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式会社岛野与宁波市日骋工贸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

株式会社岛野与宁波市日骋工贸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
文章属性
【案 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案 号】(2012)民提字第1号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再审
【裁判时间 】2012.12.11
裁判规则
  已经写入权利要求的使用环境特征属于必要技术特征,对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使用环境特征对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定程度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具体确定,一般情况下应该理解为要求被保护的主题对象可以使用于该种使用环境即可,不要求被保护的主题
对象必须用于该种使用环境,但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以及专利审查档案后可以明确而合理地得知被保护对象必须用于该种使用环境的除外。
正文
 
株式会社岛野与宁波市日骋工贸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
 
民事判决书
 
(2012)民提字第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请再审人):株式会社岛野。住所地:日本国大阪府鶭市鶭区老松町三丁77番地。
  法定代表人:岛野容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巍,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莹,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宁波市日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慈溪市胜山镇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明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郁纪坤,宁波市日骋工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晓翔,浙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株式会社岛野与被申请人宁波市日骋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骋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申请再审人株式会社岛野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浙民再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2011)民监字第151号民事裁定,决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于2012年3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株式会社岛野委托代理人董巍、王莹,日骋公司委托代理人郁纪坤、戴晓翔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株式会社岛野于2004年8月27日起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称,其是ZL94102612.4号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自2003年起,在中国内地市场上发现日骋公司生产销售的RD-HG-30A、RD-HG-40A型自行车后拨链器侵犯了株式会社岛野的上述专利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日骋公司立即停止制造和销售侵权产品;2.日骋公司立即销毁所有剩余侵权产品、侵权产品宣传资料以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并删除互联网上有关侵权产品的广告;3.赔偿株式会社岛野经济损失30万元。
  日骋公司辩称:株式会社岛野在专利审批程序中为获得专利权多次应专利局的要求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最明确的在于增加了技术特征“自行车车架后叉端延伸部的连接结构”,该增加的技术特征表明株式会社岛野发明专利技术方案中自行车车架后叉端必须设有延伸部,延伸部上必须设有专门的连接结构、该连接结构用于安装换挡器。因此,该专利所保护的是改进的车架后叉端、后拨链器及其装配方案。被诉侵权产品根本不涉及自行车车架,
其可以装配在各种形式和结构的常规自行车上,故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株式会社岛野是专利号为ZL94102612.4、发明名称为“后换挡器支架”的中国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日为1994年2月3日,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2月11日,目前处于有效状态,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专利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书记载:1.一种用于将后换挡器(100)连接到自行车车架(50)上的自行车后换挡器支架,所述后换挡器具有支架件(5)、用于支撑链条导向装置(3)的支撑件(4),以及一对用于连接所述支撑件(4)和所述支架件(5)的连接件(6、7),所述自行车车架具有形成在自行车车架的后叉端(51)的换挡器安装延伸部(14)上的连接结构(14a),所述后换挡器支架包括:一由大致L形板构成的支架体(8);设在所述支架体(8)一端近旁,用于将所述后换挡器(100)的所述支架件(5)连接到所述架体(8)上、可绕第一轴线(91)枢转的第一连接结构(8a);设在所述支架体(8)另一端近旁,用于将所述支架体(8)连接到所述自行车车架(50)的所述连接结构(14a)上的第二连接结构(8b);以及用于与所述换挡器安装延伸部(14)接触从而使所述后换挡器(100)相对于所述后叉
端(51)以一种预定的姿势定位的定位结构(8c);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连接结构(8a)和所述第二连接结构(8b)的布置应使当所述支架体(8)安装在所述后叉端(51)上时,所述的第一连接结构(8a)提供的连接点是在所述第二连接结构(8b)提供的连接点的下方和后方。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行车后换挡器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第二连接结构(8b)的形式是一大致圆形孔。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自行车后换挡器支架,其特征在于,具有一连接螺栓(16),穿过所述大致圆形孔并被拧紧,以将所述支架体和所述后换挡器安装延伸部(14)互相连接。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行车后换挡器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定位结构(8c)的位置邻近所述第二连接结构(8b)。5.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自行车后换挡器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定位结构(8c)是从所述板的表面上延伸的一个凸台。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自行车后换挡器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定位结构(8c)是通过压制形成的。
  在本案专利申请的审批过程中,株式会社岛野提交的原始文本的权利要求1的内容为:“1.一种在自行车车架的后叉端的供安装换挡器的延伸部上形成的连接结构将后换挡器连接到自行车车架上的后换挡器支架,该后换挡器支架包括:一个支架体;设在该支架体一端近旁,用于将所述后换挡器连接到该支架体上的第一连接结构;设在该支架体另一端
近旁,用于将该支架体连接到所述自行车车架的所述连接结构上的第二连接结构;和用于与所述供安装换挡器的延伸部接触从而使后换挡器相对于所述后叉端以一种预定的姿势定位的定位结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专利局(后更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其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认为现有技术已公开了一种将自行车后拨链器安装于自行车后叉端的自行车后拨链器安装支架,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公开的已有技术不具备新颖性。后株式会社岛野将本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修改为如下内容:“1.一种用于将后换挡器(100)连接到自行车车架(50)上的后换挡器支架,所述自行车车架具有形成在自行车车架的后叉端(51)的换挡器安装延伸部(14)上的连接结构(14a),所述后换挡器架包括:一个支架体(8);设在所述支架体(8)一端近旁,用于将所述后换挡器(100)连接到所述支架体(8)上的第一连接结构(8a);设在所述支架体(8)另一端近旁,用于将所述支架体(8)连接到所述自行车车架(50)的所述连接结构(14a)上的第二连接结构(8b);以及用于与所述换挡器安装延伸部(14)接触从而使所述后换挡器(100)相对于所述后叉端(51)以一种预定的姿势定位的定位结构(8c);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连接结构(8a)和所述第二连接结构(8b)的布置应使当所述支架体(8)安装在所述后叉端(51)上时,所述的第一
连接结构(8a)提供的连接点从所述后叉端(51)看是在第二连接结构(8b)提供的连接点的下方和后方。”株式会社岛野在该次专利说明书上称:“本发明提供一种支架,当被连接到安装换挡器的延伸部上时,该支架为将要安装在自行车车架上的换挡器提供一个适当的连接位置,这样,被连接到该支架上的换挡器就易于呈现一个适当的安装姿势。”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其发出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认为现有技术已公开了一种用于将换挡器连接到自行车车架上的连接结构,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公开的已有技术不具备新颖性。株式会社岛野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第二次审查意见,作了如下陈述:“申请人对新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更清楚地描述本发明与已有对比文件的自行车换挡器的安装方式是不同的特征;对比文件公开的换挡器是直接安装在自行车车架后叉端的换挡器安装延伸部上,而本发明是将上述后换挡器的上述支架件(5)连接到上述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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