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读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读
计算机软件可以申请专利吗?如何申请计算机软件专利?哪种情况下才能申请软件专利?⼜如何写专利申请书?需要注意些什么?有没有相关的专利书样本可供下载?所有这些都是那些软件开发⽜⼈们关⼼的话题。本⽂重点分析了专利实质审查中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规定的⼀些要点。建议你读完本⽂后,再读⼀下《⼿把⼿教你写专利申请书·如何申请专利》⼀⽂,以更清楚如何进⾏相关专利申请书的写法。
计算机软件可以申请专利吗?回答是肯定的,但也是有条件的。
众所周知,计算机软件可以进⾏软件著作权登记,⽤著作权法加以保护。但其中有⼀些与硬件有关的计算机软件也可以申请专利,使保护更加充分有效。例如,应⽤于⼯业化⽣产的⾃动化设备,需要通过计算机软件加以控制,那么科研⼈员设计了⼀套新的计算机软件,使其控制精度得以提⾼,⾃动化设备的运⾏效率也⼤为提⾼,从⽽有效地提⾼了⽣产效率,产⽣了良好的技术效果,这类计算机软件就可以通过申请专利的形式加以保护,使保护更有⼒度。
关于专利审查的规定《审查指南》中第九章“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规定”中有这么⼀段话: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是指为解决发明提出的问题,全部或部分以计算机程序处理流程为基础,通过计算机执⾏按上述流程编制的计算机程序,对计算机外部对象或者内部对象进⾏控制或处理
的解决⽅案。所说的对外部对象的控制或处理包括对某种外部运⾏过程或外部运⾏装置进⾏控制,对外部数据进⾏处理或者交换等;所说的对内部对象的控制或处理包括对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的改进,对计算机系统内部资源的管理,对数据传输的改进等。涉及计算机程序的解决⽅案并不必须包含对计算机硬件的改变。
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款第(⼆)项的规定,对智⼒活动的规则和⽅法不授予专利权。
“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规定”指出,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下⾯原则进⾏审查:
(1)如果⼀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种算法或数学计算规则,或者计算机程序本⾝或仅仅记录在载体(例如磁带、磁盘、光盘、磁光盘、ROM、PROM、VCD、DVD或者其他的计算机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或者游戏的规则和⽅法等,则该权利要求属于智⼒活动的规则和⽅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如果⼀项权利要求除其主题名称之外,对其进⾏限定的全部内容仅仅涉及⼀种算法或者数学计算规则,或者程序本⾝,或者游戏的规则和⽅法等,则该权利要求实质上仅仅涉及智⼒活动的规则和⽅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如,仅由所记录的程序限定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或者⼀种计算机程序产品,或者仅由游戏规则限定的、不包括任何技术性特征,例如不包括任何物理实体特征限定的计算机游戏装置等,由于其实质上仅仅涉及智⼒活动的规则和⽅法,因⽽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但是,如果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介质涉及其物理特性的改进,例如叠层构成、磁道间隔、材料等,则不属此列。
(2)除了上述(1)所述的情形之外,如果⼀项权利要求在对其进⾏限定的全部内容中既包含智⼒活动的规则和⽅法的内容,⼜包含技术特征,例如在对上述游戏装置等限定的内容中既包括游戏规则,⼜包括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就整体⽽⾔并不是⼀种智⼒活动的规则和⽅法,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条第⼀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案。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只有构成技术⽅案才是专利保护的客体。
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案执⾏计算机程序的⽬的是解决技术问题,在计算机上运⾏计算机程序从⽽对外部或内部对象进⾏控制或处理所反映的是遵循⾃然规律的技术⼿段,并且由此获得符合⾃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则这种解决⽅案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条第⼀款所说的技术⽅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案执⾏计算机程序的⽬的不是解决技术问题,或者在计
算机上运⾏计算机程序从⽽对外部或内部对象进⾏控制或处理所反映的不是利⽤⾃然规律的技术⼿段,或者获得的不是受⾃然规律约束的效果,则这种解决⽅案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条第⼀款所说的技术⽅案,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如,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案执⾏计算机程序的⽬的是为了实现⼀种⼯业过程、测量或测试过程控制,通过计算机执⾏⼀种⼯业过程控制程序,按照⾃然规律完成对该⼯业过程各阶段实施的⼀系列控制,从⽽获得符合⾃然规律的⼯业过程控制效果,则这种解决⽅案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条第⼀款所说的技术⽅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案执⾏计算机程序的⽬的是为了处理⼀种外部技术数据,通过计算机执⾏⼀种技术数据处理程序,按照⾃然规律完成对该技术数据实施的⼀系列技术处理,从⽽获得符合⾃然规律的技术数据处理效果,则这种解决⽅案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条第⼀款所说的技术⽅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案执⾏计算机程序的⽬的是为了改善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通过计算机执⾏⼀种系统内部性能改进程序,按照⾃然规律完成对该计算机系统各组成部分实施的⼀系列设置或调整,从⽽获得符合⾃然规律的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改进效果,则这种解决⽅案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条第⼀款所说的技术⽅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感觉很奇怪,有点难懂是不是?
举例说明:
⽐如:利⽤计算机程序求解圆周率的⽅法和⼀种⾃动计算动摩擦系数μ的⽅法就属于智⼒活动,不受专利保护。
再如:利⽤计算机程序控制油墨颜⾊的配制,其⽬的是为了更好地控制油墨颜⾊的配⽐,解决的是技术问题,该⽅法通过执⾏计算机程序完成对油墨颜⾊配制⼯艺进⾏的处理,反映的是根据⾃然原理(CMYK四⾊配制原理)进⾏精确、实时控制,利⽤的是遵循⾃然规律的技术⼿段,由于精确实时地控制了颜⾊⽐例,从⽽使配制效率、配制质量⼤为提⾼,所获得的是技术效果。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是⼀种通过执⾏计算机程序实现⼯业过程控制的解决⽅案,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条第⼀款规定的技术⽅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明⽩了吧?
再举个汉字编码和键盘输⼊法的例⼦:⽐如“五笔字型”,将所有汉字的笔划分成五种基本笔型(横1竖2撇3捺4折5),然后依照⼀些⼈为的规则,⽐如:属于⼀横的字根中含有“⼀”,“青”字头……什么“王旁青头兼五⼀”之类的,这就属于智⼒活动。但如果继续更多⼯作,将它与键盘结合起来,将G所在的
键与“王旁青头兼五⼀”结合起来,利⽤电脑程序,构成计算机系统处理汉字的⼀种计算机汉字输⼊⽅法或者计算机汉字信息处理⽅法,使计算机系统能够以汉字信息为指令,运⾏程序,从⽽控制或处理外部对象或者内部对象,则这种计算机汉字输⼊⽅法或者计算机汉字信息处理⽅法构成专利法实施细则第⼆条第⼀款所说的技术⽅案,不再属于智⼒活动的规则和⽅法,⽽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OK。更清楚点了吧?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12:23:5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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