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程序是什么

专利权⽆效宣告的程序是什么
专利权⽆效宣告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起,任何单位或个⼈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效的制度。我国专利权⽆效宣告制度的设置,是为了纠正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条件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的错误决定,维护专利权授予的公正性。接下来就由店铺的⼩编为⼤家介绍专利权⽆效宣告的程序的相关知识。
专利权⽆效宣告的程序是什么
⼀、办理标准表格格式的专利权⽆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
⼆、填写标准表格格式的⽆效宣告请求书
三、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式两份以及授权授权委托书。
专利权⽆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效宣告请求⼈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条、第⼆⼗三条、第
⼆⼗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三条或者本细则第⼆条、第⼗三条第⼀款、第⼆⼗条第⼀款、第⼆⼗⼀条第⼆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四、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效宣告请求书后,⾸先对其进⾏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的内容如下:
(1) 提出的⽆效宣告请求是否针对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
(2) 请求宣告⽆效的专利权是否已被⽣效的⽆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效;
(3) 提出⽆效宣告请求的请求⼈是专利权⼈的,是否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效,所提交的证据是否是公开出版物,如果专利权是共有的,提出⽆效宣告请求的请求⼈是否是所有专利权⼈;
(4) ⽆效宣告请求书是否符合标准表格规定的格式;
(5) 在提交有证据的情况下,⽆效宣告请求是否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否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6) ⽆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否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四条第⼆款规定的理由;
(7) 针对同⼀专利权,在后⽆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是否与已作出⽆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相同;
(8) 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效的,是否提交了⽣效的能够证明权利相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
(9) ⽆效宣告请求⼈是否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九⼗⼀条和第九⼗七条的规定缴纳⽆效宣告请求费;
(10) 请求⼈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请求⽆效宣告的,是否提交了委托书和写明了委托权限;请求⼈和专利权⼈是否委托了相同的专利代理机构;同⼀当事⼈是否委托了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多个单位或者个⼈共同提出⼀个⽆效宣告请求⽽未委托同⼀代理机构的,其⽆效宣告请求书及其他⽂件是否有所有单位和个⼈的签章。
五、专利复审委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通知书。
六、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效宣告请求后,请求⼈可以在提出⽆效宣告请求之⽇起1个⽉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
七、专利复审委受理后,专利复审委将⽆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件副本送交有关当事⼈,并指定期限要求其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案件审查需要将有关⽂件转送有关当事⼈。在需要指定答复期限的情况下,其指定答复期限为⼀个⽉。当事⼈期满未答复的,视为当事⼈已得知转送⽂件中所涉及的理由、事实和证据,并且未提出反对意见。
⼋、合议组根据当事⼈的答复和是否请求⼝头审理的情况,直接做出审查决定或决定进⾏⼝头审理,并发出⼝头审理通知书
九、在⽆效宣告程序中,合议组可以根据审查指南规定的情形向双⽅当事⼈发出“⽆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
在⽆效宣告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的,合议组可以向双⽅当事⼈发出“⽆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
(1) 当事⼈提供的事实或者证据不清楚或者有疑问的;
(2) 专利权⼈对其权利要求书主动提出修改,但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
(3) 需要引⼊请求⼈未提及的理由或者证据的;
(4) 需要发出“⽆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的其他情形。
审查通知书的内容所针对的⼀⽅当事⼈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书之⽇起⼀个⽉内答复。期满未答复的,视为当事⼈已得知通知书中所涉及的理由、事实和证据,并且未提出反对意见。
⼗、⽆效宣告程序中的中⽌:
⽆效宣告程序审查中,有专利权归属纠纷的,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专利权归属纠纷的当事⼈递交的书⾯的中⽌⽆效程序请求以及诉讼或调处受理通知书副本之⽇起,或者⾃收到有关⼈民法院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和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协助执⾏专利权保全的公函之⽇起,应当中⽌对该⽆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作出审查决定
⽆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 宣告专利权全部⽆效;
(2) 宣告专利权部分⽆效;
(3) 维持专利权有效。
⼗⼆、审查决定的送达、登记和公告
⼗三、⽆效宣告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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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2 21:33:2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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