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延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胡延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专利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 
【审理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5 
【案件字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21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徐燕如马军刘晓梅 
【审理法官】徐燕如马军刘晓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胡延杰;国家知识产权局;嘉兴四通车轮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胡延杰国家知识产权局嘉兴四通车轮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胡延杰 
【当事人-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嘉兴四通车轮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玉枢北京高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玉枢北京高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玉枢 
【代理律所】北京高众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 
【原告】胡延杰;嘉兴四通车轮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本院观点】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理由及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是否具有创造性。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举证责任新证据证据确凿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理由及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是否具有创造性。    本案中,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制动鼓的制造方法以及一种制动鼓,使用该制动鼓的制造方法进行制动鼓的生产制造,其工艺难度较低。在本发明中,该制动鼓通过其结构设计,也能够达到降低制动鼓生产工艺难度的目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复合式汽车制动鼓。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主要区别
在于:步骤1、以条形钢板为原料,将其卷圆并焊接成圆筒状结构设计的初级鼓筒,并对所述初级鼓筒进行滚压处理,使得所述初级鼓筒的筒壁成型为波纹状,由此制成二级鼓筒;步骤2、以带中孔的圆片钢板为原料,对其进行旋压形成初级鼓盘;步骤3、对所述二级鼓筒以及所述初级鼓盘进行对接焊接、搭接焊接或者三层金属焊接,制成制动鼓外壳。经审查,证据1中并未明确记载外壳为分体结构,并且其正是本专利背景技术部分所述的现有技术,存在工艺难度大的问题;而本专利是首先制成二级鼓筒和初级鼓盘,再将二级鼓筒和初级鼓盘焊接而成外壳。故,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分体结构的技术内容,对比文件1亦未启示将其设定为分体结构。同时,对比文件1公开的制动鼓外壳的制造方法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步骤1、2、3的制造方法也不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为方法权利要求,其存在步骤顺序,步骤本身及步骤之间的顺序对专利的保护范围均起到限定作用。另外,胡延杰主张,本专利的加工工艺,如“焊接”“滚压”“切削”等为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之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尽管在案公知常识证据能够证明“焊接”“滚压”“切削”等加工方式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但其并未涉及以上加工方式应用于制动鼓外壳的制造加工,且本专利还限定了制动鼓的特定结构、组成和步骤等其他相关技术特征。因此,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未能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方法和步骤,原审法院
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胡延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判决结论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胡延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延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第三人:嘉兴四通车轮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原判主文:驳回胡延杰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法律问题    创造性判断。    裁判观点    判断一项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符合创造性的标准,是该项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更新时间】2022-09-20 20:20:54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本专利专利权人为嘉兴公司,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制动鼓的制造方法以及一种制动鼓,专利号:20131008xxxx.3,申请日:2013年3月20日,授权公告日:2015年12月2日。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    “1.一种制动
鼓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步骤1、以条形钢板为原料,将其卷圆并焊接成圆筒状结构设计的初级鼓筒,并对所述初级鼓筒进行滚压处理,使得所述初级鼓筒的筒壁成型为波纹状,由此制成二级鼓筒;    步骤2、以带中孔的圆片钢板为原料,对其进行旋压形成初级鼓盘;    步骤3、对所述二级鼓筒以及所述初级鼓盘进行对接焊接、搭接焊接或者三层金属焊接,制成制动鼓外壳;    步骤4、于所述制动鼓外壳内浇铸耐磨合金铸铁形成摩擦层;    步骤5、对所述摩擦层及所述初级鼓盘的安装面进行切削加工处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复合式汽车制动鼓(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0008-0009段以及附图1-2),包括钢制外壳1和铸铁内衬2,外壳1成圆筒形,包括圆管形部11和安装平面12,内衬2成圆管形,位于外壳的圆管形部11内,外壳的圆管形部11上有数圈外壁向外凸出、内壁向外凹进的凸环14,如图2所示,上述凸环的内壁在圆周方向均匀分布着多个内凹部16。内衬2的外表面与外壳的圆管形部11的内表面的形状相一致、并且内衬的外表面与外壳的圆管形部的内表面相紧贴。这种复合式汽车制动鼓中的外壳1可以用钢板经旋压加工而成,然后在外壳内用离心浇铸出内衬,再经精加工即可制成产品。外壳的圆管形部上的凸环有增加外壳的强度的作用,同时也增加了外壳的表面积,改善散热效果。内衬与外壳之间通过凸环以及凸环的内壁上的多个内凹部相嵌合,使内衬与外壳结合得特别牢固。    二、其他事实    (一)本专
利说明书记载:    [0009]鼓筒与鼓盘由整块钢板通过旋压加工而成的一体式结构,这种把一块面积比较大,厚度比较厚(14mm左右)通过旋压减薄的方法(鼓筒处厚度为6mm左右),工艺难度很大。    [0011]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制动鼓的制造方法以及一种制动鼓,使用该制动鼓的制造方法进行制动鼓的生产制造,其工艺难度较低。在本发明中,该制动鼓通过其结构设计,也能够达到降低制动鼓生产工艺难度的目的。    (二)公知常识    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现代科学技术词典》(下册),1980年12月第1版,1985年4月第3次印刷复印页,第2080页载有对“旋压”的解释:[机]1.将工件绕一芯轴旋转并用一圆头工具操作,使金属薄板成形并光洁。2.金属加工的一种方法。工作时,将金属坯料顶住在旋压机的模具上一起转动,推动赶棒或旋轮使坯料变形,成为与模具外形相应的工件。常用来制造壳形物件,也可以用来进行收口、卷边等工作……    此外《现代科学技术词典》(下册)、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的《辞海》1979年版(上)载有本专利中“滚花”“焊接”“切削”等名词的解释。    2017年8月1日,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3074号决定,认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维持本专利有效。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9:32:2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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