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及其制造方法、技术特征限定的内容与主题名称不一致两种情况下重复...

产品及其制造方法、技术特征限定的内容与主题名称不一致
两种情况下重复授权的判断
谢磊1  闫磊1  任七华1  邱俊杰1
摘要:本文结合具体案例对主题名称不同的情况下,产品及其制造方法以及技术特征限定的内容与主题名称不一致两种情况的重复授权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并对上述情况下的重复授权的判断标准、审查策略以及对审查指南的修改提出了一些个人看法。
关键词:重复授权主题名称权利冲突一、重复授权的相关规
《专利法》第 9 条规定了“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 6 小节规定:专利法第 9 条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41 条中所述的“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两件或两件以上申请(或专利)中存在的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
对于重复授权的审查标准,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的6.1 节规定:判断时,如果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
的一项权利要求与另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某一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相同,应当认为它们是同样的发明创造。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的6.1 节同时规定:应当注意的是,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仅部分重叠的,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例如,权利要求中存在以连续的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的,其连续的数值范围与另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数值范围不完全相同的,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因此,要构成重复授权,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个条件是两份专利或者申请的申请日相同2,另一个是两份专利或者申请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完全相同。权利要求保护范围部分相同,不属于重复授权。
专利法之所以规定重复授权,主要是为了防止权利冲突。专利权是给予发明创造的所有人以一定地域和时期内对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和排他权。基于这种排他性的独占权,一项发明创造只能给予一项专利权,否则就违背了专利权的独占性原则,同样的发明创造有多项专利权就是重复授权。可以设想如果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给予两个以上申请人以两项以上的“专利权”,那么这些“专利权”便无独占性可言,必然会导致权利冲突,也会使其他市场主体处于无所适从的地位,专利也就失去了意义。
如果将两项同样的发明创造授予同一个申请人,从表面上看不存在权利冲突,但是在后续程序中面临着权利冲突的可能,例如后续程序中专利权人将专利权进行转让、许可,可能将同样的发明创造分别
转让或独占许可给不同的单位和个人,使其权利产生冲突。因此避免同样的发明创造授予同一申请人多项专利权,可以更彻底的防止后续权利冲突。
根据两份专利或者申请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完全相同这一条件,可以推断出重复授权是要求权利的绝对冲突,即专利产品或者方法落入一份专利或者申请的保护范围,必然会落入另一份专利或者申请的保护范围。因此从防止权利冲突的立法宗旨上讲,构成权利绝对冲突的两份专利或者申请也应当是构成重复授权。
笔者认为,在专利审查阶段,即使将多份保护范围完全相同的发明创造进行授权,也不会产生所谓的实际上的权利冲突。因此权利冲突不是体现在专利审查阶段,而是体现在专利
1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材料工程发明审查部。四位作者对本文的贡献相同,同为第一作者。
2  申请日不同的一般采用新颖性和抵触申请进行处理。
权行使中,此时保护范围完全相同的发明创造就会产生权利上的冲突,因此重复授权的权利冲突主要体现在专利侵权阶段,专利侵权阶段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对重复授权的判定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尽管重复授权的权利冲突发生在侵权阶段,但是在专利审查阶段通过避免授予多份保护范围相同的专利权,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后续侵权中由于重复授权导致的权利冲突的发生。
一般情况下,构成重复授权的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及具体的技术特征都是相同的,因此,如果两份专利申请的主题名称不同,表示两份专利申请保护的是两种不同的产品或方法,它们之间一般不存在重复授权。本文就结合案例对主题名称不同的专利申请的重复授权进行探讨。
二、产品及其制造方法的情况
案例1:申请1 的权利要求:一种翅片管,包括管子和翅片,所述的翅片为……;申请
2 的权利要求:一种翅片管的制造方法,包括提供管子的步骤,提供翅片的步骤,将翅片和管子形成翅片管的步骤,所述的翅片为……。
1.分析:从权利要求解释的角度来说,申请1 是产品权利要求,请求保护一种已经制造好的翅片管,申请2 是方法权利要求,请求保护一种制造相应的翅片管的方法,因此从保护范围来说,这两份申请的保护范围即不相同,也没有重叠。一般情况下认为,在时间关系上,申请1 和2 的保护不是在同一个时间段的,制造方法在产品形成之前,产品在制造方法完成
之后。产品必然是先制造,因此申请2 应当先获得保护,此时(即生产过程)因为没有形成产品,因此申请 1 不可能获得保护;当产品形成后,制造方法已经结束,实际上此时已经没有制造方法可以保护,但是这时候已形成产品,因此申请1 此时可以获得保护,申请2 此时不能获得保护。所以,从权利要求解释的角度来说,两份申请之间不构成重复授权。
另外,根据中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方法专利,专利权人除了可以禁止他人使用其专利方法外,尚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这被称为方法专利的延伸保护,即“对专利方法的保护延及产品”。因此对于申请 2 的保护范围延伸到申请1 中的翅片管,从这一角度来说申请2 中的方法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实际上包括了申请1 的产品权利要求。而申请1 中的产品却没有包括申请2 中的技术方案,因此两者的保护范围构成重叠,不构成重复授权。
申请1 为产品权利要求,但是要获得翅片管这一产品,必然存在翅片管制造方法这一过程(限于此申请的情况,以下相同),即申请 2 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这一过程,否则天然生成的物品不能获得专利权保护。如果一个产品侵犯了申请1 的专利权,则伴随着产品必然存在的制造方法必然会侵犯申请2 的专利权;同理,申请2 为方法权利要求,在形成申请2 的方法技术方案的时候,必然会生成申请1 中的翅片管这一产品,因此如果制造方法侵犯了申请2 的专利权,则伴随着方法而形成的产品必然会侵犯申请1 的专利权。因此当专利权人行使申请1 所形成的权利时,必然会与申请2 所形成的权利冲突,同样,专利权人在行使申请2 形成的权利必然会与申请1 形成的权利冲突。因此这两份权利之间形成了绝对的权利冲突,笔者认为应当构成重复授权。
2.相关建议笔者认为,重复授权的权利冲突主要体现在专利侵权阶段。如果在行使权利
的时候,侵
犯申请1 授权后的专利权1 的时候必然会侵犯申请2 授权后的专利权2,同时侵犯专利权2 的时候必然会侵犯专利权 1,两份权利之间形成了绝对的权利冲突,这时候应当认为两份专利权之间构成了重复授权。如果实现专利权1 中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同时必然实现专利权
2 的技术方案,同样实现专利权2 的技术方案的同时必然会实现专利权1 的技术方案,应当认为侵犯专利权1 的情况下必然会侵犯专利权2,同理,侵犯专利权2 必然会侵犯专利权1。因此应当认为两者之间构成重复授权。在进行审查的时候应当从两份申请技术方案之间必然
的联系进行充分的说理。同时对审查指南重复授权的判定标准进行修改,从侵权中权利冲突的角度规定重复授权的问题。
三、技术特征限定的内容与主题名称不一致的情况
案例2:申请1 的权利要求:一种换热装置,其特征是:换热器热端进口与柴油机尾气进口连接,换热器热端出口与除尘装置连接换热器的冷端进口与除雾器连接,换热器的冷端出口与SCR脱硝装置连接,所述换热器的结构为……。申请1 为发明专利申请。
申请2 的权利要求:一种换热器,其特征是:换热器热端进口与柴油机尾气进口连接,换热器热端出口与除尘装置连接换热器的冷端进口与除雾器连接,换热器的冷端出口与SCR脱硝装置连接,所述换热器的结构为……。申请2 为实用新型专利。
1.分析:
在实务操作中,有许多人认为申请 2 中除了换热器结构外,其他特征对于权利要求的保护主题换热器没有限定作用,因此在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的时候不予考虑,得出两者之间不构成重复授权。如果真正按照上述方法对申请2 进行解释,则会对专利权人有利,因为按照上述的解释实际上相当于删除了申请2 中技术方案中的某些技术特征,扩大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也不符合侵权判定中的全面覆盖原则,严重损害公众利益。试想,如果权利要求中的所有特征都是类似的特征,岂不是保护范围仅仅剩余一个主题。
实际上,此种权利要求可以归为权利要求主题名称与实际保护范围不一致,因此造成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但是因为实用新型已经获得授权,根据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确定力和拘束力3,应当推定其为清楚4,需要对其保护范围进行解释。从实用新型限定的技术特征来看,事实上专利权人保护的就是实用新型专利中的换热装置,因此实际上应当把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主题解释为一种换热装置。
有人认为上述的解释方法对专利权人不利,缩小了专利权2 的保护范围。但是从专利法和合同理论上讲,专利权是专利权人与代表公众利益的政府之间签订的一份合同,此份合同对社会公众具有合同上的效力,而根据请求原则,权利要求书又是申请人进行起草的一份合同文本,政府只对其中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例如新颖性、创造性、不支持等)进行干预,对于其他的内容不进行过多的干预,因此权
利要求书相当于申请人起草的一份格式合同。对于格式合同,司法解释规定了具有多种不同的解释的时候,要向着起草者不利的解释方式进行解释5。因此上述的权利要求应当按照保护范围缩小的方向进行解释6,即把实用新型专利解释为一种换热装置。
笔者认为对于权利要求的解释,首先是法律问题,因此当某一特征的解释具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的时候,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解释。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不能将其认定为不具有限定作用。在进行重复授权的判断中,因为法律没有对申请2 的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特征进行特殊的规定7,因此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应当首先应
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即对任何人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有效并获得社会尊重和信任的法律效力。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就具有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具有不可变更性,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就具有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参见周佑勇《行政法原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 214-216
4既然实用新型已经获得授权,根据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应当推定实用新型的专利符合授权条件,根据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实用新型在被无效掉以前,应当认为其有效。根据行政行为的拘束力,行政机关也应当受到约束,而不应当推定授权的实用新型无效。
5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 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6 此种解释方式要以一定条件为前提,例如要首先满足同一术语具有相同的解释、具体实施例应当解释到
权利要求中、独立和从属权利要求具有不同的保护范围等条件,笔者认为应当在其他的解释方式穷尽后,才能采用对申请人不利的解释方式。
7  特殊规定是指相关法律规定对权利要求的某些特征进行了特殊的规定,例如用途特征的解释等
当认为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都具有限定作用,然后再考虑其实际保护的范围,从而判
断是否构成重复授权。因此笔者认为案例3中两者重复授权。
2.相关建议在进行审查或者无效宣告的时候,如果申请人相同,首先直接推定发明和
实用新型之间
保护范围完全相同,这种不具有限定作用的充分理由由申请人提供,审查员根据申请人提供
的充分理由来判断是否构成重复授权;如果申请人提供的理由不充分,则应当判定两者之间
构成重复授权,如果申请人的理由充分,则应当认定两者之间不构成重复授权。如果说理或
者证据令审查员无法形成明确的自由心证,使得是否构成重复授权无法确定的情况下,笔者
认为此时的理由或者证据应当属于和创造性中的商业成功的举证类似,属于举证责任的特殊
构成要件8或者权利障碍规范9,因此应当由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应当认为两者之间构成重复授权。
对于申请人不同的情况,因为实用新型已经授权,考虑双方地位的平等性,可以直接做
出授权决定。在无效阶段,因为申请人地位已经处于平等的地位,首先直接推定发明和实用
新型之间保护范围完全相同,这种不具有限定作用的充分理由由申请人提供,审查员根据专
利权人提供的充分理由来判断是否构成重复授权。
四、判定标准以及审查策略根据前面的讨论,判断不同主题名称下的重复授权的问题,
笔者提出如下的判定标准: 1)在判定不同主题名称的重复授权的问题时,不应当限于主题名称,而是要从整体技
术特征一一对应出发考虑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否完全相同。 2)在判断重复授权的时候,要从行使专利权时的权利冲突出发,只要两者之间必然存
在权利冲突,则就认为属于重复授权。根据上面的判定标准,笔者将本文所提及的两个案例的审查策略归纳如下:
(一)产品及其产品的制造方法的情况如果实现产品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同时必然实现产品制造方法的技术方案,同样实现
产品制造方法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同时必然会实现产品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应当认为侵
犯产品专利权的情况下必然会侵犯其方法专利权,同理,侵犯方法专利权必然会侵犯其产品
专利权。因此应当认为两者之间构成重复授权。此判断方式可以引申为如果产品能够通过受
保护的方法专利权之外的方法制造出来或者此方法能够制造出其他产品,那么重复授权原则
不适用。
(二)技术特征限定的内容与主题名称不一致的情况
对于类似案例 2 的情况,如果经过分析,发现两者保护范围存在相同的可能,则按照下
面的情况进行审查:
1、审查阶段如果申请人相同,首先直接推定两者之间保护范围完全相同,审查员根据
申请人提供的
理由来判断是否构成重复授权。对于申请人不同的情况,如果作为对比文件的申请已经授权,可以直接做出授权决定。
如果作为对比文件的申请没有获得授权,则可以直接推定两者之间保护范围完全相同,向两位申请人发重复授权通知书,审查员根据两个申请人提供的理由来判断是否构成重复授权。
2、无效阶段
8 特殊构成要件是指表现从事民事行为所产生法律效果的特定条件。与之对应的是一般要件,指的是当事
人从事法律行为应当符合法律上的基本要件。参见《民事证明责任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 年第77 页。
本案例中,一般要件就是要考虑权利要求中的所有特征,但是对于不考虑的特征则形成了特殊的构成要件。
9 权利障碍规范是指权利发生时,权利的效果因为受到障碍而使权利不能发生。参见《民事证明责任研究》,
法律出版社,2007 年第186 页。本案例中,审查员已经证明重复授权的权利发生,申请人提供新的事实来
证明其不发生,因此申请人对新的事实承担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在无效阶段,首先直接推定两者之间保护范围完全相同,审查员根据专利权人提供的理由来判断是否构成重复授权。
参考文献:
[1] 周佑勇《行政法原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 214-216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 条
[3] 毕玉谦《民事证明责任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77,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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