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三德株式会社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三德株式会社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高行终字第3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汤锷,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郭鹏鹏,该委员会审查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德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神户市东滩区深江北町4丁目14番34号。
法定代表人冈田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国清,男,汉族,1967年11月26日出生,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韩旭,女,蒙古族,1976年2月7日出生,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略。
原审第三人株式会社东芝,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港区芝浦一町目1番1号。
法定代表人西田厚聪,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段晓玲,女,汉族,1966年1月1日出生,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孟璞,女,汉族,1981年2月7日出生,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一中行初字第16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2019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汤锷、郭鹏鹏,被上诉人三德株式会社的委托代理人郭国清、韩旭,原审第三人株式会社东芝的委托代理人段晓玲、孟璞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株式会社东芝是名称为储氢合金以及二次电池的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 2019年8月15日,三德株式会社就本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19年6月2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1021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10212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部分无效,在株式会社东芝于2019年4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1及权利要求18-28限定了采用铸造或者烧结方法生产所述合金,其强调的是采用铸造或者烧结的方法制造所述合金,而不是采用其他方法,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其所采用的铸造方法的具体实施步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上述记载结合公知常识,能够实现本专利所采用的技术方案。 因此,本专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证据5以比较例的形式将采用激冷法和铸造法制备合金的结果进行了比较,由此可见,以铸造法制备合金是本领域的现有技术。
本专利权利要求限定了采用铸造或烧结方法生产合金,但并没有对铸造法作进一步限定,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应该理解到本专利限定了必须通过铸造或者烧结方法而不
能通过其他方法来制造所述合金,其所述铸造法是一个上位概念,即包括专利说明书中和现有技术中所述的各种铸造法,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该技术特征已经在证据5中公开。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证据5中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铸造方法与事实不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第2目之规定,判决一、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10212号决定;二、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本专利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第10212号决定。
其理由为证据5明确记载了铸造法无法解决其技术问题,这种技术教导与本专利采用铸造法是完全相反的,在这种技术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任何动机将证据5与证据3、4结合。
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三德株式会社、株式会社东芝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7月23日公告授权的981031757号、名称为储氢合金以及二次电池的发明专利即本专利,其申请日为1998年6月17日,优先权日分别为1997年6月17日、1997年9月18日、1997年11月28日、1998年1月9日、1998年3月16日,专利权人为株式会社东芝。
本专利公告授权的权利要求书包含44项权利要求。
本专利说明书通过本专利的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具体实施方式和说明书附图等几个方面对本专利进行了说明。
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消除现有镁稀土元素型储氢合金氢太稳定以致难以释放氢的问题,从而提供一种储氢合金,它能容易地实现具有大放电容量的储氢电极。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提供了14种储氢合金。
其中,权利要求1-11和23-33中提供的合金具有特定的组成并通过铸造方法或烧结方法制造。
对于所述铸造方法,本专利说明书在第13页第17-23行、第15页第5行、第16页第14行、第17页第15行、第18页第27行、第20页第3行、第21页第15行、第22页第14行、第23页第16行中进行了说明。
例如,在说明书第13页第17-23行记载了如下内容
铸造方法
称量每一元素以获得预定的混合物,然后在如氩气气氛中用高频感应加热将其熔化,并浇铸在模中以获得具有所要成分的合金块。
用高频感应熔化制备母合金,如5-型合金,27-型合金,3-型合金,2-型合金,2-型合金,2-型合金。
然后,称量每一母合金以获得预定混合物,再用高频感应加热将其熔化,将所得熔化物浇铸在模中以获得具有所要成分的合金块。
2019年8月15日,三德株式会社以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
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15份附件,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其对应于证据1-8,其中
附件9即证据5系公开号为9703213、公开日为1997年1月30日的专利文件。
证据5公开了一种稀土类金属-镍系吸氢合金,在说明书中以比较例的形式将采用激冷法和铸造法制备合金的结果进行了比较。
其说明书中记载了如下内容
比较例1-4
除了用金型铸造在熔融温度1450℃时把和实施例1-3同样的合金熔融物注入水冷铜铸模中以形成一种厚20的合金外,其余和实施例1-1同样地制造合金和电池,并进行测定,其结果如表1-2所示。
2019年2月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了口头审理,三德株式会社明确放弃新颖性的无效
宣告理由,并明确以证据5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证据3或者证据4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11、权利要求23-33的创造性。
2019年4月25日,株式会社东芝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主动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2-14、21、22、34-36、43和44。
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为
1一种储氢合金,它含有用铸造或烧结方法生产的合金块或所述合金块的粉末产物,且所述合金块由下述通式1表示
1--111
其中1是从稀土元素和中选出的至少一种元素;1是从1,,,,,,,和构成的组中选出的至少一种元素;且,和的值分别满足下列条件01≤≤08,0<≤09,1-->0,以及3≤≤38。
2一种储氢合金,它含有用铸造或烧结方法生产的合金块或所述合金块的粉末产物,且所述合金块由下述通式2表示
1-11-22
其中1是从稀土元素和中选出的至少一种元素;2是从,,,,和构成的组中选出的至少一种元素;且,和的值分别满足下列条件01≤≤08,0<≤09,以及3≤≤38。
3一种储氢合金,它含有用铸造或烧结方法生产的合金块或所述合金块的粉末产物,且所述合金块由下述通式3表示
1--111-23
其中1是从稀土元素和中选出的至少一种元素;2是从,,,,和构成的组中选出的至少一种元素;1是从,,,,,,,,和构成的组中选出的至少一种元素;,,和的值分别满足下列条件01≤≤08,0<≤09,1-->0,0<≤09,以及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