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顺心家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管 ...

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顺心家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14 
【案件字号】(2020)冀民辖终12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宣建新梁贤勇邢会丽 
【审理法官】宣建新梁贤勇邢会丽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七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顺心家私有限公司 
【当事人】七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顺心家私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七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顺心家私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国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陈国良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马腾飞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国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陈国良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马腾飞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国华陈国良马腾飞 
【代理律所】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七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石家庄市顺心家私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系因管辖权异议上诉的案件,应当主要从形式上审查、判断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权责关键词】无效催告撤销侵权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公司住所地侵权行为地证据撤诉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管辖权异议上诉的案件,应当主要从形式上审查、判断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根据    [2004]民三他字第4号通知的规定,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属于侵权类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权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到本案,被上诉人顺心公司所
在地石家庄市为涉嫌侵权行为发生地,原审法院作为河北省人民政府所在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双叶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3 21:20:59 
【二审上诉人诉称】双叶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2.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3.本案顺心公司不符合提起确认专利不侵权诉讼的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事实与理由: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并未明确规定专利不侵权诉讼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应由双叶公司住所地管辖。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及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标准》规定, 
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顺心家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民辖终123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七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双叶大道某某。
     法定代表人:金宝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石家庄市顺心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西塔子口村。
     法定代表人:王顺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良,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腾飞,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七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家庄市顺心家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心公司)确认专利不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1知民初3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双叶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2.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3.本案顺心公司不符合提起确认专利不侵权诉讼的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事实与理由: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并未明确规定专利不侵权诉讼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应由双叶公司住所地管辖。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及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标准》规定,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七台河市等区域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由此可以看出,本案双叶公司作为被告,且本案为确认专利不侵权之诉,双叶公司住所地位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故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2、根据2010年1月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顺心公
司不符合提起确认专利不侵权诉讼的条件。具体规定为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了侵权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通过书面方式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具体到本案双叶公司向顺心公司发出了律师函,顺心公司并没有通过书面的形式进行催告行使诉权,此后,双叶公司即专利权利人积极行使了诉权并提起了诉讼。因顺心公司提起专利无效宣告,专利权利不确定,双叶公司故而撤回了起诉。截止目前,顺心公司不参加口审、撤回了无效宣告请求,因此,顺心公司不满足法律规定的确认不侵权诉讼的发起条件。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顺心公司答辩称:双叶公司提起上诉的理由有两个,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并未明确规定专利不侵权诉讼管辖,本案应当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移送。二是顺心公司不符合提起确认专利权不侵权诉讼的条件。顺心公司认为,双业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1知民初305号民事裁定依法有据,本案应当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具体理由如下:一、确定本案管辖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
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3、《关于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旭阳恒兴经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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