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的冲突作者:冯书婷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1期 摘要:很多家具产品兼具实用性与艺术性的特点。如果一个家具产品具有实用性的同时,也具有审美艺术性,那么它就有可能同时成为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进而两种法律保护体系之间的冲突。冲突方式主要有两种:不同主体对同一家具分别享有两个权利;同一主体对同一家具同时享有两个权利。 关键词:家具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冲突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2-0225-01
作者简介:冯书婷(1996-),女,汉族,山西运城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经济法专业2013级本科生。
一、家具产品在知识产权法上的定性
(一)家具产品的特点
家具具有极鲜明的特性:家具贴近人们的生活,具有极大的普遍性;家具能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具有社会性;家具能够紧随时尚的潮流,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家具以满足日常生活需要为目的,因此家具必须具有实用性;家具美观的造型设计也十分重要,因此很多家具还具有艺术性。
在上述特征中,实用性和艺术性是家具最突出的特性。值得注意的是,家具一定具有实用性,但并非所有的家具产品都具有艺术性。只具有实用性的家具仅能通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受到保护,而具有艺术性的家具还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家具兼具审美艺术性和实用性,不仅能够实现家具应有的功能,还能增添生活情趣。这类家具因具有双重特点,故而拥有同时被专利权法和著作权法保护的可能。同时,也正因为很多家具同时具备实用性和艺术性,这两种权利保护体系间的冲突在其之上也体现得更为突出。
(二)家具产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和专利法保护的条件
1.家具产品受专利法保护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