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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12.29
【字 号】云政发〔2020〕36号
【施行日期】2020.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20〕36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推动我省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创新在高新区发展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强化创新引领和科技支撑,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提升供应链现代化水平。继续坚持“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方向,牢牢把握“高”和“新
”发展定位,以创新驱动发展为根本路径,优化创新生态,集聚创新资源,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引领高质量发展。以深化改革、激发活力、转型升级为目标,完善竞争机制,加强制度创新,强化示范带动作用,构建开放创新、高端产业集聚增长极。聚焦加快发展八大重点产业、打造世界一流“三张牌”、建设“数字云南”、培育万亿级支柱产业、千亿级优势产业,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推动产业链优化升级,着力提升高新技术产业占比,将高新区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在加大研发投入、建设研发平台、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走在全省前列。
  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一)集聚高端创新资源。高新区要通过设立分支机构、联合共建等方式积极引入高校、科研院所建设各类创新平台。优先支持高新区建设省级以上创新平台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对高新区内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国家新认定的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期内每年给予100万元补助。支持高新区建设云南实验室。对新认定的国家和省级制造
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给予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吸引培育一流创新人才。支持高新区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对符合条件的,通过云南省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计划、引才引智项目计划等给予重点支持,在就医、住房、出入境通关便利等方面提供“一站式”服务。在高新区内企业工作的高端人才,经州、市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部门)批准,申请工作许可的年龄可放宽至65岁。高新区内企业邀请的外籍高层次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申办多年多次的相应签证;在高新区内企业工作的外国人才,可按规定申办5年以内的居留许可。对在国内重点高校获得本科以上学历的优秀留学生以及国际知名高校毕业的外国学生,在高新区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提供办理工作居留许可便利。(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外办,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各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行更加灵活的用人机制。对高新区管理机构中专业性较强的公务员岗位经审批同意后采取聘任制,实行协议年薪,一职一薪。对高新区内事业单位聘用的高层次人才可实
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薪酬激励机制,薪酬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建立高校、科研院所与高新区内企业挂钩合作机制,开展“双向兼职”,实行“双导师”制,设立“创新岗”。(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各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支持高新区围绕新兴产业、特主导产业,以“揭榜制”等方式组织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应用,面向国内外征集解决方案。支持高新区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同承担国家级和省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各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按照支持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政策,对科技成果在高新区内转化的出让方、受让方、转化服务机构给予经费补助;对开展科技成果应用示范和高价值发明专利转化的企业,根据该科技成果新增产值给予补助。支持在高新区内建设科技成果中试工程化服务平台,探索风险分担机制。支持高新区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培育技术经理(纪)人等专业人才,符合条件的技术经理(纪)人可参加相应系列的
职称申报评审。探索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激发企业创新发展活力
  (六)发展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高新区要加大科技招商引资力度,培育引进符合我省产业发展需求的高新技术企业落地园区。支持高新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高新区内企业首次获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3年有效期满重新获认定的,给予省级财政经费补助。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政策。(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各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积极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在高新区内创新创业,孵化和培育科技型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对高新区内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符合重点产业发展方向、首次投向市场的科技成果转化产品推行首购和订购制,对采购方按照成交金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可补助500万元。将科技型企业的创新产品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支
持高新区积极建设国家级和省级“双创”示范基地,建设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各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对科技创新创业的服务支持。支持高新区各类主体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围绕主导产业,发展研究开发、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等科技服务机构。面向高新区重点推广使用“科技创新券”。支持高新区产业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发展法务、商事和物流等生产性服务机构。(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各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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