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复习资料

考试提纲
1. 作者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
答:《伯尔尼公约》将作者列为第一保护主体,保护其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精神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收回权。其中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所有成员国必须保护的精神权利。精神权利不依赖经济权利而独立存在,即使经济权利已被转让,精神权利依然由作者享有。
公约规定的经济权利包括翻译权、复制权、表演权、广播权、朗诵权、改编权、录制权和制片权。另外公约还规定了追续权,但不是最低保护要求,由各成员国自行规定。
2. 作品的独创性。
答:独创性亦称原创性,是作品的本质属性。各国著作权法都将独创性作为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先决条件之一。独创性是指作品由作者自己通过智力劳动创作而成,而非抄袭之作。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与专利制度中发明的新颖性要求不同。发明的新颖性要求意味着发明必须是首创的,前所未有的。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仅意味着作品是非抄袭的和有差异的即可,
即使表现形式与某一已有作品因偶合而相似也无妨。例如,两个人在同一位置、同一时间拍摄同一景物而产生的两张相似的照片,由于并不是相互翻拍的产物,因而都可以成为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分别受到保护。
3. 专利的种类以及各自的保护期限。
答:专利的种类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只在法定期限内有效,在我国,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算。
(专利权属于一种工业产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等工业产权的基本特点。)
4. 商标的显著性。
答: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作为商标保护的“灵魂”和商标法正常运行的“枢纽”,商标显著性一直以来都受到理论和实务界的特别关注。
商标显著性的划分
  (1)构成商标的符号要素为自创无含义的单词或词组、或由动物卡通造型或通过特殊手法表现出的形态的,则属于强商标,例如使用在“冰箱”上的“海尔”商标、使用在“彩胶卷”上的“柯达KODAK”。商标的固有显著性不仅体现在其符号要素的内容上,还体现在符号要素的表现形式上。以文字商标为例,其固有显著性不仅体现在字词组合上,还体现在其表现形式上即含有一定设计成份的字体或者组合形式,如特殊字体、手写体(含签名)等。一般而言,商标固有显著性越强,获得特殊保护的可能性越大。
  (2)构成商标的符号要素为普通有含义的单词或词组、或者由某类商品上常见图形、或由自然界动物的常见形态的,则属于弱商标,例如使用在“葡萄酒”上“长城”商标、使用在“酒”上的“草原”商标。
  (3)如果商标由不具备显著性的符号构成则不成其为商标,只是符号。
5. 作者和著作权人的关系。
答:一般作者就是著作权人,但在发生著作权继承交易等情况下,著作权人就发生了转移,但是转移的也只是“财产权”,书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还是属于原作者的。
作者一般都是人,当然如果是单位意志下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著作那么单位就是作者。
职务作品,一般作者都只有署名权,对于“财产权能”都归属于单位,单位可以说是著作权人,行驶权利。
6. 专利的三性审查。
答:① 发明创造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即通常所说的专利“三性”。
② 实质审查也称技术审查,主要是对发明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审查。我国《专利法》第35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
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由于实审的复杂性,审查周期一般要1年或更长时间,若从申请日起2年内尚未授权,从第3年起应当每年缴纳申请维持费,逾期不缴纳或缴纳费用不足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发明专利申请在实质审查中未发现驳回理由的,或者经申请人修改和陈述意见后消除了缺陷的,审查员将制作授权通知书,申请按规定进入授权准备阶段。
7. 专利的许可使用方式。
答:按许可方式分为:普通许可、排他许可、独占许可。
普通许可:专利权人可以把专利同时许可给多人,专利权人和这些被许可人都可使用该专利。
排他许可:只有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可以使用该专利。
独占许可:专利权许可给他人后,只有被许可人才能使用该专利,其他任何人(包括专利权人自己)均不能使用该专利。
8. 专利中的职务专利问题。
答:
9. 版权作品的合理使用问题;作者的权利限制。
答:①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合理使用,指的是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合理使用的范围包括以下12种。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
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12种合理使用行为,同样适用于对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出版者权利的限制。
②?法定许可,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方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按规定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的制度。
所谓的“强制许可”,是指在著作权人无正当理由而不允许他人使用其作品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批准申请人有偿使用有关作品的制度。
10. 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和认定的条件。
答:① 驰名商标的认定有两种基本模式,即主动认定和被动认定。
主动认定方式是在并不存在实际权利纠纷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出于预防将来可能发生权利纠纷的目的,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
被动认定即商标所有权人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或商标侵权发生时,向商标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申请对个案商标进行是否驰名的认定。
② 国际商会1996年9月18日通过了《驰名商标保护决议案》,为驰名商标认定规定了较明确的标准:
(1)该商标在当地或国际间的认知程度;
(2)该商标固有的或获得的显著程度;
(3)该商标在当地或国际间的使用和广告宣传时间及地域范围;
(4)该商标在当地或国际间的商业价值;
(5)该商标在当地或国际间获得的质量形象;
(6)该商标所获得的在当地或国际间的使用和注册的专有性。
上述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基本反映了各国认定驰名商标的内容,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认可。
我国《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11. 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答:知识产权与传统的财产权(物权)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别,具有与传统财产权不同的法律特征。从理论上讲,一般来说知识产权具有以下特征:
(一)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
知识产权的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客体的“无形性”,即知识产权的客体无形的智利创作成果或者商业业标记,其本质是一种不具备物质形态、不占据特点空间、可以脱离其所有者其存在的无形信息。
(二)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即使指知识产权具有垄断性、独占性和排他性的特点,没有法律规定或知识产权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智力成果,否则就是侵权。
(三)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知识产权只在授予或确认其权利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这一特点有别于有形财产权。
(四)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这种权利仅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受法律的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失,即使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智力成果仍能发挥效用,但该知识产品却因进入“公有领域”而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所有和使用。
参考例题
1. 李某是A太阳能热水器制造公司的销售部经理,2000年3月以销售部经理兼翻译的身份,
随A太阳能制造公司组织的展团出国参加国际展览和进行考察,在参展和与外国同行交流中,接触了国际最新的技术信息,回国后,李某利用业余时间进行研究,独立完成了一项太阳能热水器的发明创造。问:
(1)李某可否作为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为什么?
(2)若李某利用工作时间进行研究,独立完成了该项发明创造,李某是否可作为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为什么?
(3)若李某利用了单位的技术秘密才作出该发明创造,谁可作为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为什么?
答:1、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19:27: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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