者完成人所有的二元模式”转变,旨在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防建设,打破了“谁投资,谁拥有”的传统国防知识产权归属模式,形成多元主体参与国防科技创新竞争格局。
从立法实践可以得出,我国国防知识产权归属制度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元模式和合同约定的二元模式并存的归属模式,两者均以维护国防利益为目标,共同为推动国防科技创新发展保驾护航。一元模式,更加强调国家对国防知识产权的绝对控制,由理性的国家对国防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运用、保护和服务全链路的干预,而这种绝对控制权的权源就是授权国家享有国防知识产权。二元模式,基于军民协同创新的策略,打破军工系统和军队系统在国防科技创新中一家独大的传统模式,吸引民营企业和地方高校踊跃“参军”,形成多元主体参与国防科技创新的良好氛围。
三、结论
受地方科学技术井喷式发展、战略新兴企业的崛起、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国防科研经费投向更加多样化等外部因素的影响,需要具有科技潜力的研究力量深度参与国防科研事业,形成军工系统、军队系统、民营企业及个人通力合作,
共同致力于国防科技事业建设的局面,需要重新审视现行的国防知识产权归属制度,以调动民营企业参军的积极性和期待值,采取国防知识产权归属国家或者企业(个人)的二元模式,是适应国防科技创新的最优路径。二元归属模式,既符合《专利法》所构建的委托发明制度,尊重完成人的权利,有利于构建法制统一的国防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又符合我国的立法实践,有助于推动国防知识产权的法治实施,确保书本上的法律植根于实践。
然而,国防利益与个人私益的冲突是国防知识产权所固有的内在属性,采用合同约定下的二元归属模式,同样面临国防利益与个人私益的权衡,只有辩证地处理好两者的关系,才能避免顾此失彼的问题。为此,需要对国防科技创新响应下的智力成果进行区分,如若该智力成果涉及国家安全需要保密,则通过合同约定,由国家享有国防知识产权,军事行政机关代为履行管理职责,通过绝对的控制权防止技术秘密外泄,确保国防利益的实现。如若该智力成果不涉及国家安全,则按照委托发明的规则确定权利归属。Z
参考文献
[1]深圳新闻网.全国首个国防科技创新快速响应小组在深圳启动[EB/OL].(2018-03-15).www.sznews/news/content/2018-03/15/content_18663957.htm.
[2]深圳政府在线.快响小组简介[EB/OL].(2018-04-11).v/cn/xxgk/kxxzxmsb/content/post_1326218.html.
[3]纪建强,童敏慧,旷毓君.创新驱动发展下国防专利制度面临的问题与完善[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6,33(10):105-109.
(作者单位:国防大学政治学院西安校区)
作者简介:杨尼惹,生于1984年,男,彝族,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行政法。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22:36:5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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