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概论

一、课程主要内容
本课程主要内容包括:专利专利权的涵义;专利权的主体;客体;专利权授权的实质性条件;专利申请与审查;专利权的内容;专利权保护与专利侵权救济等。
二、教学目的
通过教学:(1)使学员能较好地理解、掌握专利法的基本知识;(2)提高学员专利权管理、运用、保护等方面的技能。
三、学习要求
要求学员:(1)能认真听讲;(2)能将所学知识与企业专利工作联系起来,指导相关的实践活动。
四、课程目录
第一讲  专利、专利权概述
第二讲  专利权的主体
第三讲  专利权保护的客体
第四讲  专利权授权的实质性条件
第五讲  专利申请与审查
第六讲  专利权的内容
第七讲  专利权保护与专利侵权救济
第一讲 专利、专利权概述
当前讲授
学习重点:
★专利、专利权的涵义;
★专利制度的理论根据;
★专利制度的作用。
学习难点:
★专利权的基本特征。
一、专利的涵义
专利对应的英文为patent,来源于拉丁文patents,其意思为“公开”或“公布”。14世纪英国国王常常以名为patent的证书形式(Letters Patent)授予引进新技术的外国技工一定期限垄断使用该技术的权利,而不受封建行会的干预,但要求对技术进行公开。
在此意义下,专利含有“公开”和“垄断或独占”双重涵义,或者含有以“公开”换取“垄断或独占”之意。
现代意义上的专利的含义:
1)指专利证书所授予的保护,即指专利权;
2)指专利证书所保护的客体,即发明创造;
3)指政府主管部门根据申请而颁发,主要是用来保护发明的一种文件,也称专利证书。
二、专利权的涵义、法律性质
专利权是指国家或地区专利主管部门依法授予申请人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时间内享有排他性的专有权或排他权(exclusive rights)。
《专利法》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
在法律性质上,专利权属于民事权利,但主要体现为一种财产权利,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值得注意的是,与一般民事权利不同,专利权非自然(动)产生,须满足一定条件、经申请、主管部门审查确认授予等。
三、专利权的基本特征
1非物质性,其客体主要是一种技术方案。
2排他性,也称独占性、专有性,是指专利权专属于权利人所有,非经权利人许可,其他人都不得利用;
3地域性,一国授予的专利权只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围内有效;
4时间性,专利权保护期限是有一定时间性的。
四、专利制度的起源、发展
1、起源
 有学者经考证后认为,专利制度主要起源于封建社会的“特权”。这种特权,或由君主个人授予、或由封建国家授予、或由代表君主的地方官授予,其最早表现形式为英国皇家的特许令。1236年英王亨利三世曾赐给波多尔的一个市民15年制作布的垄断权;1331年英王爱德华三世曾授予一个工匠在缝纫与染织技术方面独专其利。这种钦赐特权制度便是专利制度的萌芽。1474年威尼斯共和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最接近现代专利制度的法律(10年)——专利法的鼻祖。
1623年英国议会通过颁布了垄断法规(The Statute of Monopolies),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法。 18世纪初,英国改善了它的专利制度,加入了专利说明书,具有现代特点的专利制度最终形成。
2、国际上的发展
美国1790年颁布了专利法;法国在1791年颁布了专利法。此后俄国于1812年,荷兰于1817年,西班牙于1826年,德国于1877年,日本于1885年相继颁布了自己的专利法。
1883年第一个有关工业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保护工业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建立,确定了各成员国在制定工业产权法(包括专利法)时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
在现代,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对于专利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国际社会建立了许多专利方面的国际条约。
3、专利制度在我国的产生与发展
近代中国第一个将西方专利制度介绍到中国的,是太平天国的洪仁玕,他在《资政新篇》中提到,如有制作火轮、器械者,准许他们在一定的期间之内专有制造的权利。
清朝末年修订法律,1898年制定了一个《振兴工艺给奖章程》,对于有工艺方面的发明者不仅给予专有其利的期间,而且还规定可以给予不同品级的顶戴。
中华民国时期,不论是北京政府还是南京政府,都制定过奖励发明的法规。1944年,南京政府通过《中华民国专利法》,19491月起实施。
新中国成立后,1978年国家开始研究建立专利制度的必要性;1980年成立中国专利局,并开始着手起草中国专利法。
1984312日,历经数稿的专利法终于获得通过,于320日公布,198541日起实施。
199294日,通过专利法第一次修订,于199311日起实施。经过这次修改,中国专利制度已同发达国家专利制度保护水平相差无几。 2000825日,通过专利法的第二次修订,于200171日起实施。20081227日,通过专利法的第三次修订,于2009101日起实施。
五、专利制度的理论根据或专利制度(权)的起因
1、发展国家经济论(美国1790年专利法规定,为“促进科学和有用技术的进步”而授予专利权);
2、激励论(产权激励机制);
3、契约论(公开排他权);
4、自然权利论。
六、专利制度的作用
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专利法》第1条)
1、鼓励和调动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并有利于先进技术的引进;
2、促进科技信息的传播,提高科技研究和创新能力;
3、促进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讲 专利权的主体
当前讲授
学习重点:
★专利权主体的种类;
★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区别。
学习难点:
★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报酬问题。
专利权的主体即专利权人,是指依法享有专利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
专利权主体包括:发明人或设计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专利(申请)权的受让人;相关外国人。
值得注意:发明人、设计人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关系。
专利申请人是就一项发明创造向专利局申请专利的人。除职务发明外,一般情况下,发明人、设计人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为同一人。但以下几种情况下除外:
1)发明人、设计人通过合同将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取得申请权,成为专利申请人。
2)发明创造的继承人通过继承取得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
3)法律直接将专利申请权赋予发明人、设计人以外的其他人。如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人为发明人、设计人所在的单位。
一、发明人或设计人
1、涵义与要求:
发明人是指发明的完成人;设计人是指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完成人。就一项具体的发明创造而言,其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仅指那些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而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性工作的人,如试验员、描图员、机械加工人员等,均不是发明人或设计人。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发明人或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集体或课题组。(《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13条)
2、种类: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包括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和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两类。
非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既不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也没有主要利用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专利法》第6条)
如果一项非职务发明创造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明人、设计人共同完成的,则完成发明创造的人称之为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
二、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
对于职务发明创造来说,专利权的主体一般是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所在单位。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据此,职务发明创造分为两类: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和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1、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根据《细则》第12条,包括三种情况: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2、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一般认为,如果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料以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这种利用对发明创造的完成起着必不可少的决定性作用,就可以认定为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相反,如果仅仅是少量利用了本
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且这种物质条件的利用,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无关紧要,则不能因此认定是职务发明创造。
值得注意的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归属作出约定的,按约定来处理。此时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就不一定属于单位。
三、专利(申请)权的受让人
受让人是指通过合同而依法取得该专利(申请)权的单位或个人。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之后,如果获得了专利,那么受让人就是该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转让后,受让人成为该专利权的新主体。但此情形下,受让人并不因此而成为发明人、设计人,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也不因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而丧失其特定的人身权利。
从专利实施权的角度讲,专利法还保护专利实施权的受让人,也就是指通过合同约定,获得专利实施权的法人或个人,这些受让人在一定意义上也可视为是专利权的主体。
四、专利(申请)权人的继承人
五、相关外国人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
案例:姜牧诉TCL王牌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等职务发明案
原告:TCL王牌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TCL新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齐齐哈尔大学。
被告:姜牧,女,汉族。
被告:吴小平,男,汉族。
法院查明:吴小平19847月进入齐齐哈尔轻工学院任教。1995年齐齐哈尔师范学院和齐齐哈尔轻工学院合并,组建为齐齐哈尔大学。1997年齐齐哈尔大学正式成立(期间有两年
的过渡期,齐齐哈尔轻工学院被称为齐齐哈尔大学工学院)。吴小平进入该大学任教。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18:25:1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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